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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3

從以色列看憲政本質


柯文哲出訪以色列參加全球市長會議,他強調此行在取法證券、資安、創新產業如何發展「小國的生存之道」。實際上,強敵環伺下,以色列獨特的憲政經驗,才更讓我們瞠目結舌


拋開複雜的歷史不說,一戰後,鄂圖曼土耳其帝國解體。1923年,此地區成為國際聯盟下,由聯合王國擔任管理當局的「巴勒斯坦委任統治地」(British Mandate for Palestine)。二戰後,UN託管理事會請聯合王國規劃巴勒斯坦分割,作為戰後巴勒斯坦政治重建的架構。

1947年聯合王國提出「經濟合一、政治分治」為原則的分割案(the Plan of Partition Plan with Economic Union),預計實施共通貨幣、關稅同盟等制度,其中授權建立:猶太國、阿拉伯國,及一個託管理事會管轄下的「耶路撒冷國際特別政權」(the Special International Regime for the City of Jerusalem)

結果猶太民族準時建立國家,正式名稱為「以色列國」(State of Israel);阿拉伯鄰國卻意見紛雜。雙方打了一場戰爭後,以色列存活至今。戰爭雖陸續出現多次,巴勒斯坦的建國卻因此延宕。

以色列雖在UN與原管理當局授權下取得國格,被各國承認而加入國際社會,本身卻沒有憲法,只有總數達13部的基本法(the Basic Laws)。由於13部基本法僅為國會立法性質,並未取得通常國家憲法般,國內法最崇高地位。

觀察從1958年第一部基本法至今,以色列各基本法的內容,如國會、領土、總統、政府、經濟、軍事、耶路撒冷、司法、審計長、人尊嚴與自由、職業自由、政府、公投、民族國家等,已足夠拼湊一部完整的憲法。奇怪的是,以色列國會從2003年起開始起草憲法,至今卻未有結果。

他山之石,有助於我們理解台灣憲政。包括:
●根本大法,不一定稱為憲法,可能名為治理基本法等。
●憲法也可能不只一部以色列有好幾部基本法;瑞典有王位繼承法、出版自由法、統治法、言論自由基本法等四部憲法法典;至於不成文憲法國家,連法典都不容易確認。
●政治重建也非僅有制憲一途,〈日本國憲法〉,是援引〈帝國憲法〉第73條授權修訂並由國會通過的形式,成為戰後民主的典範;
●憲政不一定一次完成,以色列的憲政非一次到位,而是如上所述歷經60年的逐漸補充的結果,更等於以色列戰後政治重建尚未完成。

畢竟,真材實料的管轄事實(而非形式、數量),才是憲政的本質。




3 則留言:

  1. 非常新穎概念,咱們不要老是被蔣K體制下的教育綑綁。誰說憲法需要一次搞定?誰說政治重建一定要從制憲著手切入?

    孔儒體制下哪來憲法?蔣K體制下,因為蔣介石的話才算,所以是憲法聽蔣介石的!

    概念的基礎一定是超越任何個人,不是族群,也不是主席,更不是皇帝老爺,而是以「人本」為最主要,是每個個人所該享有的權益為最主要!以這種概念立法,就是正確的,不管叫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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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s://www.facebook.com/midway.sia/posts/10200754768627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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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夏途島的留言,即其FB內容,如下

      「「憲法是活躍著的能量的動態過程的能動原則,是生成的元素,而不是規定人們應該做什麼、應該承擔何種責任的受規則制約的程序。」(卡爾‧施密特《憲法學說》第一章)

      中國黨一向灌輸給台灣人憲法權威無上的觀念。

      他們一向混淆憲法(Verfassung)與憲法法(Verfassungsgesetz)。憲法是指一個國家的實際狀態,施密特這樣標註:「國家並不擁有國家意志『據以』形成和運行的憲法,它就是憲法本身。換句話說,國家是基於存在的現存狀態,是統一性和秩序的狀態。」

      他舉例說明,譬如威瑪憲法中的第143條:「公立學校之教員有國家官吏之權利義務。」這種條文即使列在公立學校組織法也可以,並不具有「諸法律的法律」那種根本性,憲法法條只是憲法法,不等於憲法學中所說的憲法,憲法學中所說的憲法是一種政治決斷,或全體人民的政治意志。

      像英國這樣一個沒有任何具體憲法法的國家,我們所以說它有憲法,是因為它的所有法律都依循全體人民意志而凝結成,憲政的重要精神就在於國權出於人民,憲法所以是憲法,則在於它符合人民的意志,憲法不是國家用來限制人民的根本法,而是人民用來限制國家的根本法。

      所以,我們不會因為一個國家沒有憲法法,而說它沒有憲法,例如英國,也不會因為一個國家有憲法法,而說它有憲法,例如中國。這才是合理的憲法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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