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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

評論台大校長遴選事件各方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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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教育部不斷開會,卻無決定,確實有本屆政府遇事拖拖拖的行政慣行。

台大學生會的邏輯較為細緻的,但其只質疑別人,不質疑校方,也是偏頗。

學生會質疑,在「再度遴選管中閔得否參加」一事上,有不明確態度。作為主管機關,的確值得釐清。但以台哥大關係比擬中研院關係,實在不倫不類。至於對於學術論文造假、赴中兼職的質疑,教育部未做說明,的確有瑕疵。觀察此事已有監察院等書面證據在手,並無不說明之理由,說明了才能事先釐清「再度遴選管中閔得否參加」。
由於前任校長楊泮池因論文抄襲問題選擇不連任,直接繼任的校長在此問題上必須有更嚴格的標準。這是政治宣誓。

至於管中閔聲明,則無限上綱到「大學自治」問題、「中華民國歷史」這是100%的政治語言,標誌了他是政治人物的本質。政治人物在選舉時,都採用這種語言!
說教育部不採用「臺大的調查結果,與第三方的正式函覆說明」。問題在,台大的調查結果並不全面,也僅作擱置決議而不附理由,以及在國台辦罕見的三度助言管中閔下,誰是「第三方」?
說「各種對我個人無所不用其極的抹黑,鋪天蓋地的襲來」,我們也在新任教育部長身上見到類似的質疑。不同的是,新任教育部長選擇面對與說明,管中閔選擇神隱。
在危機處理上,一味神隱如何能帶領台大?
遴選委員會組成與程序若有疑義,當然其所為之「毫無疑義」決議,即屬自始無效,即便再以「擱置」決議反應,也無法改變「原先的疑義」。管中閔的引述,其實是無效的。
「面對威權,絕不妥協」?錯!不要選舉用過去的政治語言。在這個案上,反而是主管機關懦弱!

大學校長募款能力很重要,台北大學是個例子。但是若太會募款,恐怕將深陷利益糾葛,甚至於將使學校既有權利拱手讓人,或成為財團租借地。


教育部對台大校長遴選結果之聲明  20180427
公立大學受全國納稅人委託,教育我們的年輕人成為具有全人人格及專業技能的國家棟樑。因此,尊重學術,維護學術自由,建立學術誠信是大學必須具備的基本準則。大學校長是學校的領航人,因此,大學校長的遴聘,當然要接受較高道德標準的檢視。
臺大在106由政府提供之經費超過67億元,全校師生達到37千人。就結構面來看,該校預算及師生人數已經超越某些政府的行政機關,因此,臺大校長的遴選作業程序不能輕忽。就學術面來看,臺大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領頭羊,臺大校長必然要接受更嚴格的檢驗,遴選,是為選出帶領台灣最高學府的領航者,臺大的校長遴選方式,是由該校遴委會自訂出三個階段的程序,環環相扣;從被推薦人資格初審、遴委會第一次的個別推薦投票、校務會議代表第二次投票、最後,再由遴委會進行最後之票選,如此的設計,亦可看出臺大對於校長遴選過程的重視。
然而,本部在詳細檢視此次臺大校長遴選的整個過程中,遴委會委員及被推薦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臺大亦未善盡幕僚單位應有之責任,進而形成對其它被推薦人的偏頗與不公平競爭,同時,亦出現明顕有違背學術誠信規範的情況。而在106131日臺大遴委會的會議上,教育部亦透過本部代表提出應注意校長遴選過程中,各階段的完整程序,但,遴委會並未正視。
學術誠信是建構一所大學的基本原則,但在這次臺大校長的遴選過程中,學術倫理、基本誠信並未被彰顯,甚至是被含糊以對;遴委會亦未遵守其自訂之各階段遴選基本準則,綜上所述,因此教育部無法接受臺大遴委會此次的遴選結果並駁回臺大遴委會的決定,本部亦要求臺大及臺大遴委會要重新在符合其自訂之校長遴選相關規範中,應就被推薦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文件進行所有的檢視,並在進行完整的推薦及遴選程序作業後,再依程序報部。


台大學生會聲明 20180428
稍早,教育部召開記者會宣布駁回臺大校長之遴選結果,並以「遴委會委員及被推薦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作為「無法接受臺大遴委會此次遴選結果」之原因,卻未針對附件中「諮詢專業小組相關專業意見」(下稱「小組意見」)提及管中閔教授違法兼任獨董而不得就聘為校長、重大利益迴避之適用標準法規、管中閔教授究竟能否繼續參與臺大校長遴選等相異之處作出說明,學生會表示疑惑,並要求教育部作為全國最高教育主管機關,應負起責任,莫以抽象詞彙模糊說明。
教育部說明略以「遴委會委員及被推薦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駁回臺大遴選結果,蓋因「小組意見」中提及獨立董事與董事間,具監督之重大利害關係,實屬可採。惟此「重大」,是否已經「重大」至構成絕對、當然、必須迴避之事由,所依據法規為何,教育部及小組意見皆未引證。換言之,若未來重啟程序後,再度有「獨立董事與董事」關係之候選人與委員,若經遴委會決議「不須迴避」,是否當然為不合法之違法決議,教育部並未說明。
然而,就教育部林騰蛟次長說明:「若管中閔繼續參與遴選,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則需迴避」而論,似乎已經認定獨立董事與董事間必須迴避,則疑問有二:一是管中閔教授已辭去台哥大獨董、審計委員、薪資委員三職,蔡明興遴選委員若仍須迴避,原因為「曾經具備營利事業機構董監事關係」,還是另有其他原因?其次則是,「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為迴避」之判斷標準,是由遴選委員會決定,還是教育部具有最終決定權?試例說明:未來重新進行遴選程序後,若由中研院周美吟副院長當選,其過程中若對遴選委員中研院廖俊智院長作出「須/不須迴避」之決議,教育部是否仍可以同樣理由駁回遴選結果,並重新進行程序?
若為可以,「現任職務上之轄屬關係」、「相同院系所之同事關係」、「曾有職務上之轄屬關係」是否各自皆構成「重大利益未迴避」?教育部並未說明其一致之判斷標準,將使臺大即便重新啟動遴選下,縱然遴選委員會決議不須迴避,亦將無法獲得此決議之安定性,教育部應有責任說明統一標準。
反之,若因遴選委員會決議迴避與否後,教育部不可以駁回,未來如再次發現候選人與遴選委員間具備「獨董與董事關係」,遴委會做成不必迴避之決議,遴選結果亦為合法,則將與教育部此次說明之邏輯相矛盾,此次駁回理由究竟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而遴委會並未討論是否須迴避」或「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教育部並未說明。
再者,教育部所提供說明附件之「小組意見」,詳述管中閔教授分別違法任職台哥大獨董、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之「教育人員(校長)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之法理,而應不予聘任,並在結論稱「管中閔違法兼職既然已經事證明確,依法自不得再參與遴選」。
若果然如此,為何在「教育部對臺大校長遴選結果之說明」中隻字未提此一理由,以作為駁回遴選會決議之憑據?若教育部並不採信「小組意見」之說法,其不採用之法律見解為何?而「小組意見」結論「依法自不得再參與遴選」,為何教育部最終又表示「最後一切都符合程序後仍是管中閔當選,教育部會尊重」?其法律依據、見解為何不同、採認標準何在,教育部也隻字未提。
另外,自15日遴選結果公布至今,除了利益迴避問題外,面對學術論文造假、赴中兼職等陸續質疑,教育部作為擁有公權力之教育學術最高主管機關,卻從未明確表示法律、行政規範與學術倫理之明確界線為何,並且對民眾揭示所有資訊、主動釋疑。
教育部自遴選結束至今,費時近四個月的部內作業,更於410日至今陸續召開跨部門諮詢專案小組會議,進行近一個月的專案討論,如今僅針對遴選委員會之利益迴避爭議作出說明,卻未完全承擔職責,更未明確解釋管中閔教授所牽涉之論文抄襲風波與赴中兼職,當中事實真相及其所牽扯之學術倫理與法律爭議為何。
此調查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與學術專業知識,並非單一個人所能完成,因此教育部責無旁貸,必須清楚說明:管中閔教授之學術論文是否涉及抄襲?又審查之學術倫理標準為何?另外,其是否曾赴中國大專院校講學?講學是否屬於兼職任教之範圍?赴中過程是否符合法規?
若教育部不願解釋清楚,不斷迴避問題,必將持續造成臺大學生的疑慮,並使所有高教工作者必須面對模糊的學術工作標準,對於國內研究發展及高等教育之未來發展極度不利。因此,我們呼籲教育部應負起早該承擔之責,謹慎釐清所有爭議,並對臺大學生與所有民眾清楚說明,方能解除疑慮。
歷經近十個月的校長職位空懸、內閣看守,如今臺大即將按照教育部要求,將遴選程序退回「資格審核」之階段,繼續長達近一年的校長代理時期,學生會也呼籲代理校長以及內閣團隊,莫再空轉、推託,而應儘速啟動多項政務推動與改革。
自楊泮池前校長卸任後,臺大校長均為代理職位,內閣人事也因校長人選懸置而未能確定,造成內閣看守,許多事項更因此擱置。學生會在與不同處室討論校務、推動改革時,往往遭遇處室以「未來校務方針未定」為藉口推託之情形不勝枚舉。校務推動難以有所突破,而過去校方所承諾之改革進度,也無法有效地受到監督落實。
在校園硬體方面,如全校師生殷切期盼之人文大樓及宿舍新建工程,儘管已進入具體規劃階段,卻仍在等待以校長為首之行政團隊籌募經費,以完成校內之重要工程,具體提升學生之教學與校園生活空間品質。除了建物興建外,校內乃至溫羅汀一帶街區,皆有許多自日治時期、民國初年所遺留的老舊建築,近日因俞大維故居的保存而重新受到重視之文化資產保存議題,在臺大校內,亦因總務人事與方針無法確定,使相關處室仍於看守狀態,不願表明態度,更無法討論具體的保存方案。
高教深耕計畫之競爭型補助經費於今年2月公布,臺大所申請之計畫內容包含強化弱勢入學、推動特殊選才、創新教學、數位學習、南向招生、國際化校園、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研究提升計畫等多元面向之內容,其中涉及學務、教務、國際事務與研究發展等,與臺大之研究創新、教育學習密切相關,然因經費未獲教育部完整審核,在計畫推動之藍圖仍仰賴有力行政團隊籌募之經費挹注,已不容推延。因此,郭大維代理校長與當今之行政團隊應盡快檢視、解決校務發展之經費缺口,並公開相關經費與公布全數計畫內容,接受全體師生檢視,莫再以「校務方針未定」作為推辭藉口。
身為高教龍頭的臺灣大學,也因為校長真空、校務行政團隊的高度不確定,在近期受關注的社會責任中缺席。面對環境保護以及永續發展的世代正義議題,臺大的財務管理處表示,校務基金投資小組對於責任投資原則並無概念,因此不瞭解應如何訂定本校校務基金的投資原則,並且認為拒絕某些投資標的應由校長做決策,投資小組並不擅自更改,將這顆燙手山芋丟回給並未正式就任的校長,不願積極解決。
學生會強調,臺大所應肩負之社會責任不該因為校長人事而有所改變,臺大應將石化產業所造成之可觀污染,納入校務基金分配使用之考量因素。因此,臺大應立即且全面地檢視投資原則,對於毒害環境的高污染產業撤資,補足未盡之社會責任已是刻不容緩,也是臺大在投資基金必須面對的首要之務。
臺大於過去十個月間,仍持續有許多學生事務受到校內外熱烈關注,期待校方能夠展現決心、迅速改革。然而,卻往往因校內行政方針未明而無法有所斬獲,諸如體育發展相關之人事變動、場地使用規則之制定與落實方案,至今仍懸而未決;服務學習課程改革,亦因各行政單位無意更動政策,處室與院系之間互踢皮球,無法推進;性別友善廁所與性別友善宿舍之推動,以及降低校內非典型勞動比例,保障勞動者權益之具體作法,也因校方立場無人能定,始終未能與學生溝通、磋商。
教育部雖已駁回管中閔教授之聘任案,但若無法釐清上述疑惑而模糊說明,爭議勢必不會就此落幕,並將使臺灣高教工作者於未來面對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的學術標準,進而引發更多爭議。另外,於此同時,臺大師生仍亟待下一階段的開始,學生會呼籲郭大維代理校長以及臺大全體行政團隊重視學生意見,臺大校務之推動與改革不容停滯。

管中閔聲明  20180428
我們必將贏回大學自治
2018 4 27 日是臺灣高等教育的一個轉折點,臺灣大學的校史,以及中華民國的歷史,都將記下這個日子。
就在這一天,教育部否定了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於今年 1 5 日合法選出的新任校長資格,既無視 1 31 日遴選委員會針對校長遴選結果所做「毫無疑義」的決議,更漠視 3 24 日臺大臨時校務會議對於質疑遴選過程的提案所做「擱置」的決議。這是臺灣爭取大學自治歷程中的重大挫敗,教育部的這項決定也將因違法踐踏大學自治而被載入史冊。
1 10 日臺大函請教育部聘任新校長開始,在長達 107 天的期間內,教育部在行政上荒腔走板,令人駭異。教育部配合部分媒體,一再以「據報載」為理由(最近一次甚至列出高達 49 項傳言),反覆質疑臺大的遴選程序與結果。教育部既不願採納臺大的調查結果,以及第三方的正式函覆說明,反而羅織罪名來否定臺大合法的遴選結果;如今更自居司法官,未審即判定校長當選人有「違法」事證。教育部種種作為,能不「外慚清議,內疚神明」嗎?
過去三個多月,為了阻止教育部發聘,各種對我個人無所不用其極的抹黑,鋪天蓋地的襲來。這些不實指控不僅企圖毀滅我的人格與尊嚴,更在學界與社會塑造了恐懼的氛圍,使許多人對這種不公義的現象噤若寒蟬。面對一波波的媒體攻擊,我多數時候沈默以對。但沈默不代表默認,清白也不能由自己口述;我選擇的是讓校方的調查與事實證明謠言的錯誤。我相信臺大過去的老校長們,也絕不屑於與污衊他們的人互擲泥巴,互噴口水,甚至相互扭打。
有學校老師問我,在面對持續數月的毀滅式攻擊時,我是否曾經感到害怕?Yes, most terribly”,我的確因此而身心俱疲。但我也知道不能因為龐大壓力而放棄,更不能在威脅恐嚇下低頭。我若放棄,多年來學界前輩們努力爭取的大學自治就將成為泡影;我一旦低頭,社會或許就此萬馬齊喑,重新墜入威權的深淵。所以我的堅持從來不是為了校長這個職位,而是為了大學自治得以延續,以及臺灣曾經信仰的公義和正直能夠伸張。
政府的權力或許可以阻礙學校的決定,但不能改變我們捍衛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的決心;政府或許可以恣意濫用權力於一時,但終將無法逃過人民和歷史的審判。在這個關鍵時刻,我將和臺大師生站在一起,面對威權,絕不妥協,堅持保衛臺灣大學九十年來的光榮傳統。
我們必將贏回大學自治,臺灣大學也將因此屹立不搖。
我的確因此而身心俱疲我將和臺大師生站在一起,面對威權,絕不妥協,堅持保衛臺灣大學九十年來的光榮傳統。
我們必將贏回大學自治,臺灣大學也將因此屹立不搖。

14 則留言:

  1. 管案的判斷標準很簡單,教育部只要將抄襲、兼職違法的法律依據詳實列出就可打跨這幫人了,但為何沒有?只寫出這種似是而非的官樣文章,是教育部傳統的習氣或者穿小鞋?最有問題的是那位林騰蛟,一下管沒問題,一下出來公開聲明,給了有心人操作空間。今天在那邊叫叫嚷嚷大學自治的傢伙(包括科P)刻意略掉了大學自治必須基於法治的基礎上,更何況國立大學是行政機關(大法官釋字382),有依法行政的義務。這些人支口不提,只想把國家公器視為私人集團(包括號稱的校友)的禁臠。台大人若真的那麼有風骨,經大學自治遴選的楊泮池事件爆發時,怎麼不見他們出來自省,對不起社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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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的理解:
      台大小長遴選的制度設計,照說是類似單循環淘汰,一種單線的、流水的制度性層層過濾。

      先不說資格審查不確實,光就第一階段第10名的管中閔,沒被刷掉,而能成為第二階段的第1名。
      這種前段與後段無關的制度流程,根本會「產出無效」——讓第一段成為花瓶,擺個樣子而已,權力集中有外部人參與的第二段遴選委員會。

      因此,重新設計遴選流程。

      每一階段,對下一階段有意義(意思是,每一階段有權刷下不適任者,但容許限定時間內的覆議權利),
      每一階段,對全體階段都有責任(意思是,要設置feedback機制),
      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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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制度有問題可以事前改, 不是等選完結果不如自己的期望就不認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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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對於教育部端出的管中閔「獨董」身分未被揭露,不符合校長遴選規範。曾志朗認為,按照此一標準:「台灣多少大學校長都要下台、多少大學要重啟校長遴選程序」(聯合報) 這是一種只要大家都混帳,我混帳就不算混帳的中華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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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現在講的是遴選程序有瑕疵,甚至失職。
      這是台大失職。

      管中閔躲半年,對於質疑,不做解釋。
      也是失職,甚至不適任(如果當校長的話,遇事也會躲起來?)。
      不提出事實證據為自己辯護,現在還找老媽媽出來,媽寶??

      教育部拖拖拉拉,原本可以在一個月內解決的事情,拖了半年。也是失職。

      什麼新五四運動?都什麼年代了?與愛國有關嗎?與白話文有關嗎?
      明顯是戒嚴教育者(中老年人)的遺毒,與在學學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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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育與司法一樣,黨國陰魂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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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整個看來,台大有很大的問題。
    作為中立的主辦方,台大顯有既定意見。
    這既定意見哪裡來?


    陽明與台大的狀況並不相同,陽明校長的爭議是在教育部正式發聘後才爆發,而台大則是在發聘前產生爭議,教育部所做的都是請校方作說明。

    台大校長遴選過程中,身兼遴委的中研院院長廖俊智也在過程中主動詢問是否需要迴避,「這種就是遴委的自律行為」,並不是目前法規上有要求要做的。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832ed89-48de-4ede-8bc8-1c6d4e344dbb

    中研院提供了整份請假申請書,「魔鬼躲在細節裡」,調查人員找到申請書附件的廈大邀請信函。

    廈大雖沒有明確清楚提到報酬,但載明提供管的「膳宿與費用」,同時「有固定安排課程」。

    監院同時也向台大調閱管的請假申請,但台大遲遲不願回文,調查人員擔心台大是在預期管將擔任校長的心理下,不願提供完整資料。

    台大至少要檢視候選人的相關資料,提供完整資訊給遴選委員會,「不是人家填什麼,就接受什麼」,尤其這些資料,台大人事室就唾手可得。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408114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明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以及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在退離職未滿3年之內要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該法第36條也明定,違反第26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7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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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大遴委會:教育部若無合法理由 拒重啟遴選(UND)

    勢力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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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很奇怪
      台大與遴選會都不檢視自己的瑕疵(甚至違法)
      只說,我一決定就要定了。
      如果,台大有人徇私(利益衝突)、不准二度遴選會中的提問、不回應社會質疑。
      這樣也不能質疑?

      那,「報部」請「聘任」是什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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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某些人來講,台大是中華民國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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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74號判決,遴選委員會之處置係供教育部作行政處份之依據,其處置並非行政處分,大學校長之聘任權在教育部,而非遴選委員會。所以台大說要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適格也是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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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這就是專家的話。
      這是大大的新發現。

      我以下的理解正確嗎?

      「遴選委員會」只是臨時組成,不是「機關」,其處置非「行政處分」,所以「遴選委員會」不適格於「行政訴訟」。
      台大,雖是「機關」,卻不是做決定的「遴選委員會」(特別是其成員還有校外人士),所以,也不適格於「行政訴訟」。

      特別是,校長由官派改為遴選(透過校務會議、遴選委員會),是主管機關的「授權」結果。
      所以,必須「報備完成」,將「權力」交還教育部,才完成行政處分的程序。

      這樣看起來,「報備」,不是空的程序。
      「主管機關」,也不是毫無權力與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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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遴選會嚴格來說,是教育部基於大學法下的遴選辦法授權學校組成以達校長遴選目的,不是由台大基於機關獨立性組成(大學法第九條中就有規定有一定比例教育部外部委員),所以遴選會性質只是教育部基於法律做成完整行政處分,內部單位踐行行政程序一環。 因此絕不會因為台大是行政機關,掛著台大之名的組織做成的處分就是行政處分,同樣類比,台大校友做成的處分是否屬於行政處分?就可以很清楚看出來。
      更何況從法律上來看,大學法內公立大學校長只有教育部聘任用語,根本沒有報備字眼,報備的是私立大學。有心人試圖魚目混珠很明顯。
      大學自治是基於憲法上講學自由基本權所延伸出來的制度性保障,核心是學術與講學自由,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思想與言論的自由。因此行政事務與公共事事務是否違反大學自治係以學術與講學自由作為判斷基準,而非絕對與全面性的不容許外部監督機關介入,以本案而言,就是判別是否違法學術與講學自由?(看不出台大學生受教權與教授的教授的講學自由受到侵犯)從憲法落實到法規面就是大學法以下的規範。
      大學法第9條: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 從此處看,既然遴選辦法由教育部訂立,教育絕對不只是報核備角色而言。

      今天國內有部分組織以自治名義試圖把持公產不容許外部監督介入,這種假法治之名行現代圈地之實的作法才是禍起爭端所在。台大是台灣的台大,不是台大人的台大,除非廢除國立不接受官方補助,其行政事務才能免除行政機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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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非常感謝O大的進一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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