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太平島距離菲律賓200海里,是在菲律賓EEZ之外。準此,加上本應具有的12海里領海,菲律賓根本不能主張EEZ之外的(太平島等)島礁的裁判。因為,這些島礁地位,根本不影響菲律賓的EEZ。
若會影響(雖然仁愛礁不具有EEZ,但太平島有的話),則接下來出現的是劃界問題。這根本不是仲裁庭的權限,而是雙邊談判的問題。
另外,4個基準,是法官造法,我還是這樣認為:
1. UNCLOS第121.1條,是島嶼的「定義」,條文用的是IS。我講給日文老師聽,他還沒聽到我的結論,就說這是定義。太平島合乎這定義。
2. UNCLOS第121.3條,則是礁岩沒有EEZ,但並未對礁岩有定義(只有島嶼有定義)。
3. 為了仲裁目的,仲裁庭當然可以在仲裁案件中先推論標準,再進行檢視。問題是,太平島是在菲律賓EEZ之外,也就是在「訴之標的」之外,仲裁庭根本要予以排除的。
4. 若法官推論過於嚴格,則有「法官造法」的疑慮。法官在121.3條中,並無UNCLOS的授權。所以,僅能以「一般常識可以接受的程度」設立標準,否則就會逾越UNCLOS的規範與法秩序了。
所以我認為仲裁庭擴權是這樣看的。
有關島與岩礁的定義,太平島正好是明文規定之外的灰色地帶,顯然這次的仲裁有意以此案例形成慣例以補足條文的不足。但是法官沒有扯到明朝的「公使錢」,顯然也沒有扯遠。
回覆刪除版主說法官造法其實不為過,但是以補足條文不足的角度來看,倒也不失職。畢竟法官是以本法上下條文的關聯來運用,還是在法的規距內做事。不然單以水井來說就好,水源如何定義?
刪除人可以喝就好?未加工?喝一口還是長久?多久?足供幾人?海水喝一口也不會死啊!
刪除以前就說過,UNCLOS充滿妥協,有很大的漏洞。
刪除121條就是。
121.1,定義了「島」
121.3,沒有定義「礁岩」,卻規定礁岩「沒有什麼」
所以,仲裁法官要造法
問題是,如何判斷「基準」是恰當的(最好是不僅適用於此案,也能被他案所引用)?
我的主觀認為:是超過的。
另外,太平島應該在菲律賓的EEZ之外
但是菲律賓有主張 Kalayaan Line,不知這次仲裁,是否尊重了菲律賓的 Kalayaan Line,而擴張到斷定「整個南沙群島」都沒有島?
應該說是「壓線」
刪除聽說判決文有提到太平島上有淡水可供少數人用,看來那500多頁的判決文要有人認真看完才會知道真正的問題在哪。
刪除所以,專業或有時間的人,真的不能混日子
刪除要紮馬步
然後分享
舉個例子,龜山島因為成為靶場,居民被遷出,那是島還是礁?釣魚臺也變成礁?何況舊金山和約還註明這是Sprately ISLANDs! 地球暖化太嚴重了,島嶼降為礁?
回覆刪除中國九段線內的海洋資源都在訴訟範圍內
回覆刪除中國北京政府同樣宣稱擁有太平島主權以及台灣主權
中國台灣政府唱喝北京政府立場並同屬中國
重疊的EEZ所涉及的海洋資源爭端本質源自於是否合於法律公約中對島的定義
刪除國際仲裁法院對成員國法律爭端有權威仲裁地位
包括對法條的解釋應受到國際尊重
我認為:
刪除U形線,是整體,所以,只要不合法,全數不合法。
但是,菲律賓的主張僅及於EEZ,無關南沙整體。
實際上,美國(或英國?)在日本整併南沙時,就表達了南沙不做為整體的意見。
請大大不要匿名。
刪除取個可資辨識的名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