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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我看仲裁案的法官造法

我對於 NewsLens的評論,是採取仲裁庭撈過界的看法。

因為,太平島距離菲律賓200海里,是在菲律賓EEZ之外。準此,加上本應具有的12海里領海,菲律賓根本不能主張EEZ之外的(太平島等)島礁的裁判。因為,這些島礁地位,根本不影響菲律賓的EEZ

若會影響(雖然仁愛礁不具有EEZ,但太平島有的話),則接下來出現的是劃界問題。這根本不是仲裁庭的權限,而是雙邊談判的問題。

另外,4個基準,是法官造法,我還是這樣認為:

1.  UNCLOS121.1條,是島嶼的「定義」,條文用的是IS。我講給日文老師聽,他還沒聽到我的結論,就說這是定義。太平島合乎這定義。

2.  UNCLOS121.3條,則是礁岩沒有EEZ,但並未對礁岩有定義(只有島嶼有定義)。

3.  為了仲裁目的,仲裁庭當然可以在仲裁案件中先推論標準,再進行檢視。問題是,太平島是在菲律賓EEZ之外,也就是在「訴之標的」之外,仲裁庭根本要予以排除的。

4.  若法官推論過於嚴格,則有「法官造法」的疑慮。法官在121.3條中,並無UNCLOS的授權。所以,僅能以「一般常識可以接受的程度」設立標準,否則就會逾越UNCLOS的規範與法秩序了。


所以我認為仲裁庭擴權是這樣看的。

12 則留言:

  1. 有關島與岩礁的定義,太平島正好是明文規定之外的灰色地帶,顯然這次的仲裁有意以此案例形成慣例以補足條文的不足。但是法官沒有扯到明朝的「公使錢」,顯然也沒有扯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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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版主說法官造法其實不為過,但是以補足條文不足的角度來看,倒也不失職。畢竟法官是以本法上下條文的關聯來運用,還是在法的規距內做事。不然單以水井來說就好,水源如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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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可以喝就好?未加工?喝一口還是長久?多久?足供幾人?海水喝一口也不會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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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以前就說過,UNCLOS充滿妥協,有很大的漏洞。
      121條就是。
      121.1,定義了「島」
      121.3,沒有定義「礁岩」,卻規定礁岩「沒有什麼」

      所以,仲裁法官要造法
      問題是,如何判斷「基準」是恰當的(最好是不僅適用於此案,也能被他案所引用)?

      我的主觀認為:是超過的。

      另外,太平島應該在菲律賓的EEZ之外
      但是菲律賓有主張 Kalayaan Line,不知這次仲裁,是否尊重了菲律賓的 Kalayaan Line,而擴張到斷定「整個南沙群島」都沒有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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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聽說判決文有提到太平島上有淡水可供少數人用,看來那500多頁的判決文要有人認真看完才會知道真正的問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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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所以,專業或有時間的人,真的不能混日子
      要紮馬步
      然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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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舉個例子,龜山島因為成為靶場,居民被遷出,那是島還是礁?釣魚臺也變成礁?何況舊金山和約還註明這是Sprately ISLANDs! 地球暖化太嚴重了,島嶼降為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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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國九段線內的海洋資源都在訴訟範圍內
    中國北京政府同樣宣稱擁有太平島主權以及台灣主權
    中國台灣政府唱喝北京政府立場並同屬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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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疊的EEZ所涉及的海洋資源爭端本質源自於是否合於法律公約中對島的定義
      國際仲裁法院對成員國法律爭端有權威仲裁地位
      包括對法條的解釋應受到國際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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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認為:

      U形線,是整體,所以,只要不合法,全數不合法。
      但是,菲律賓的主張僅及於EEZ,無關南沙整體。
      實際上,美國(或英國?)在日本整併南沙時,就表達了南沙不做為整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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