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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7

以中華民國為名的台灣治理當局

柯文哲偏愛兩岸事務。繼2015年提出「兩岸一家親」後,近日更提出「中華民國是國;台灣是家」—前者呼應習近平,後者抄襲馬英九,毫無創意可言。

和馬一樣,柯文哲愛玩中文戲法。他先把中華民「國」視為國,再將國偷換為「國家」,最後分拆為國與家來各別引伸。他雖設立「大陸小組」,卻仍以中文訓詁理解兩岸,表現水準僅如算命攤的測字仙。

國際法入門常識,要輔以英文才能理解:中國是國(state);中華民國只是對外代表國的「共和型態政府」(republican form of government)

但腦筋混沌的,可不只馬柯。藍營名嘴問:「哪個中華民國啊?是1912年,還是1949年那個?」前者,是馬英九大力提倡的概念。

假使台灣的ROC是源自1912年未曾中斷的那個,將帶來毀滅性的災難。首先,台灣人當年不僅未曾參與制訂中國憲法;這麼多年來,台灣也從未(且無資格)如東德五邦加入西德聯邦基本法體制般,宣告加入中國。光基於這兩點,台灣與中國便毫無憲法上的關連性。

又因為台灣與「中國憲法」無關,故自1991年以來,台灣住民對這部「中國憲法」所進行的七次修訂,包括現行的廢省、半總統制、民選總統等,都是無效或違憲之舉。現行政府體制將因此全面崩潰。

宣傳中華民國源自1912年,正好否定台灣政府體制正當性。這後果,恐怕連馬英九都難以想像;或者,他本意讓要北京得宣稱有權繼承台灣?

事實是:中華民國這「政府」,最早在19494月逃離南京,或最遲於12月撤離本土時滅亡;藉由蔣介石元帥19503月的「復行視事」,或最遲於1952年〈對日和約〉加上〈台北和約〉的生效,所謂的「ROC」才成功在台灣借殼上市,但兩者已完全不同。

現在,以「ROC」為名的台灣治理當局,是1950年後在台新生的政治實體。所謂的「憲法」只是挪用失效的文件,權宜的充當台灣「治理基本法」。全體台灣住民引以為傲的民主(七次修憲與政府改造),必須基於此才能獲得堅實的正當性,政府才能運作如常。為此,我們非要從國際法與台灣關係法的觀點,戳破馬柯痴人夢話不可。

答案是:台灣是領土,是全體住民賴以為生的現實基礎;ROC是目前「台灣治理當局」的名稱,與中國無關;ROC憲法只是招牌,台灣治理基本法才是實體。

【孿生文章】

10 則留言:

  1. 有個問題:GRC要成為真正的台灣政府,也是一樣要經過公投承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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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投,只是更大變動的一小部分、一個儀式、最後的步驟
      不可以顛倒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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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美國為首的盟國同意授權台灣當局舉辦公投→由台灣人公投決定GRC是否成為真正的台灣政府。

      程序是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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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灣治理當局那來C????

      不要隨便把C加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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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GRC=中華民國政府,只是美國有時提到它時都通稱"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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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使用"Taiwan"這名稱

      把C加進來是惡質的行為
      也是敵人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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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前輩是理科人,應當可以接受「變數」與「常數」的不同,以及其涵蓋性的廣泛或狹隘。

      TRA 2.a
      「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

      TRA 4.c
      「國會同意美國和(美國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當局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國際協定(包括多國公約)」

      TRA 10.b
      「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

      TRA 15.4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前述條文表示,TRA都強調:將1912與1950區隔。
      所以,順著TRA的基礎做前述認定,前輩放心,不會是敵人的作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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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憲法是人民與國家的契約,有如房東與房客的契約,甲方與乙方須先確立,而不是契約條件先成立,就一股腦地鑽,在發生不同的房東、房客,主體建築物不同後,卻使用同樣內容是契約(中華民國憲法)應該就是台灣現在的處境,而台灣的人,因為被洗腦所以一直無法跳脫框架,劃地自限作繭自縛,更好笑的是這個契約在中國沒有執行,在台灣被戒嚴凍結,只有KMT人需要時,拿來糊弄人民!那有獨立議題,早就獨立6-70年,而建國是一種成長的過程,如同人的出生、嬰兒期、少年期、青少年、青年、成年(法人),確定自己到底適合在不同期別的應有進程作為,修改契約的持續建國才是正道,期望天上掉下來,一夕成為國際社會的完整成員,那二戰後的新國家運動都是空嘴鴃舌而來!
    赫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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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憲法是人民與「國家」的契約??
    這句話對於君主國家轉型為共和國家,可以。
    但,對於殖民地(或非國家領土、人民與當局),好像有問題??

    或者
    憲法是「人民間」的契約,以「組成政府」,規範權力、保障人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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