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8-05-09

香油錢與德國宗教危機?「教會稅」掀起的棄教潮 戴達衛at 聯合2018/05/07


Comment
It was a long story, however, the Church tax, originated from the Tithe and prevailed ainly in middle and northern Europe, is a critical factor transforming the middle age nations to the modern states. 
The collapse of the Church tax might trigger unimaginable consequences to those states.


此事嚴重。
教會稅可能源自「什一稅」,那是從中世紀轉換到近代國家的重要媒介。
這個垮了,近代國家也會產生危機。


香油錢與德國宗教危機?「教會稅」掀起的棄教潮    戴達衛at 聯合2018/05/07
近年來,身為傳統基督宗教國家的德國,正面臨一個慢性的宗教信仰危機——兩大基督宗教教會的教友人數一年比一年少,除了新受洗入教的小孩跟不上辭世的教友人數之外,每年還有不少教友主動向戶政所提出退出教會的申請

退教就退教,為什麼要特別申請,而且申請的單位還不是教會,而是戶政所呢?

這跟德國這個官僚國家的課稅機制有關。在德國,教友必須給付「教會稅」Kirchensteuer),而教會稅也正是許多人離開教會的主要理由之一。不過,當越來越多人拒絕付教會稅而退出教會、德國出現傳統宗教信仰危機的同時,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教會的稅收卻一年比一年多。這又是為什麼呢?

就讓我們從頭來解密「德國教會稅」以及「退教現象」的真相。

歷史上,德國基督宗教經歷了許多變革。從天主教作為唯一正統宗教,到馬丁路德《九十五條論綱》農民戰爭,然後是20世紀的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在在對德國的宗教生活帶來了天翻地覆的改變,其中一件對於基督教會結構以及德國民族國家的出現非常關鍵的歷史事件即是所謂的「世俗化運動」

世俗化運動起源於法國革命以及組成反法同盟的德國及奧地利的戰敗。依照1801拿破崙所簽署的和平協議(即〈呂內維爾條約〉),神聖羅馬帝國將萊茵河以西的地區全部割讓給法國,造成德方君主大量的領土及財產損失。

為了賠償這些損失,神聖羅馬帝國於1803年發布帝國最後一項重要的法令——〈帝國委員會規章〉RDHS)——徵收萊茵河以東屬於教會的土地及財產,並且重新分配給君主。此舉嚴重影響了德國政教關係中的權力分配,並使得45千平方公里的土地和近500萬名臣民歸屬於新的主人。

當教會的土地及其他財產被徵用時,失去主要謀生之道的教會組織,不得不仰賴地方政府來負擔生計。再者,19世紀的工業革命以及人口快速增長帶來的境內移民,導致傳統教區分界的瓦解,以及原本屬於同一教派地區的多元化,各地教會的財政需求愈來愈大,直到政府拒絕買單——這就是德國宗教稅雛形的歷史脈絡。

在教會堅決反對自己課稅、認為應該由政府出頭的狀況之下,18271912年間,德國各地政府機關陸陸續續開始設計教會稅的制度。最終,威瑪共和國在1919年首次將教會稅納入憲法,授予國家認定的公法宗教團體課稅的權利,至今德國憲法《基本法》第140[1],仍延續了這個傳統。

有了課稅權利後,課稅機制的成形則有賴1949年後,西德不僅繼承威瑪共和國的法律傳統,還沿用了納粹政權在1935所創立的官僚設計,規定將「教派」註明在稅卡Lohnsteuerkarte)上,並要求雇主以所得稅為計算基礎,直接從員工的薪水中扣掉教會稅,再將所得稅及教會稅一併繳交給國稅局。

教會稅的稅率是所得稅的89%舉例來說,稅前月薪為2,000歐的單身員工每個月大約會被課17歐的教會稅。2016年,德國兩大教會的教會稅總共進帳高達116億歐元,比2015年多1.5%,是歷史新高(但教會稅中,大概只有3分之1的錢會流回地方教會,幫助地方的神父及其他神職人員進行重要的牧靈/教牧諮商工作,3分之2則留在中央,而中央如何利用這些資源,並沒有受到太多的監督)。同時,天主教教友有162,093人離開教會;基督教(新教)教會則公告有高達19萬人選擇退出教會。

當教友人數與日俱減時,教會的收入怎麼還能創下新高呢?

主要原因是德國工資和資本的總體成長。當人民的工資增加時,所得稅也跟著增加,以所得稅為稅基的教會稅自然也一起增加。不過,雖然教會稅的總收不下降,教友人數大跌也該令教會相關負責人徹夜難眠了,畢竟德國兩大基督教會每年損失的教友,加總起來等於失去如法蘭克福這種大都市規模的教會信眾。

話說回來,為什麼這麼多德國人選擇離開教會?難道德國人特別不虔誠嗎?

事實上,根據2012「歐盟晴雨表」Eurobarometer)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德國受訪者中有61%表示自己是基督/天主教友,相較之下,法國則有57%,荷蘭甚至只有37%的人表示自己是兩大教會的教友。那麼,宗教認同與實際登記為信徒之間的落差要如何解釋呢?在德國,此一關鍵的因素便是宗教稅。

2014年,宗教稅為退教重要推力的假設得到有力證實。宗教稅的稅基不只有所得稅,另外一個計算基礎是資本收益稅Kapitalertragsteuer)。雖然規定一直都是如此,可是教會以前並沒有很積極地爭取資本收益稅帶來的稅收,必須要納稅人主動告知銀行自己是教徒,才會被扣自動除這筆宗教稅。

但自認面臨收入緊缺的教會不願意再被「佔便宜」(以資本收益稅為稅基的教會稅每年高達15億歐元),於是要求政府機關修訂現行制度2015年起,委託銀行直接將資本收益稅為稅基的教會稅跟資本收益稅一起扣除。

遵照修訂規定的精神,各家銀行在2014廣發通知函給所有的客戶。銀行的這封信對很多人來說是「原來我還在付宗教稅」的提醒,甚至有人誤以為教會要課新的稅,因而引發了災難性的退教潮:2013年的總退教會人數355,356人;2014年則飛升到487,719人,增加了37%;直到2016年才慢慢地降回2013年的水準。

其實,「消極宗教自由」(negative Religionsfreiheit)這樣的概念在德國,早在19世紀就已出現,當時的普魯士首次立法保障其公民皆有不信教、不參與宗教活動、以及退出教會的自由。

基於此法律前例,德國曾經歷了幾次「退教潮」,第一次大規模的退教潮發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由社民黨人士以及工人階級所推動。

然而,在納粹掌權後,突然浮現了入教的浪潮。對基督教不以為然的納粹政權,便在1936年推出「信神運動」gottgläubig),好讓願意退出教會卻仍然有宗教信仰的人,能在戶政所以「信神」的名義,而不是基督徒、天主教徒之名登記。當時退出教會而自稱「信神」,被視為一種對納粹思想的肯定,因此19361940年間,德國又發生了大規模的退教潮,直到二戰結束之後,才有了明顯的回升趨勢。

此外,當我們參照過去30年退教會的相關統計時,除了2014年由資本收益稅所引發的退教浪潮之外,還可以發現幾次的高峰期。

第一個高峰是19911995年間,柏林圍牆倒塌、兩德統一後,東德改採西德的稅法,在東德已經退教的教徒,缺乏證明退教的文件,於是再度被列為教會的一分子,需要重新申請退教,導致那5年的退教人數居高不下;第二次的高峰是2010年,德國天主教教會被暴露多年廣泛隱藏其神職人員的兒童性侵事件,使許多信徒對教會失去信任而紛紛退教。

無論因為什麼原因,當一個教徒決定退出教會的時候,他/她得親自到戶政所報到,出示證件,填寫申請表,並付1050歐的行政費用(因地而異)。完成戶政所的行政手續之後,他/她會收到當地教會的一封信:信中神父會對他/她離開教會表示遺憾,呼籲他/她再次深思熟慮。

但完成申請退教這樣的行政手續之後,真的會影響信徒實際的宗教生活嗎?教會的說法是:會!

以神學的角度來說,天主教不認同「退出教會」這樣的動作;依天主教教義,人一旦受洗,便是永遠的天主教友,但在現實的宗教生活中,申請退出教會卻有「革出教門」的嚴重後果。

對教會而言,試圖離開教會是一種「破壞教會團結的攻擊」,這樣的行為被教會法規視為「罪行」。因退教遭到「絕罰」(Exkommunikation)之後,前教友再也無法在教堂結婚,或為親朋好友的小孩扮演教父或教母的角色;不能接受任何聖禮,神父也不會幫前教友主持喪禮離開教會的人再也不能在受教會所領導的企業或團體(如醫院、養老院、幼稚園、學校等等)工作——其員工如果選擇申請退教,有一說是會直接被開除。

儘管如此,還是有許多德國人選擇退教。那麼「逼退」教友們的教會稅,在21世紀真的還合乎時代嗎?

連出身德國的榮休教宗本篤十六世都批評教會稅以及德國天主教的官僚化。他在2016年曾指出
在我看來,那些不交稅的人自動遭到革出教門的罰則,是站不住腳的。
本篤十六世指控,「德國這套既定制度與坐領高薪的天主教」,課收宗教稅並非基於精神信仰,反而是一種「非神聖的官僚制度」。他主張,德國應該向義大利學習,大部分的教會工作都由志願者來承擔,而不是正職員工。

當然,除了教會稅之外,觸發多人離開教會背後的原因實際上更多元、更複雜。例如弗萊堡宗教學家邁克爾.埃伯茨(Michael Ebertz)教授的研究便發現,「年輕人很少會被教會所提供的傳統服務及活動感召,不認為它有吸引力。」

在種種推力下,德國教會應該重新思考自己能如何吸引年輕人投入教會,在21世紀的資訊化、透明化、以及全球化時代背景之下能夠提供人們什麼樣的協助,而不是強抓教會稅以及其它歷史所留下來的特權。因為按照目前的老齡化趨勢及退教速度,早晚沒什麼人會願意幫教會買單了。無論是天主教或新教,德國的基督宗教都需要進行深層的結構性改革,不能持續盲目地堅持高高在上的存在。




[1]  Article 140 [Law of religious denominations]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136, 137, 138, 139 and 141 of the German Constitution of 11 August 1919 shall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is Basic Law.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
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