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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台灣人在國外犯罪,應該要引渡給中國還是給「中國」呢? 法律白話文運動 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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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衝突法的常識,也是保護自己。看一下。


台灣人在國外犯罪,應該要引渡給中國還是給「中國」呢?    法律白話文運動 20190111
201510月底,肯亞警方偵破一起電信詐騙案,並且逮捕了76名犯罪嫌疑人,其中28名為台灣人,此事件的受害者集中於中國大陸,遭受詐騙之金額高達上億元。

後來,肯亞法院判決台灣相關罪犯的審判結果為無罪,但必須於限定期間內出境不得滯留,然而肯亞卻將台籍嫌犯遣送至中國。

嗣後中國政府也宣布,送至中國的台籍嫌犯全數被以電信詐欺罪名起訴。

對於此次案件,台灣政府也積極抗議,要求將台籍嫌犯送回台灣。然而此事件之後,類似事件層出不窮,二○一六年馬來西亞、二○一七年西班牙、二○一一年及二○一八年菲律賓,皆將台籍嫌犯送往中國。究竟台灣人在國外犯罪應該要引渡給誰呢?本篇文章就來帶你看看什麼是引渡、什麼是遣返,又為什麼這些跟兩岸關係如此密切且難以分割呢?

誰有權利管?
本次事件涉及到各國「管轄權衝突」的問題,什麼是管轄呢?就是指一個國家可以對一定的人事物行使權力的範圍。可以分為立法管轄(國家制定一定的法律規則)、司法管轄(國家可以對特定事件進行審判)、執行管轄(國家可以對一定人事物行使公權力)。

國家行使管轄是主權的表現,行使管轄往往需要一定的合理基礎,包括:
  • 領域管轄:對國家領土範圍內的人事物行使。
  • 國籍管轄:對具有本國國籍身分的國民行使。
  • 被害人國籍管轄:為了保護本國國民,對於加害國民的外國人行使。
  • 保護管轄:對於威脅到國家安全的行為,為了保護國家利益而行使。例如美國就可能主張危害美國安危的恐怖分子賓拉登藏身在中東,並派部隊前往射殺;但此行為勢必會侵害到另一個國家的領域管轄,所以可能會有爭議。
  • 普遍原則:部分行為是舉世譴責的,因此不論是在哪裡發生或哪國行為人,任何國家均可行使。例如在公海上的海盜是任何國家都可以打擊的。

如果台灣人在肯亞境內進行跨國詐騙,騙到中國人,那誰可以行使管轄權呢?

肯亞可以行使領域管轄權,主張台灣人在肯亞領土內犯罪;台灣可以行使國籍管轄,主張犯罪行為人是台灣的國民;中國可以行使被害人國籍管轄權,主張受害人是中國人(或是國籍管轄,因為「兩岸一家親,咱們都是中國人」)。

雖然三個國家都可以憑上述的合理連結正當化管轄權的行使,但是從國內法的角度來看,或許還有「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例如肯亞案的案件屬於「本國人在海外對外國人的詐欺」,台灣《刑法》沒有處罰的規定,因此似乎把人送回台灣,台灣也不能處罰,我國主張國籍管轄權恐怕有點薄弱。不過,修法後的台灣《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對於此種三人以上、電信犯罪,可以行使「域外管轄」(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也就是不論犯罪者在天涯海角,我都可以管。

三個國家都可以行使管轄權,就發生管轄權衝突的問題,不過國際法並沒有規定哪個管轄權應該優先,因此往往就看各國之間如何協調

什麼是引渡?
所謂「引渡」(extradite),是指一個國家把這些該在國境內、且被指控犯罪或已被判刑罰的人,依照他國的請求而將這些人移交至請求國審判或處罰。也就是說,台灣人民若在國外犯罪了,台灣可以要求該國將這些人移送回台灣,再由台灣進行審判或是進一步處罰。

引渡與國籍相關,但不是只有國籍國才可以請求引渡,例如犯罪地國家因為事件的結果發生在自己國家境內,也可以要求引渡。台灣最有名的引渡案例,或許可以舉一名英國籍人士林克穎,他在台灣開車撞死一名送報生,並遭到我國法院判有罪定讞,但是在發監執行前,林克穎就逃回英國,因此台灣請求英國政府將林克穎引渡回台灣執行有期徒刑。

然而,在國際法之下國家並沒有同意引渡的義務,通常各國之間都會透過「刑事犯罪協定」這樣的雙邊國際條約來規定引渡的相關事宜,若是沒有這樣的雙邊國際協定,那麼國家間可以拒絕其他國家引渡的要求,而且也不會違反任何國際法。

因為引渡是與國家主權高度相關的問題,所以在地主國答應之前,犯罪人國籍國也不能強行進入地主國將人帶走。但若是兩個國家之間已經對引渡一事同意,並且互相約定有引渡的義務時,那麼地主國可能就有義務要將罪犯引渡回他的國籍國。台灣的國際地位特殊,所以刑事引渡協議的數量也相當有限,主要皆是我國友邦國家簽署。不過在上述的林克穎案中,台灣和英國則是特別針對林克穎,以專案方式簽訂「臺英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來處理引渡問題。

台灣目前也有自己的引渡法,規定引渡的原則、程序等等。原則上只有刑罰比較重(最重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才會被引渡,較輕的犯罪原則上就沒有引渡的必要。並且引渡也有幾項例外,例如本國人不引渡,也就是說原則上國家不會把具有自己國籍的國民引渡給其他國家審判(不過上述例子,英國顯然還是可能把本國人引渡給其他國家);例如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也就是說若被請求引渡的罪犯所犯下的行為可能是高度政治相關的犯罪,那麼這類的犯罪地主國可以拒絕請求國的引渡要求。

所以遣返跟引渡不同嗎?
遣返與引渡是二個不同的概念。簡單來說,遣返就是被國家強制出境(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還是要自己付錢買機票!),在程序上與引渡也不同。遣返沒有繁複的法律程序要遵守,通常國家會限制在一定期限內要出境。

引渡的話則必須透過他國的正式申請,請求國可能要提出已經開始犯罪偵查的程序,並且要提出引渡的罪名給地主國,將犯人引渡回國後,必須就相同的罪名進行審理,不能隨意更動起訴的罪名。相較之下,遣返就只是把人驅逐出境至其母國或是原出發地國家而已,至於出境之後該國要怎麼審理、追溯這些罪犯,則不再過問。

在開頭提到的案件中,根據肯亞引渡法之規定,引渡不需要有引渡條約作為前提,只需要向肯亞的外交部長提出申請,並經外長同意即可。由於這些台灣人已經被肯亞法院判決無罪,隨後下令驅逐出境,因此並非將國人移交到大陸受審或處罰,不屬於引渡。

兩岸問題延伸到引渡上
雖然這次的肯亞事件不是真正的「引渡」,但背後最大的問題還是與兩岸問題脫不了關係,更不可否認的,本案背後有著強烈的政治操作。中國對外主張「一個中國」,也就是台灣及台灣人都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因此在國籍的認定上常常會發生烏龍事件,也就是把台灣人當成中國人,而在引渡上的結果也常常是將台灣人送到中國大陸進行審判。

在類似的情況,不論台灣要不要獨立、或是持續維持著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走跳,台灣都應該積極地對外國或是中國主張對台灣國民的管轄權利,以避免國民的國籍以及國家的管轄被漠視或是被中國所併吞,進而否認台灣的政治獨立性,以及否定台灣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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