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官」字兩個口,不足以形容這件事。
基於馬的行為模式,許多網友早早認為此次沖之鳥事件,恐怕是馬政府主動設下的陷阱。
但,表面上是日本主動抓台灣漁船,不抓或驅離就沒事。因此,說馬政府設陷阱,讓日本海保不得不跳,這要證據。
這篇報導,若不是證據的話,至少是線索。
過去,台日的默契是在未簽署漁業協下,台可抓魚,但日來台要走。日方透過台灣漁業署,經由漁業電台通知漁船。這套行之多年的行規,在4月24日被破壞。
詳細則是:17日,海保就通知漁業署。漁業署也照慣例辦理。
20日,兩艘還沒走,日方出動。
但24日,漁業署一反先前命令,告知漁船可以捕魚但要小心(這是,「可以」但責任自負的推諉廢話:EEZ本為相對於領海的公海,無誤)。
若合併觀察事件需要幾天的媒體與社會醞釀期,24日的陷阱正好28日前後來用。
而28日即為台北和約與對日講和條約的週年紀念。
此時出現「偶發事件」爭議,馬將可不著痕跡的重申北京對日本「戰勝國 vs. 戰敗國」的「正確認識歷史」的主軸。
馬在沖之鳥的反應,與其在東海、南海的言行,完全一氣呵成。
能說不怪嗎?
涉外人員:漁業署指令前後不一○自由(2016.05.02)
17日通知台船離開 24日卻說不用走 漁業署僅證實17日有示警
〔記者鄒景雯、陳彥廷、林彥彤/綜合報導〕台日兩國最近因漁民在沖之鳥附近捕魚遭到逮捕引發對立日趨升高,海軍昨並派出康定級(拉法葉)巡防艦前往附近海域協助護漁,但據外交系統負責交涉的人員透露,這次「東聖吉十六號」事件中,漁業署提供給當地作業船隻的資訊前後不一,四月二十四日曾告知「東」號不必離開爭議海域,這個指令與過往的慣例並不相同。
有關人士︰沖之鳥海域 台日有不成文默契
日本早在一九八七年開始在沖之鳥興建堤防設施以及其後的一系列行動後,即主張二百浬為其專屬經濟區,並非始於今日,此一片面行動雖從未獲得我國承認,但據有關人士指出,多年來台日兩國在實際的處置措施上,已經形成一個不成文的默契,即我國漁船前往爭議海域捕魚,一旦日本公務船接近時,我國漁船即儘速離開爭議海域,待日公務船返行後,我漁船再前往作業。雙方以「互相睜一眼閉一眼」的方式,在處理日本面子與台灣漁民捕魚裡子的歧見,以減少不必要的正面衝突。
但涉外人員描述,這次的爭端之所以發生,過程中有些令人不解之處需要進一步釐清,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機是在四月十七日發現沖之鳥二百浬海域有多艘台灣漁船在當地作業,日方於是通知我漁業署要求有關漁船離開,漁業署也通知了台灣漁船先閃再說,大部分漁船因為示警大多陸續離開。
交涉人員表示,但到了二十日之後,仍有包括「東聖吉十六號」在內的兩艘我方漁船停留在鄰近沖之鳥的爭議水域,日方出動公務船前往取締,約在二十四日盯住「東」號,船長方面曾與漁業署聯繫,告知相關情況,但這次漁業署卻告知「東」號在該處可以捕魚不必離開,導致後來所發生登船逮捕等的事件演變。至於另一艘台灣漁船,則因日本公務船只有一艘,因此安全離去。
涉外人員就此私下不解地說,漁業署第二次為什麼沒有循前例處理,請「東聖吉十六號」先離開爭議水域再說,這是政府內部需要再確認的部分。
對此,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表示,四月十七日確曾收到日方通知我駐日代表處來轉告漁業署,要求我國漁船離開該處海域,漁業署當時有對眾漁船發出通知,強調那海域是公海、可自由作業,但要提防日方動作, 因為海域仍具爭議性,所以告知漁民可捕魚但要小心,其中東聖吉十六號是離開或留在該處,不了解;而二十四日若再有日方訊息,漁業署若再告知漁船,立場及說法也會是一致的。
琉球區漁會︰兩度聯繫漁業署 都說可捕魚
琉球區漁會總幹事蔡寶興則說,「東」號被日本公務船發出警示並追逐後,曾兩度與漁業署方面聯繫,第一次被告知該處可捕魚,第二次被告知該海域可捕魚,若無走私無違規行為,可停船受檢以示清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請網友務必留下一致且可辨識的稱謂
顧及閱讀舒適性,段與段間請空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