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幾篇文字,做一記錄。
從這篇文章,得知「維也納模式」。從鄒景雯文章一起看,可知2007年抗議潘基文的,至少有美日加紐澳等國,都是太平洋戰爭的實際參戰國。
但是,我不同意姜皇池的一點是「新政府若接受如是安排,則無異正式向國際社會自我承認:第2758號決議案確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原因是,除了UN大會之外,既然UN秘書長、專門機構或中國都無權決定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份),則台灣當局,自然也無權做此宣示。無權宣示的效果是,自始無效。
新政府立馬讓支持者傻眼○姜皇池(2016.05.10)
WHA邀請函陳述:「回顧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及世界衛生大會25.1號決議,與該文所述敘之一中原則一致。希望邀請您率領來自中華台北衛生福利部之訪團,以觀察員身分參與第69屆世界衛生大會。」雖有此限制,新政府仍決定參與,並表示「有關WHO秘書處來函中以2758號決議文為基礎的『一中原則』,和台灣參與WHA,我們認為並無關聯」。對第2758號決議如此解釋,單獨觀之,容有解釋餘地,然放在本案背景與過去實踐,則恐有莫大風險。
回顧臺灣參與歷程,是馬政府拱手讓中國決定台灣可否參與世衛組織活動與內容,更以「一個中國」項圈,套著臺灣的脖子,馬政府不願亦無從否認此一桎梏,卻仍高喊中國有善意,自我安慰有參與機會。無庸諱言,此種既有參與模式,縱使政權更迭,劃定途徑,牽進牽出,全憑中國意旨。可以想像,中國此次竭盡羞辱能事,本來尚有所粉飾的狗項圈,蓄意不予遮掩,強力凸顯,讓「一個中國項圈」公告周知。
若執意參與,更險峻的則是國際法「溢散」(spill-over)效力,此恐將損及其他國際組織或公約之參與。事實上,此類需附加聯合國大會決議的參與模式,源自冷戰時期,當時是為處理「特定政治實體」可否參與多邊開放性公約問題,對「維也納模式」(Vienna
formula)規定,1973年聯合國大會做出「一般性諒解」(a General Understanding),該諒解指出:「秘書長在履行他作為帶有『所有國家』條款的公約的保存人職能時,將遵循大會執行此種條款的慣例,『而且凡是有所疑義時』(whenever advisable),在接收簽署文本或批准書或加入書以前,將先徵求大會的意見」,該諒解僅是對開放性多邊公約締約方之意見,觀察員參與本無此問題,如今連觀察員都移植此模式,中國自有算計。
在法律上更大的風險是: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與WHA第25.1號決議皆僅規定:(1)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2)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3)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因此仍得爭執該等決議並未處理臺灣問題,使臺灣參與聯合國活動仍有「一絲絲」討論空間,所以當2007年臺灣申請聯合國會籍時,聯合國秘書長表示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案已決定台灣是中國一部分,臺灣無權參與聯合國活動時,除有紐澳等國家表示關切外,美國與日本均以正式外交節略正告秘書長,該號決議並無此一法律效果,聯合國秘書如此發言,有違中立。此亦是美國何以會針對世界衛生組織內部文件將台灣列為中國的一省公開發言:「沒有任何聯合國機構有權片面決定台灣地位」。
但別忘記,法律上別人無權,但臺灣卻可自我認諾!基於過去七年參與前提(一個中國原則),加上新邀請函內容,新政府若接受如是安排,則無異正式向國際社會自我承認:第2758號決議案確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倘臺灣本身都如此承認,其他國際社會成員又焉能置喙?接受第2758號決議確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此恐是連馬政府都不敢恣意妄為者。
一髮牽動,全盤將輸,冀新政府,審慎思量,有以駁之,切勿一時便宜,立馬讓支持者傻眼,使臺灣國際空間與未來前途更走向悲觀。
一樣的一中原則文字在國際上與國共間定義是有極大的意義差別,但國共善用這種文字相同漏洞刻意不當連結才造成今日爭議。
回覆刪除基本上,DPP政府發言人的回應文是沒錯的,可惜島內看得懂的人不多,許多人把2758號決議的一中原則(PRC為中國唯一代表)與台灣是否歸屬中國混為一談就是中了這種邏輯不分的遺毒。
另一層面來講,既然2758號決議與台灣地位歸屬無關,那WHA加了這段文字又何妨?不去參加大會顯然又中了當年漢賊不兩立的圈套。這明暗美國應該是一清二楚,DPP也一清二楚,反倒是號稱台派與獨派的人看不懂。
就算是台灣自我閹割,被逼非穿小鞋不可,全世界也都知道,但沒有人會恥笑台灣的,因為又是周子瑜的翻版。
回覆刪除更何況北京又能怎樣?難道這樣就可以派人來接管台澎?
此篇文章充滿法律學者的天真匠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