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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人大比民大

中國釋法後香港高院撤銷2議員資格
中國人大常委會七日就香港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風波解釋基本法後,香港高等法院十五日一如預期裁定本土派政黨「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游蕙禎宣誓無效,當天即已喪失議員資格,其議席現已懸缺。

解釋法律,不是司法部門的事情?
權利義務,非經法律明文授權,或非經司法機關判決,不得被剝奪?

作為立法機關,中國人大常委會,應該無權「判決」。
但,作為專政國家,權力在共產黨,而共產黨的權力在常委,更在總書記。
沒有看見解釋文,很難理解其邏輯,但基本上:
既然人民是主人,人民透過選舉的抉擇(政策與人選),就不應以其他理由撤銷。否則就是「有人」比人民大。

選舉開票確定,「議員資格」就被人民賦予了。
那份當選證書,僅僅是程序上的補正,不是上上級的許可書。否則,上級就大於人民。
至於報到、宣誓等儀式,只是通知議會、完成行使議員職權的相應程序。
不報到、未完成宣誓,僅代表上不能進入議會行使議員職權,不代表無「議員資格」。
也就是說,兩位香港議員僅僅是不能進入議會行使職權而已。

這樣簡單的法律ABC,又是小事一樁,但北京總是將自己的雞腸鳥肚現給世界看。

很有「智慧」的大國。

2 則留言:

  1.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16/HCAL000185A_2016_files/HCAL000185A_2016CS.htm

    姑且不論政治因素干擾,以法官需要依法判決原則來論,基本上那個判決內容是沒什問題,基本法的位階適用,英美法的解釋及法院是否有權受理審判都還合乎論理法則。比較奇怪是香港怎麼會定出這麼離譜違反一般民主選舉價值的法律,《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若一名立法會議員獲邀作出立法會誓言時,“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議員必須離任(若已就任),或必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若未就任),據此法官就算有通天本領也難以做出相反的判決,除非直接宣告該條例效力有問題,違反基本法不以適用。

    現在眾人的焦點都在北京干預與法官不公的判決認知上,反倒沒人去檢討這種離譜法律的效力及訂定的過程合法性?在這種法律設計下,就算多麼相信香港司法的公正,也毫無用武之處。這就像台灣戒嚴時代刑法100條的惡法不廢,政治犯多有良心一樣要入獄一樣。這也是香港反對派及法界此次對抗事件沒有看到的點。

    回覆刪除
  2.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16/HCAL000185A_2016_files/HCAL000185A_2016CS.htm

    姑且不論政治因素干擾,以法官需要依法判決原則來論,基本上那個判決內容是沒什問題,基本法的位階適用,英美法的解釋及法院是否有權受理審判都還合乎論理法則。比較奇怪是香港怎麼會定出這麼離譜違反一般民主選舉價值的法律,《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若一名立法會議員獲邀作出立法會誓言時,“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議員必須離任(若已就任),或必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若未就任),據此法官就算有通天本領也難以做出相反的判決,除非直接宣告該條例效力有問題,違反基本法不以適用。

    現在眾人的焦點都在北京干預與法官不公的判決認知上,反倒沒人去檢討這種離譜法律的效力及訂定的過程合法性?在這種法律設計下,就算多麼相信香港司法的公正,也毫無用武之處。這就像台灣戒嚴時代刑法100條的惡法不廢,政治犯多有良心一樣要入獄一樣。這也是香港反對派及法界此次對抗事件沒有看到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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