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7-02-24

道德風險:既然出險,理賠金橫豎不該是保險公司的

Comment
這當然是一個特殊案例。

什麼、「一般人身保險,保險賠償金會回到法定繼承人」,或「責任險,沒繼承問題,而是請求權的問題」。
官員或專家,講得太深澳了,而且還見樹不見林。

現在的狀況就只是:直接上,沒有收受方。
要解決的是這個,理賠金既然必須出險,該歸屬誰?

既在「被保險人死亡的那一秒鐘」,案件便已經符合出險條件,保險公司就該出險。
理賠金橫豎不應該是保險公司的錢,保險公司一定要出帳。完全無資格回收這筆錢。
這是不可逾越的前提。

假使在現行法律找不到根據,就要回到原點思考,啟動行政解釋權力,讓理賠金有合法的出處。否則,就是圖利:
1.     圖利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因為無收受方,所以不必出險,從而不當得利),或者
2.     收歸國庫(保險公司必須出險,卻因為收受方不在,所以歸國庫所有)。

不出險,等於保險公司違約,主管機關可以重罰。
現在主管關的作法,等於是幫保險公司省錢。以細節綁法理,屬於圖利。


()
蝶戀花賞櫻團國道車禍奪走33條性命,日前傳出有保險理賠爭議,李傳海夫妻與女兒3人罹難,但長子李男卻領不到妹妹的保險金,保險公司主張妹妹的乘客險、旅責險,哥哥不能領,金管會昨表示,依《民法》規定,兩項責任險確定無法賠給哥哥。
李男無法領妹妹的保險金引起各界討論,富邦產險則發聲明強調並非拒賠,而是依法令規定無法賠付。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解釋,責任險和一般人身保險不同,如果是一般人身保險,保費是投保人支付,投保人可指定受益人,若沒有指定,通常保險賠償金會回到法定繼承人;但若是責任險,根據《民法》規範,責任險沒繼承問題,是有沒有請求權的問題。
法務部指出,依《民法》第194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法律規定只有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賠償。法務部表示,如果社會共識要修法,會評估處理。(自由20170324


5 則留言:

  1. https://udn.com/news/story/10852/2302376

    回覆刪除
  2. 保險的真締是什麼?保險立法原意是什麼?其立法原意不該是排除請領受領人。
    可笑的法令暨解讀,若為真那保險的意義就沒有價值。這種解讀的律師也只算是法匠。

    已收了妹妹的保險金,保險公司何來的權利拒絕僅存的哥哥理賠。
    收了妹妹的保險金,出事要一家僅存的哥哥拖回去裹牛賽嗎?

    對法條若有爭議應是以立法原意為主,而非條文上字面意思。
    保險業出事理賠是正當,同一理賠若有2個以上之理賠申請才有限制理賠對象之需要。保險公司沒有權利拒絕理賠。
    這受難的一家4口僅存的哥哥,為何不能是理賠對象,沒有其他理賠順位的爭議只要是唯一親人就是理賠對象。
    這個簡單的常識無需高深法律知識。
    五千年中華文化,立出、解釋如此不堪法律。可笑!哈!哈!哈!

    大家用抵制「頂新」模式,排除這種惡質保險業。

    立法原由、原則、原意不就是最重要的嗎?不只單是條文上字面意思。
    所以為什麼我們需要陪審團,不需要法匠,這是明顯的例子。

    小虎

    回覆刪除
    回覆
    1. 如果妹妹投保時表明討厭哥哥,那拒絕理賠才有道理。

      刪除
    2.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刪除
  3. 責任險(擔保的是業者的賠償責任)跟平安險(擔保的是死者)擔保的客體不同,這是記者刻意的誤導。此次平安險部分及責任險扣除慰撫金外部分沒有不賠償理由。如果有就是保險公司直接違法了。

    責任險擔保的是旅遊業者賠償的責任(付款人也是旅遊業者),所以當旅遊業者有損害賠償支付時,保險業才以損失填補為原則補償旅遊業者的損失,換言之,保險業支付責任險賠償金只是預支旅遊業者該負的一部分責任予受害者。當業者賠償金額完全確定時,此部分預支的賠償金就會從賠償總額被減免扣除。保險法關於責任險的規定只是為了減少賠償程序耗時,所以以預支的方式幫業者先給付了其本人(因為繳保險金的是業者)該負責任的一部分。

    民法本身規定,兄弟姊妹本來就不是精神賠償金請求的本體,也就是在現行民事法律上兄弟姊妹是沒有權利得以向旅遊業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既然旅遊者就精神賠償金部分是無庸對死者兄弟姊妹做賠償,擔保旅遊業者的責任險當然也就沒有兄弟姊妹精神賠償金的部分,而該簡化給付程序也就沒有適用餘地,無法直接支付給死者兄弟姊妹。

    更白話點的講,當保險業給付責任險的金額越高給死者親屬,旅遊業者負擔的賠償責任金就會越低。當保險業者無法支付賠償金給死者親屬時,旅遊業者就必須完全負擔他的賠償金額及責任,因此最終損失的還是旅遊業者本人,不僅繳了保費還拿不到賠償金可以支付給死者家屬。

    而平安險不同,平安險擔保的是死者本人的生命(付款人也是死者本人),當死者死亡此部分保險金會變為遺產當然可以被繼承人完全繼承。身為死者兄弟姊妹有繼承權當然沒問題。

    現在問題的爭點是民法而不是保險法,在於台灣現行法律制度是否要放寬精神賠償金的可以請求主體全體是否由父母、子女、、配偶放寬到兄弟姊妹等有繼承權者都可以請求。當民法修訂了,保險法就直接適用了。

    以上跟陪審團跟法匠也都無關,純粹是法律制度如何修訂的選擇?而大家對陪審團最大的期待是陪審團是萬能到可以凌駕現行法律,很可惜的全世界的陪審團都只有定罪成立與否的決定權,法律適用還是要由恐龍來定槌。

    當然如果保險公司真如媒體所述,不是只針對爭議性「慰撫金」部分為不給付,而是連平安險或者責任險之其他賠償項目都不給付,那就是保險公司違法問題。而該位律師針對此案處理方式也是現行實務運作常見做法,要說法匠,那台灣大概沒有人可以處理這案子了。

    回覆刪除

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
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