【縛雞之見】
著重「名稱的」或「實質的」視點,對於「中華民國」的表達法不同
名稱的中華民國(1912 - 1949
// 1952+1954 -):
中華民國:滅亡 ∥ 斷點 ∥ 新生
實質的中華民國(1952+1954 -):
中華民國滅亡 ∥ 斷點 ∥ 中華民國台灣新生
真實生活中,網友A有以下的困擾。不過,網友B安慰的話,但實在沒啥幫助,因為安慰的人將「結論」當「前提」。我們(還有他們)常常這樣。
這就是我們為何一定要正視:
中華民國,是啥?以及
所謂的中華民國,實際上存在著斷點,這件事情。
不能再打馬虎眼了。
名與實,是兩回事。
姓馬的,與馬無關。即便姓馬名路或姓車名子,也不是ROAD一條或機器一部。
名稱中有阿拉伯的,太多國了國際社會並不會將他們看成同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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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A:
跟大家分享我家「又」碰到的遭遇,這就是真真實實台灣在外國人(甚至是13歲的小孩)心中的印象⋯
前天小女放學回家時臉超臭,因為再一天學校就放假了,結果她竟跟她最麻吉的同學吵架翻臉了,我問她妳們兩人在吵什麼,她說~
因為同學跟她說台灣是中國,她很生氣,說台灣不是中國!
然後我就跟她說,那妳跟她說台灣有自己的總統、而且護照跟中國不一樣。她說她也跟她講了一樣的事⋯
但最後同學回了她一句話,害她輸給她同學,讓她百口莫辯⋯
她同學說:Because Taiwan
is called Republic of “CHINA”⋯
確實有個CHINA⋯
我昏了我~,因為我也不會回答⋯😅😅
然後⋯兩個小女生為了這事拌嘴,到現在還沒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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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B:
謝謝她幫台灣正名。
我高中時中美斷交,記得英文女老師(好像是她先生作生意有很多跟外國人接觸的經驗)跟我們說:世界上承認一個面積很大、人很多的中國,捨棄我們是遲早的事情。
令嬡同學(外國人)的認知,我們可先理解是很正常的。
高中時我也曾跟好同學鬧變扭一陣子不講話,很傷心。但我表姊告訴我:若妳很再乎她,妳就主動跟她說話,否則以後有可能就沒這個朋友了。結果這個同學是我最好的朋友直到現在。
或許令嬡可先別生氣,若有機會以後可用一些資訊讓她同學了解,台灣不是中國。也或許靠我們(台灣)繼續努力。
台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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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CCP人民政府建政,國民政府也仍存在,中國領土上有二個代表中國的政府同時存在。人民政府在四後的中國內戰取得大多數中國領土,國號PRC的中國存在至今。
回覆刪除李宗仁離開中國,不是國民政府或ROC滅亡。閻錫山依憲法代行總統職權。(就算當時ROC無人代理總統,也不等於滅亡,補選總統、副總統即可。)
蔣介石1950年演講,是其個人行為,也不是國民政府或國家滅亡。(蔣介石下野、復行視事一事,究竟在憲法、法律上有何法律上意義及效果,則屬另事,不影響國民政府或ROC存亡。)
ROC憲法上的五院、國家重要機關及其人員、還有約200萬國民(數字有爭議,但是上百萬人應該是有的,國家成立要素的國民人數並無下限之明確規定)都在1949年12月後陸續搬來台灣繼續工作,與多數邦交國維持外交關係,ROC固有領土金門馬祖一直在國民政府實質控制下,ROC國民政府只是 準流亡政府(如果失去對所有領土控制,才是百分百的流亡政府,但金馬仍在),國民政府、ROC並未滅亡。
近期由多位前輩整理出來的中華民國斷點,根本不存在。
如果前輩們所謂的斷點存在,那麼,舊金山和約中,日本與中華民國簽署的台北合約就不是舊金山和約的一部分,日本必須與PRC簽署舊金山和約。
我的個人意見:
舊金山合約已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中華民國政府也簽署台北合約,舊金山和約的所有當事國都簽署批准和約,因此,日本放棄台澎領土也生效。
台灣住民有權在台澎建立自己的國家。
目前台澎由理性的政黨執政的ROC控制代管中,台澎建國不需要流血與ROC戰爭,實屬幸運。
只須由贊成台澎應建國的台澎現住民登記為選舉人(ROC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協助選舉事務),先選出制憲代表,制定台灣國憲法,宣布建國。接著選出第一屆國會、甚至總統(若憲法規定總統直選產生),以及建立憲法規定之中央機關。
至於ROC於1949年到1952年間發生的一些鳥事,究竟在其憲法上、法律上有何意義與效果,是否有斷點,讓選擇繼續作為ROC國民的人自己去解決即可。
By Tim
「台灣住民有權在台澎建立自己的國家」
刪除如果,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人民如何有權建立自己的國家?
有此「期望」是真的,也是應該的。
但說有此「權利」,恐怕不是事實。
代管?應該是用民法的「委託、受託」比較好。
「只須由贊成台澎應建國的台澎現住民登記為選舉人(ROC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協助選舉事務),先選出制憲代表,制定台灣國憲法,宣布建國。接著選出第一屆國會、甚至總統(若憲法規定總統直選產生),以及建立憲法規定之中央機關。」
我也完全同意。
問題是:沒獲得「授權」,公投、制憲、獨立、建國的權力從何而來?
這可是「改變現狀」(包括推翻憲政秩序)的步驟,不是一般(憲政秩序內)的選舉。
「讓選擇繼續作為ROC國民的人自己去解決即可。」
這誤會大了
ROC的名字在台灣實際運作中,這是政治實務。
不去正視與處理,單靠消滅它的期望(無論是公投或武裝叛亂),根本無法處理台灣問題。
更正錯別字:
回覆刪除人民政府在"四後"的中國內戰,應為"嗣後"
By Tim
就算日本放棄台澎領土尚未生效,或假設根本從來沒有放棄台澎領土,或假設台澎目前為ROC、甚至是PRC的領土,國際法(包含國際習慣法)也不禁止一個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其上住民進行獨立建國。因此,國際法也不禁止台澎住民脫離其現有母國,獨立建國。
回覆刪除綜上所述,根本不須要尋找、討論ROC斷點。
建議,主張台澎建國的台澎住民朋友們,把寶貴的時間精力花在選舉制憲委員,宣布建國及後續制憲建國工作,別再和ROC勾勾纏。
By Tim
「國際法(包含國際習慣法)也不禁止一個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其上住民進行獨立建國」
刪除這理解,恐怕有誤。
獨立,還牽涉本國憲法的規定。不是國際法。
依據本國憲法程序通過,當然以合法獨立(合法,是關鍵詞)。
要不然,就要武裝叛亂了。但這樣,並不合法。國際也不會承認。
脫殖民時代,那幾個宣言主要是一種政治宣言,並未達到「公約義務」的地步。無法直接引用。
「把寶貴的時間精力花在選舉制憲委員,宣布建國及後續制憲建國工作」
我也同意啊
但,不管ROC,這是台灣政壇的現實(或可企及的現實)嗎?
當扁也說,「辦不到就是辦不到」,有什麼好辦法呢?
或者,繼續下去就會成功?
所以,要正視這個問題,而不是蓋起來,或簡單的否定。
即使想否定,也要有充分理由解釋:那現在,正在台灣運作的什麼咚咚?
很弔詭或矛盾現象,要正視!!
關於1954年中美協防條約(也有稱為美華條約案):
回覆刪除「...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審議美華條約案中的部分委員,也就提出了是否會因該條約而造成美國承認中華民國領有臺灣的疑問(16)。而就這問題與國務卿杜勒斯徹底討論的結果,外交委員會達成該條約並非為解決臺灣國際法上地位的結論,而外交委員會委員長喬治(Walter F. George)在呼籲參議院院會批准該條約時,特別將題為「臺灣的法律地位」(The Legal Status of Formosa)之文件列入提案理由之中:
在委員會審議該條約的過程中,該條約是否會帶來承認,蔣介石政府對臺灣以及澎湖諸島之主權的效果呢?在這樣的看法被提起。……而就這個問題與杜勒斯國務卿徹底檢討的結果,委員會斷定該條約不是個足以解決臺灣主權不明確性的文件。委員會同意附加如下之聲明於對院會的報告中。
就參議院所理解的,該條約不應解釋為,給第六條所言及之領域的法律地位或主權產生效果或給予修正。
換言之,就美國而言,我們所理解的,無論第六條所言及的領域,也就是臺灣及澎湖諸島的法律地位是如何,都不因該條約的締約,而成為以某種形式的解決(17)。
自從杜魯門總統在一九五0年六月二十七日提出「臺灣中立化宣言」以後,美利堅合眾國就站在「臺灣之歸屬為未定」的見解上,這個聲明可說表明了這個見解也沒有受美華條約所影響。
[註 釋]
....
(16) Op. cit., Congressional Record, p. 1380.
此外,在參議院院會中,摩斯(Wayne Morse)參議員等也表明同樣的疑問,其雖提出該條約不給予臺灣的法律地位任何變更之意旨列入第八條中的修正案,但卻以十一票對五十七票被否決。Ibid, pp. 1413-1414.
(17) Ibid, pp. 1381.」
以上引號中文字係引自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美華共同防禦條約 一文,https://www.wufi.org.tw/%E7%BE%8E%E8%8F%AF%E5%85%B1%E5%90%8C%E9%98%B2%E7%A6%A6%E6%A2%9D%E7%B4%84/
由前開引文可見,美國簽署前開協防條約,(參議院)係將蔣介石國民政府視為1912年成立之ROC國民政府,且美國(參議院)於日本依舊金山和約放棄台澎領土後,對於台澎領土之地位,並未因為簽署前開協防條約而有所改變,換言之,美國(參議院)仍視台澎為一個被日本國放棄的領土,不是ROC的領土的一部分。也因此,要把1954.12.03.作為中華民國新生的時點,是有問題的。
By Tim
請問:
刪除上面引述,哪一句是「(參議院)係將蔣介石國民政府視為1912年成立之ROC國民政府」?
只是在處理「台灣地位未定」(不因此條約而定)而已吧?
換言之,美國(參議院)仍視台澎為一個被日本國放棄的領土,不是1912年成立的ROC的領土的一部分。美國更沒有意思藉由簽署協防條約,承認當時簽署條約的對造(當時管轄台灣的ROC)是一個在台澎土地上新生的政府。
回覆刪除By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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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愚之見,談ROC(中華民國),二戰後最重要的國際組織,聯合國,這個角度,不能忽視。
回覆刪除二戰,是國家間的戰爭,故日、中之戰,是南京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那個躲在延安的毛澤東,就只是一支土八路軍。更弔詭的,日、中打仗,直到日軍攻陷南京,扶植汪精衛繼續中華民國,兩國都未正式宣戰吧?!
蔣介石帶著林森主席一干人跑到重慶,也仍然繼續著中華民國。哇~沒有憲法的中華民國(政府)現在出現了2個政權,南京政權汪精衛中華民國挺日本,以及重慶政權蔣介石中華民國反日本。
等到日本🇯🇵偷襲珍珠港,美、日宣戰,重慶政權跟著美國宣戰,押對寶,跟著同盟國陣營打敗軸心國陣營,也順勢把挺日的南京政權汪精衛中華民國幹掉,重慶政權蔣介石中華民國又回復南京政權中華民國,對內開始制訂憲法,對外則代表「中國」一起創建聯合國。
也因此雖然聯合國「中國」的席次已經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但是在聯合國憲章中仍是寫「中華民國」。1971年的2758決議案,也不是寫驅逐「中華民國」的代表,而是寫驅逐「蔣介石」的代表。
由此可見,1971年時,聯合國已經正式宣告雖然地球上還有個自稱「中華民國」的政府,但是跟代表「中國」創建聯合國的「中華民國」已經不一樣。而且雖然實質管轄「台澎」,卻也不能正式代表「台澎」,🈚️以名之,姑且稱之為「蔣介石」。
那1949.10.1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建政(還沒有憲法)代表中國起,到1971年驅逐「蔣介石」的代表,這段期間安穩的以「中華民國」坐在中國席次上的,該怎麼認定?
是否可以說,自1949.10.1起,實質上的「中華民國」已經滅亡,但是「蔣介石」卻繼續冒名使用「中華民國」代表「中國」,年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至聯合國檢舉,直到1971年,正式被聯合國判決定讞?
那真正的中華民國在法理上的滅亡日期,1949.10.1,應該是合理的。畢竟目前中國的政權是這樣定調「中國」的歷史。如果未來🈶️一天,中國換了政權,又改口說,中華民國仍然殘留在金門、馬祖,沒有滅亡,那也是🈶️🉑️能。
說到這,愚認為,台灣關係法,都說了,「中華民國」這個名稱,在美國人眼中,頂多🉑️以冒用到1979年。既是冒用,什麼斷點、新生,美國人又怎麼看呢?
Tim 大上面也列出了一些。
「1971年的2758決議案,也不是寫驅逐「中華民國」的代表,而是寫驅逐「蔣介石」的代表。」
刪除對的
假使驅逐中華民國代表,會變成憲章的矛盾。
更不被人注意的是,PRC的權利,是被「恢復」。
是被(蔣介石代表)「非法佔據」的。
「非法佔據」與「恢復」才能搭配成對,不動中華民國字眼(注意,是字眼)。
聯合國憲章,「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也沒有被更動。
現在,是「俄羅斯聯邦」在行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的一切權利與權力。
我同意。這也是周恩來厲害的地方。
刪除恢復,也是一個🈶️「玄機」的字眼,代表「我的所有權」發生被「他者」奪走,但又重新從「他者」奪回到「我」。
但是2758決議案並沒有說明「中國」的席次,「曾經」在什麼時間點發生了「從中華民國轉移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件事。
這些議題,在台灣政治重建過程中,真的值得不斷的被討論
刪除「真的中華民國」,到底在哪個時間點上,算是滅亡?有好幾個時間點,我們可以這樣認定。但都是1949年。
「假的中華民國」,到底在哪個時間點上,算是新生?有兩個時間點(1952或1954),我們可以這樣認定。
下一個疑問是,在戰後秩序下,國際社會暫時同意「假的中華民國」存在,卻也有「賞味期限」(與蔣介石的壽命綁在一起)。
所以,蔣一死,加上中共政府穩定,一切水到渠成。
承認「斷點」這個事實,剩下的「假的中華民國」就比較好詮釋,也比較好階段性處理(縱使還需要50年)。
但假使不承認「斷點」這個事實,「中華民國」只能是「真的」,就是從1912年出現的那個國際法上的「連續體」(Continuity, Continuum),那就等著被中共政府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