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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恢復日籍」訴訟首例! 3日治出生台灣人提告日本政府 自由 20191023


【縛雞之見】
Different historical standpoint brings different perception and the move.


Three Taiwanese, who were born before the end of the Pacific War, accuse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recently. They claimed that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should not renounce the Japanese citizenship of Taiwanese along with the renunciation of Taiwan in the Treaty of Taipei of 1952.

It was not a thing that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which was under the military occup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uld manage alone after the end of the Pacific War.
The renunciation of Taiwan was not only signed by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in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of 1951 but also conferred by the U.S. government and ROC (Taiwan).  The ROC (Taiwan) was recognized by the Treaty of Taipei.

The news report further added that the Taiwanese lost the citizenship of Japan along with the effect of the Treaty of Taipei in 1952, which is a common sense of the "people on Taiwan" and got the citizenship of ROC today.
However, if Taiwanese was granted the citizenship of ROC; what happened to the status of Taiwanese after Japan-PRC normalization in 1972, in which Japanese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declared that the Treaty of Taipei became “meaningless” or “pointless.”

新的史觀觸發不同的司法行為。

本報導還出現:「19528月的中日和平條約生效後」台灣人才「喪失日本國籍」的常識。

這安排,不僅僅是日本政府同意而已,實際上包括美國、「隨著條約才被承認的中華民國台灣」,三方同意。
大問題是:日本放棄領土了,上面的人民國籍如何處理?
進一步說,1972928日日中正常化,讓1952年的台北和約失去意義。
那台灣人的國籍呢?
回復日本國籍?無國籍?維持「隨著條約被承認的中華民國台灣」的國籍?後者,又會是什麼意思?


「恢復日籍」訴訟首例! 3日治出生台灣人提告日本政府    自由 20191023
台灣有三位出生於日治時期的老者,認為二戰後喪失日本國籍為日本政府「作法不當」,他們近期將向大阪地方法院提出告訴,本案若成立,將成為史上首次要求「恢復日本國籍」的訴訟案例。

綜合媒體報導,現年97歲的楊馥成、92歲的林余立、85歲的許華杞出生於日治時期的台灣,三人當時國籍屬於台灣出生的日本人,他們認為二戰結束後,因日本政府放棄台灣領土權,使他們失去日本國籍的「作法不當,因此,三位老者近日將向大阪地方法院提出告訴,向日本政府要求確認他們仍擁有日本國籍,本起訴訟若成立將成為日本首例。

根據報導指出,19524月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政府於同年放棄台灣領土權,之後在196212月的日本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在日本與台灣19528月的中日和平條約生效後,台灣裔日本人(指父母其中之一是台灣人且有日本國籍)喪失日本國籍」;然而,三位日治時代出生的老者則主張,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說明「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因此日本政府未經他們本人同意,不得剝奪他們的國籍。

三位老者欲向日本政府訴求,「現在的我和出生時並未改變,都是日本人,我堅持要擁有日本國籍」;其中,97歲的楊馥成還表示,「我從未忘記日本人的身分,只希望自己最後能作為日本人死去」。

最後,三位原告的律師德永信一表示,「二次大戰結束後,日本政府顧慮與中國之間的關係,一直未正視台灣的現實情況,這次的訴訟是很切身的人權問題。應該好好傾聽擁有日本認同意識的人心聲」。


8 則留言:

  1. 日治台澎時期具有日本國籍的台澎人,不僅其喪失日本國籍有爭議,其被恢復ROC國籍也不符合ROC國籍法。
    By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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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籍法的用語是「回復」
      但,
      陳儀或行政院的文書用語,是「恢復」

      很顯然的避開法律責任,並且誤導了大眾與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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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關於這兩篇所列各點,

    有哪些問題呢?

    -------------

    「中日和約」答客問

    2012-08-16
        
    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53CFB45A329E6B01&sms=8BFD8EF69DF69F75&s=6AF7BADE42537535




         
    「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

    2017-06-20

    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E5B60D75EBD02E77&sms=779A2E76271875CF&s=A421F866010C8490&fbclid=IwAR2fDG2dJUpTDdmgWB1zfefbS3d-IodITGqfp6DC-2X_v3FVsr4wMg41p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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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斷重複15年來的舊東西,很累人。個人心情上是:麥戈來啊啦!

      外交部說帖的內容所有的就是繞口令:戰時協議比和約有效。
      實際上,法律位階上,條約高於法律與行政協定,以及和約高於戰時的協議(後者只是戰時司令間基於戰爭進度的初步商討,沒有經過元首簽署並同國會審議)。

      簡單說:
      「(二)確認戰後雙方關係(如處理領土、戰爭賠償、財產、人民等問題)。」——【沒有處理領土主權、戰爭賠償哪裡去了?】

      「(4)日本承認民國30年(1941)以前與中國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第4條)」——【無關1900以前的馬關條約】

      「(5)確認中華民國國民應包括ㄧ切台灣及澎湖居民。(第10條)」——【根本不是「確認」,是準用(視為包括),所以,1945年、1946年多次的恢復國籍,是無效的。】

      「民國41年(1952)簽訂之「中日和約」以條約形式再次確認台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沒有這回事,且與後語矛盾】
      後語:「台灣主權回歸中華民國已於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完成,法理依據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之「降伏文書」等三項重要協議與承諾。而此一主權移轉,在民國41年(1952)之「中日和約」中,再度獲得正式確認。」

      「「中日和約」的前言載明雙方締約國係指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僅代表日本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並不表示「八、「中日和約」有何具體規定顯示日本已將台澎的領土主權歸還給中華民國?

      「十、日本於民國61年(1972)片面聲明終止「中日和約」是否影響台灣的地位?」——【台灣地位依據,是戰時的重要協議與承諾戰時的重要協議與承諾,不是和約?沒有這回事】

      外交部說帖的內容所有的就是繞口令:戰時協議比和約有效,而無視法律位階上,條約高於法律,與行政協定,以及和約高於戰時的協議(戰時司令間基於戰爭進度的商討,沒有經過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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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日本承認民國30年(1941)以前與中國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第4條)」——【無關1900以前的馬關條約】


    為何【無關1900以前的馬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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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之前的都作廢,是中國宣戰時的片面主張。
      但是,「之前」到多前?
      包括大清欠日本的債務都不算?
      要精確定義不可。

      根據性質:
      太平洋戰爭,是從1941年打起。所以,只能講宣戰後的事情。
      中日戰爭,是從1937年打起。所以,只能講77事變之後的事情。
      這大約是(之前的都不算)這話最合理的時間點。

      但SFPT條文第10條【中國相關權益】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 1901 年 9 月 7 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意思是,太平洋戰爭的處理,就「特別權利與利益」而言,最遠達到1901年(就是八國聯軍和約的事項)。
      意思是,日本不能藉著這個「不算」而免除辛丑和約的負擔。

      假使,處分完了(包括領土割讓)都不承認。那會天下大亂。
      意思也是,日本不能藉著這個「不算」而免除辛丑和約的負擔。
      那牽涉的,是國際法體系的「法益」,會使整個國際秩序處於不安定狀態。
      連SFPT也不安定,不可信。

      那就是叢林法則了!

      即便如此,也要再次以條約為依據,來割讓領土。
      意思是,現在台灣仍無此條約。
      所以,地位是「尚未確定」。

      中國人愛亂講話,我們可不必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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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嘿嘿,這案若告得成功,一定有一大堆1952以前在台灣出生的人,全部都有資格取得日本國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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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過,本案會遇到
      條約高於國內法,
      以及
      司法不宜介入政治專屬領域
      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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