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川金會進展神速,出人意表,一如1989年柏林圍牆快速崩解;但那是美國從肯楠的圍堵到雷根的經濟施壓,持續四十年戰略佈局,加上蘇聯長年經濟凋弊的結果—縱使戈巴契夫採行開放與重建(glasnost and perestroika)並減少干涉東歐國家,也是枉然。川金會前,朝鮮宣布廢棄北方核試場並中止飛彈實驗,狀似友善卻處處伏筆[1]。到底川金會能處理複雜問題到哪一層?令人好奇,因為解決模式都不一樣。
泛稱的朝鮮問題,非常複雜。它是中共建政後,在二戰戰後處理的基礎上,發動包括韓戰(1950-1953)、越戰(1955-1975)、二次台海危機(1954-1958)等「革命外交」,以逼迫國際社會承認政權的血腥手段之一環。
1971年中共完成革命外交階段性目標,取得聯合國承認為中國合法政府。隨著越戰結束,1975年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3390),以「替代安排」(alternative
arrangements)取代〈停戰協議〉來結束韓戰;1996年,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1996/42),也催促「新的和平機制」(new peace
mechanism)。可惜中美雙方各有考慮,問題延宕至今。
技術上,韓戰自始被定義為「聯合國的警察行動」(an action of the UN),用現代語言則是武裝衝突—不受從宣戰到和約,戰爭法的形式約束。〈停戰協議〉[2] 由聯合國軍指揮官為代表與「朝鮮人民軍+中國人民志願軍」[3] 簽署,無一方是國家,避開國際法的承認效果;連韓國也沒簽字。
法理上,曾參與戰鬥與支援的20國(包括事實交戰的俄國,參與日內瓦會議的日本)[4],可被視為停戰協議的一方,都有權主張參與未來的和約。因此,韓朝雙方在一旁討論和平條約一事,有獲得授權嗎?誰能授權?到頭可能只是一頭熱。
以往我們認定半島局勢無解,是基於「其他情況不變」;弔詭的是,只要政治層鬆動,法律安排反倒容易。半島情勢包括了韓戰、朝核、戰後處理等三個層次:小者,可透過和約結束當年的武裝衝突,其餘爭議續攤再論;中者,可將近年朝鮮核武與導彈議題拉進來,加入如日俄英韓加紐澳等「利益相關方」,並讓聯合國成為整個和平進程的上位架構。
最大的是戰後處理,則可仿效1990年9月20日的德國[5],戰勝國以「最終處理條約」(treaty of final settlement)一口氣處理〈舊金山和約〉遺留的朝鮮半島問題。但處理這層次須先釐清:戰爭賠償(包括可能的統一費)將由誰負擔?
萬一半島問題解決,台灣是否會是下一個?這我們可不能不關注。
【孿生文章】
[1] 朝鮮的宣言中包括:「在沒有對我國的核威脅前提下,我國絕對不使用核武,也不會移轉核武與技術。」(わが国に対する核の威嚇がない限り、核兵器を絶対に使用せず、核兵器や核技術を移転しない)。表示:1. 沒有核威脅(只要認定美國是敵國,就自然有核威脅)、2. 不使用(沒說不保有核武)、3. 不移轉武器(保有核武)與技術。
[2] 見http://www.state.gov/t/ac/rls/or/2004/31006.htm(2人簽字版)、http://www.korwarabductees.org/english/main/appendix4.htm(5人簽字版)、以及http://www.army.mil/cmh-pg/books/korea/truce/appc.htm(2人簽字版)。
[3] 對於不承認中國與朝鮮的美國而言,在美國國務院與美國陸軍官方網站上的簽字「雙方」為:「聯合國指揮部代表團」哈里遜中將與「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南日將軍;相對的版本是5人簽字版,前2人是相同的,卻多了3個人:朝鮮人民軍最高指揮官金日成元帥、中國人民志願軍指揮官彭德懷元帥、聯合國指揮部最高指揮官克拉克上將。5人簽字版因附有原件影像檔,且對照另一張克拉克簽字位置的照片(見http://www.scoop.co.nz/stories/HL0307/S00212.htm)後,作者認為應採取5人版本。
[4] “Ending the 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 The Legal Issues”
http://www2.law.columbia.edu/course_00S_L9436_001/2005/2a_armisticelegal_norton.html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
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