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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氣爆案代位求償 高市府過失最重但免賠!….聯合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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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不是從(合理)知悉日起算,兩年不行使就失效?
災民顯然發動了且繼續,怎有時效問題?


原來是(公法的)「社會救助」不等於(民法的)「損害賠償」。
雖然社會救助不影響損害賠償,但民眾因為有向廠商求償,卻因未察而未向市政府求償(因為市府是大善人?)所以失去時效。

顯然,高雄市政府混淆視聽,或根本是騙子


氣爆案代位求償 高市府過失最重但免賠!….聯合20180622
四年前造成重大死傷的高雄氣爆案,有三千多位災民委由高市府代位求償十億多元,高雄地院昨宣判,認定市府是主要禍首應負四成責任,榮化、華運各三成;市府部分因已逾賠償請求權二年時效,免除賠償分擔,換言之,三千多位災民已無法向市府求償

高雄地院指出,依相關事證認定,市府、榮化及華運都是高雄氣爆災民的「共同侵權行為人」,以過失情節及違反注意義務程度來認定責任分擔比例,市府免除賠償分擔比例後,榮化、華運應負擔的六成賠償金額,共應賠三億六千五百五十一萬多元,可上訴。

高雄氣爆造成卅二死、三百廿一人傷,一審刑事、民事判決結果,法院都認定高市府在氣爆案中有過失、侵權責任。刑事官司的十二名被告中,三名高市府公務員各判刑四年十月最重,其次是華運公司三名員工各四年半,榮化六人各四年,與民事庭認定的責任比例相當,並無明顯出入。

高雄氣爆四年前發生後,災民財產損失不貲,高市府當時鼓勵災民委由市府代位求償,由社會各界捐助的善款先墊付六億三千多萬元,發給三千一百四十九位委由市府求償的災民救助金,九成九災民都選擇簽約委任

市府取得代位求償權後 ,委託律師求償提告,總計求償金額十億五千多萬元,共分成六件訴訟,高雄地院歷經兩年多審理,昨天宣判。

據了解,市府鼓勵災民代位求償時,就有人質疑市府也是「加害人」,在代位求償中的角色「很奇怪」

昨天法官判決認為,市府是統籌分配善款的社會救助角色,但善款不是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被害人仍可保有對市府的賠償請求權,也就是說「災民的請求權沒有因為領到善款而消滅」,但因已逾民事求償的兩年時效,因此災民現在已無法向市府求償

高市府提告代位求償的被告包括榮化、華運及中油公司,高雄地院認為,發生丙烯洩漏的四吋管線,中油不是所有權人,沒有負責保養、檢測及維護的義務,認定中油沒有過失,不必賠償。但榮化和華運發現供料不正常後,兩公司未派員巡管,採用錯誤保壓測試,使得大量丙烯外洩而釀成氣爆事件。

發生洩漏的四吋管線,暴露在前鎮區二聖、凱旋路口的地下箱涵中,主要是高市府廿多年前監工、驗收不實,使得石化管線長年懸空暴露在水氣中,導致管壁逐漸腐蝕,多年來未落實檢測。判決認定,高市府在氣爆案中,應負最大責任比例

1 則留言:

  1. 聯合重工的文章 僅俱當小狗如廁鋪地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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