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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政院:簽和平協議須經公投 擁中國居住證不得選公職 讀報 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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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將刑法113條:「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照說「約定」是很嚴格的,包括書面與口頭。卻因為「外國」而破功。


20054月,時任國民黨副主席的江丙坤就曾因為代表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簽署九加一項協議,被民眾以這條罪告發。」好像也沒事。

將刑法113條的「外國政府~~」,改為
境外政府、政治組織、敵對勢力或其他派遣之人」不就好了?

〈美國憲法〉
第一條第10款「各州不得締結任何條約、結盟或組織邦聯
第二條第2款「總統有權締訂條約,但須爭取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並須出席的參議員中三分之二的人贊成



政院:簽和平協議須經公投 擁中國居住證不得選公職    讀報 20190218
行政院18日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由副院長陳其邁主持。據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轉述,行政院希望立法院在這次會期優先審議141件法案,其中列為最優先法案的47案中,行政院希望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訂兩岸之間若要簽定和平協議,須通過一定的公投條件和門檻

行政院長蘇貞昌上任後,18日由陳其邁首次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Kolas Yotaka)會後表示,在將近2小時的討論過程中,多數黨立委希望行政團隊所提出的法案,能讓民眾看得到未來執政的決策方向,並反映民眾的需求。

谷辣斯表示,行政院希望優先審查的法案共有141案,其中47件列為最優先法案,一般優先法案有46件,涉及組織改造者則有48件。她說,最優先法案大致分為三大類,分別是保台、強台與重大議題。

「保台」方面,谷辣斯指出,台灣和中國兩岸在進行任何協議之前,應先尊重台灣民意,而且協議內容也必須經台灣2300萬人公投同意決定,所以必須優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亦即,任何政黨都不能直接與中國簽定協議,必須經過公投程序。另針對去年九合一選舉亂象,《公投法》也打算修正規定,使公投案成案到投票最少須3個月。

此外,谷辣斯表示,行政院也打算讓退休高官到中國的管制期限,修改為最短3年;領取中國居住證者則必須申報,而且除非放棄居住證於一定時間之後,否則不得參選任何公職,也不能擔任軍、公以及各級公立學校教師;另為防止境外勢力介入選舉,行政院也將提案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部分條文。

「強台」方面則主要是推動與拚經濟相關的法案,以鼓勵台商和台僑回台投資;谷辣斯表示,這些法案包括《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產業創新條例》、《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以及《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案等。


至於重大議題部份,行政院打算修正刑法部分條文,以加重處罰酒駕、凌虐幼兒童等罪;《教師法》部份則完善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同時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和《家庭教育法》。

4 則留言:

  1. 最近在想立法院是不是應該開始討論訂立一個類似日治早期的『臺灣及澎湖列島住民退去條規』這樣的法律,也就是說對於願放棄台籍並取中國國籍回中國定居者給予一定的優惠,以鼓勵認同中國者回歸中國。這樣的法律或可在國籍法中增定一款自由退去規定,明訂落日條款,在住民去就決定日前給予一切方便和金錢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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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樣的法律對於台灣,中國和中國認同者可說是一個三贏的法律。一:對台灣來說可大幅彌平認同分裂的紛擾和危機,二:對中國來說多了一批基本上高素質甚至高科技,高機密的人才和他們退去時帶去的龐大財產,實大大有利對中國的侵台計畫,三:對中國認同者來說得以回歸心目中偉大且富強的祖國,不只是文化血統得以落葉歸根,更可光明正大地在強國圓中國夢,在精神上也是回歸到真正的心靈的故鄉,對個人的人格和心理和未來發展都有極正面和健康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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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類人都是腳踏兩條船。

      這有健保ㄧ類的現實面,也有在地顛覆的蠱惑面。

      所說至為單調、平板,幽微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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