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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由台灣憲政運作看新生國度 歐瑋群@自由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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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字字珠璣。內容中有內容,實在是不可多得的真知灼見。
高手在民間

由台灣憲政運作看新生國度    歐瑋群@自由20190806
日前林泰和教授投書針對韓國瑜團隊提出的「憲法一中、台灣優先」主張點出了法理與國際現實矛盾的問題,而由台灣的憲政運作史來看也確實如此。

動員戡亂時期,中華民國憲法被臨時條款架空,實質上僅被有限度實施,一向是透過大法官解釋來因應政治需求與情勢變遷

一九九釋字二六一完成後,繼而進行首次修憲,使憲法本文有辦法在台灣實施,換言之是透過大法官解釋的方式才促成憲法本土化,並開啟後續一連串修憲。

而憲法增修條文的模式雖然是參考美國憲法修正案模式而成,不過美國憲法修正案對於領土主權、政府制度沒有更動,主要著重在基本權條款的補充以因應時代變動,但台灣卻大幅修改政治體制,甚至限縮主權行使範圍,這已經完全不同於美國模式。更大問題是,台灣人民有何權力去限縮一部中國人民制定出來的根本大法?合法性在哪?

唯一能合理解釋就是台灣借用了一部被中國廢棄的憲法文本,再修改成符合使用的形式。並在這基礎上透過大法官解釋的補充,利用法律繼受國模式,引進憲政慣例、外國立法例、國際條約等內容繼續充實這部憲法的內涵。如釋字四九九採用防禦性民主概念引進修憲界限的理論,進而確定了憲法基本核心精神;自釋字三九二起,兩公約被引用到二十二個釋憲文內。

事實上,七十年來台灣透過大法官會議的模式長期主導憲政發展(尤其是民主化後二十幾年更為顯著),並利用大法官釋憲方式引導立法方向。最受爭議的核四停建案(釋字五二)及同性婚姻案(釋字七四八)就是最明顯例子。

一般認為有部成文法典就是立憲國家,那學習美國立憲制度的台灣應無疑義就是立憲國家。但由上述發展脈絡來看,決定台灣憲政發展的關鍵反倒不是那部憲法本文(更遑論前言),而是由大法官解釋帶領進而引用外部法律,配合人民反覆實踐建立憲政慣例,所形成一套獨自的法秩序。

憲法不會是國家成立的要件,憲政秩序建構起來的政府才是。以色列自建國至今尚無一部正式憲法,更何況尚有不成文憲法國家。可惜的是,當大家把一中爭議放在憲法的焦點上,卻忘了台灣早已建構起自己的憲政秩序一個完全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國度。
(作者為民間企業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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