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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遴選委員會非機關,處置不是行政處分,也不具行政訴訟的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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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擔心的是,說主管機關無權干涉與管理,就完全是婦聯會、救國團、水利會等強取國有財產的翻版。

網友Otto大留言:「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74號判決,遴選委員會之處置係供教育部作行政處份之依據,其處置並非行政處分,大學校長之聘任權在教育部,而非遴選委員會。所以台大說要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適格也是會有問題。」
這就是專家的話語,是管中閔案的新發現。

我有以下的理解:
「遴選委員會」只是臨時組成,不是「機關」,其處置非「行政處分」,所以「遴選委員會」不適格於「行政訴訟」。
台大,雖是「機關」,卻不是做決定的「遴選委員會」(特別是其成員還有校外人士),所以,也不適格於「行政訴訟」。
從網友所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74號判決之原控方為該校大學生(自然人),不是遴選委員會,成大是辯方,就是遴選委員會明瞭提起行政訴訟的「適格性」有問題。

特別是,校長由官派改為遴選(透過校務會議、遴選委員會),是主管機關的「授權」結果
所以,必須將「授權的權力」報告還教育部,「報備完成」,才完成行政處分的程序。
要不然,主管機關當然有權「收回授權」
這樣看起來,「報備」,不是空的程序。「主管機關」,也不是毫無權力與角色。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74號判決文,部分引述:
控方主張:「大學生就大學校務參與,屬法律明確規定得享有權利,或因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得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
判決:「原告基於學生個人或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等身分得行使之權益,皆未因該公告受有何損害,則原告本於結果除去請求權提起本訴,尚不具前述權益受侵害之要件。」

控方主張:「「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
判決:「本件兩造爭點厥為:(一)遴選委員會1031021日公告是否為行政處分?(二)原告對遴選委員會1031021日公告,是否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三)遴選委員會1031021日公告若為行政處分且原告倘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該1031021日公告是否有原告所指摘之瑕疵,原告訴請撤銷或請求撤除,是否有據?」
941228日修正前大學法第6條第23項規定:「(第2項)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23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定在教育部,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參與前階段遴選程序之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係依各大學組織規程設置之校內委員會,並非獨立機關,其作成之決定,尚無從逕自對外生何規制效果。…遴選委員會之處置係供教育部作成聘任處分之依據,判斷是否聘任之權限仍在教育部,是遴選委員會參與之表示,並不具終局、完全之規制效力,自難認係行政處分,尚非得作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承上所述,遴選委員會並無決定聘任之行政權限,且非獨立機關,1031021日蘇慧貞當選之決議須待教育部作成同意聘任處分,始對外直接發生規制效力,遴選委員會當選之決議,僅係合議推薦人選,供教育部作成1031217日臺教人(二)字第1030179540號函同意聘任處分之依據,該處置為不具直接效力之參與表示,並無終局、完全之規制效力,自難認係行政處分。」
「雖遴選委員會1031021日公告遴選決議結果,然遴選委員會既非獨立機關,所為之公告不生公法上法律關係得、喪、變更效果。」
「遴選委員會1031021日公告既非行政處分,自非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原告訴請撤銷,難認合法,且其情形又無法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予駁回。訴願決定不予受理,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不合,亦應維持。」
「遴選委員會1031021日公告性質非屬行政處分」



11 則留言:

  1. 問題是有人直接認為是政府機關的獨裁,而不是認為那是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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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治運動語言」與「法律語言」不同

      管中閔還拉管媽出來呢
      這是什麼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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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媽寶效應:希望比照柯媽啦!到時候順理成章收割選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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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大教授辭校長遴選委員 開第一槍
    如果辭職超過一半委員,且無法遞補,就有趣了。

    另外我類比一下。
    教育部,基於大學法,授權國立大學各校自組遴選委員會選出校長,報教育部聘任(應該不是核備)。
    各大學,授權各系甄選教師,三級三審,也常在「院教評會」或是「校教評會」甚至是「校長」一人手中被否決。
    大學自治,激不起浪花,因為台面上挺「管」這批人本身就是大學自治的踐踏者。落得現在只能靠藍紅綠對決拼氣勢。
    ……另外的類比……
    二戰盟軍,基於聯合國憲章及人權,讓蔣介石元帥的軍團重組為GRC,安置「中國難民」,並代為管理「台澎日(本放)棄籍民」。(舊金山和約下的子約台北和約)
    經由823砲戰,在美國支持下確立了GRC在台北和約中管轄台澎(佔領),和以中國的政府流亡金門馬祖的國際承認。
    日中建交,日方單方面聲明廢台北和約,但是美國並未發表什麼(待查),是否可對比目前的朝鮮半島2韓,並無法單方面決定韓戰結束,必須6方才能決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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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民進黨上任以來一直在做讓自己扣分的事, 管做不做台大校長一點都不重要, 重點是已激怒了教育界, 刻板印象已成, 非常不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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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界從全教總到國立各大學一直以來就是站在民進黨相對方,從前次執政既要維持公教特殊身分又要比照勞工組工會三不五時走街頭,反對本土化教育,對杜正勝部長與莊國榮個人人格的追殺羞辱,到此次的年金改革,長期來看每次都站在歷史對立面,不要說激怒,是根本道不同不相為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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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問題一直被誤導!
      根本不是「管」
      而是「台大」與「遴選委員會」的瑕疵、越權與違法

      管,只是人頭,必要時可以被犧牲打的

      這才是統派政治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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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因為就是憑著民眾對事件的情緒化(emotion)和對法律的一知半解,而將風向導向政府獨裁,
      然而執政黨政府面對這風暴的處理手段也不圓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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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雙方(包括政府、挺管、台大)都有錯誤或瑕疵,都無法以證據、法理來一刀斃命。
      這是國民水準很差的表現。

      台灣受戒嚴教育者,目前正在掌權中,所以只在枝節中打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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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最近民進黨的很多動作讓人覺得只是在鞏固基本盤
    失去了2014~2016那種兼容並蓄的那種從容和雅量
    並不是一種好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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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連基本盤也沒有鞏固吧~~
      多少重要職務空缺不補,去算算

      余天的話雖然粗魯,卻也就是政治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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