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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黑大再耙梳:高雄氣爆訴訟與判決的法理


雲程請教:
似乎,在高雄氣爆的訴訟與判決,出現幾種「錢」:
1.  損害賠償(民法:訴訟,加害者給受害者)
2.  救助(政府給災民,要還嗎?「借用救助金發錢」,借用)
3.  國賠(透過訴訟,政府無過失也可給災民)
是這樣嗎?

我不解的是
1.  借用(救助)要還嗎?
假使要還,災民的賠償金哪裡來?哪裡去?
假使不要還,如何與損還賠償發生關係?

2.  拿(借)了救助金,還能國賠訴訟?我以前都不注意到錢的性質的不同(或者沒注意到這樣細)
代位的是市政府,被代位的是災民

取得錢,照說是災民的,不過因為債權先轉讓(代位)了,所以代位者可以收下來(依據代位的條件,或者多退少補等等),這算單純。
不過加進「先借用救助金」與「代位者責任比例」,就變成:
代位者取得的損害賠償,要扣除先借用的救助金,還有剩餘,就分給災民。
同樣的,代位者責任(損害賠償),也應該依據判決書的比例,賠給災民。

以上的損和賠償是民法關係,只是借用「救助金」來過水,終究回到民法債權債務關係。

可是,國家賠償,是另外一套:
災民告代位者,假使勝訴,就有權利取得國家賠償。
假使災民疏忽告代位者,就會出現時效問題。

災民一方面讓市府代位,一方面告代位者。很奇怪?
以上的理解是否正確?


黑大:
法制局還蠻厲害,關鍵點在於避免廠商卸責,才會想出這種訴訟技巧。

民事法院判決只會針對兩方所提爭點作解釋,媒體提的市府爭議問題,我推測是廠商律師所提抗辯事由,所以法院會針對此作特別說明,也就是心證成立歷程。

沒想到卻被片面拿來作鬥爭工具,所以我才會懷疑民代跟記者是站在幫廠商立場說話?

政治面來講,民眾要的是盡快拿到完整賠償金跟避免訟累,市府要的是廠商不能因國賠卸責,兩相權衡下就變成只能先借用「救助金」發錢(但本質是賠償)。
一來名義上可以避免國賠問題後遺症,二來可以先拿到錢。
救助金只是借給賠償用,所以後來還是要還,以補實救助金原始使用目的,再做救助動作,所以以金額來看並沒有讓人民跟災民損失。

比較介意是「國賠」這個名義,既然要在廠商卸責跟政府名義間取捨,在市府已經要另外補實金額下,賠償責任實質上並沒有豁免,有的只是「國賠」名義,法制局作法很聰明。

國不國賠只是法律名詞,這是民訴法上講的實質利益跟形式利益選擇,災民要的是錢不少,這是當時和解基礎。
換句話說,也有人不同意堅持要自己打官司試試看金額會不會比較高,這也是有少數人不簽和解原因。民代跟記者這麼關心這議題正義性,應該是要協助幫忙訴訟而不是開記者會說嘴。

不過以這次賠償金額跟訴訟成本來看,自行訴訟應該不會比較多賠償金,除非真的只是要出一口氣。

這案子據我了解當時動員不少律師研究,這種形式跟實質利益權衡選擇在委任律師後,律師通常都會作說明由當事人決定,這是一種常見訴訟常態。

1.  法律嚴格上來講不能稱作代位求償,民法272上真正的代位求償不是這樣規定,那只是通俗用語。應該是「債權讓與」比較正確。
換句話說,市府因為取得了災民對業者的損害賠償債權,所以是以債權人身分去打這場官司,至於災民為何要將債權讓與?就是由市府先提撥一筆預估的金額(因為官司尚未確定,所以只能預估)交換災民對業者的債權。如果白話點講就是:市府收購了災民對業者的這些債權。這是這場官司的真正法律性質。

2.  用白話講,既然是收購災民的債權,市府這筆錢用從哪裡哪拿就是市府自己的權利。
傳統方法是1.  編列預算;2.  用特別預備金。
但這兩種方法有個問題是要不是拖時間就是金額不夠,剛好有一筆「社會救助金」可以用,市府就從這筆錢先借用來收購災民的債權,等到官司金額確定市府就必須把這筆錢還回到救助金。
這是市府財政運用的裁量權。

3.  以上談到的都是業者對災民的責任,那市府的賠償責任在哪?就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種就是傳統方式不簽和解書,由市民直接跟市府告,這部分要等官司定讞會依據金額賠償。

另外一種就是法制局想出來的變通方式:
先由市府先以「業者賠償金+市府賠償金」估一個大概數字,以「救助金名義」先撥給災民,但災民要先簽和解書,因為這筆救助金事實上已經涵蓋了「業者賠償金+市府賠償金」
至於為何要以救助金名義而不是賠償金名義給災民,道裡很簡單,因為這是不連帶債務關係,只要市府或業者一方先賠了錢給災民,另一方就不用賠,因此市府不能用國賠方式把錢給災民。

至於金額,就是所謂多退少補。
假設賠償金總金額是100元,市府不會因為只負擔60%責任就只給60%的錢,還是以總額來給。
剩下的40%業者該負的部分,因為前面談過的債權讓與了,所以就變成市府對業者也40元的債權,業者只要付給市府就完成債務清償了。

4.  至於救助金會不會跟賠償金混同問題?這可能是雲大的疑問,答案是不會。
因為假設「救助金」總金額是100萬,市府當初先提借多少錢來收購債權,未來還是要還回去,這筆「救助金」總金額還是100萬元,可以專款專用給受災戶跟公務使用。

看起來很複雜,但本質上就很簡單,災民先提早拿到賠償金,法院判下來還可以多退少補(涵蓋業者+市府部分),只是為了防堵業者卸責,要先簽和解契約放棄國賠。但不會發生放棄國賠就少拿市府賠償金部分的現象。

至於「社會救助金」撥給災民部分,這是另外專款專用的範疇,符合條件災民還是可以拿到,不會因為簽了和解書拿到市府賠償金就拿不到。

KMT跟他們的律師很壞,故意將名詞弄混淆,東接西來製造問題。

其實只要問幾個問題,就很容易解答:
1. 市府都已經收購債權了,為何不能以債權人名義打官司?
2. 既然先預支的金額已經包含市府賠償金部分,都已經賠了為何還有國賠問題?那和解書不就沒以效力了。

3.  專款專用的「社會救助金」總額並沒有減少,哪有市府以「救助金」取代賠償金,推卸責任魚目混珠的情形?

4.  東星大樓案的結果真的對災民比較有利?若最後結果是先用國賠方式賠償給災民,業者因此卸責免除責任,是否是國民黨跟記者最大的目的?

會有代位求償這名詞,好像是游錫堃先亂講出來的,就跟蔡丁貴的公投法補正一樣都是錯誤法律用語,因此才會延伸糾紛。

至於先前談到的國賠會讓業者卸責問題,對於那些沒有簽和解書的民眾,未來再提起國賠會不會發生?答案是不會,因為業者過失比例跟金額已經計算出來,加上市府已經擁有收購自災民的那些債權,就算國賠了,市府還是可以跟業者拿到錢。

這也就是為何判決書中法官會說,市府預先給的那筆救助金不能視同市府已經賠償的賠償金,業者可以不連帶債務人身分免責,還是要負擔賠償。

總之從頭到尾就是訴訟技巧跟法律遊戲,只能說市府法制局跟律師群很強。

不過這些法律眉眉角角,災民不會關心,他們在意的是錢會不會少?反倒是鄉民因為看熱鬧又不懂很容易就被車輪們唬住。

以公義角度來講這樣處理應該不會錯,但以柯P式算計角度來看,還是馬英九那樣的回歸國賠比較聰明。時間拖越久鄉民就忘光了,反正到時再上訴就好。而且還能幫業者卸責,保住產業界關係。只是倒楣的是災民。

另外補充一點,國賠雖然是公法關係,但同時私經濟行政也是私法關係,民事法院跟行政法院都會受理。考量訴訟簡便,一般都是以民事方式處理,所以本案併著處理也沒什麼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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