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所以中國的住宅房地產,基本上只是使用權。70年雖長,也超過折舊期限,政策理應沒問題。但實際上,鋼筋混凝土的壽命遠高於70年。而且,70年之間的交易過程,賣家常隱藏成本,會造成。
假使中國房產僅有使用權,那顯然比想像更貴。
該不該繳費續約?理論上應該。否則,就會變成無償佔有國有土地。
但,並不是每個人都剛好有錢,可以續約。
這好像台灣的都更一樣:我住得好好的,不想換新房住,不行嗎?這不是錢的問題。
在台灣,都更不一定是錢的問題;在中國,續約卻一定是錢的問題。
但是,當人們不一定有錢續約,國家安排他人來住,那就是讓人民幹架了。
就住宅70年、工業50年、商業40年等期限看,從1979年開放起,大概商業物件在2020年會到期,工業物件則是2030年。過去早期住宅20或30年的使用條件,也已經到期。
隨者過去中國城鎮快速發展,工業物件被勒令遷移,給的商業物件補償,反而有賺頭。許多台商,因此賺錢,也樂意換到郊區的較大土地,並樂此不疲。
但經濟不會永遠高速成長,莊家是共產黨政府。
另外,亞洲經濟實在令人厭惡,人們一生努力,僅僅追求房地產的帳面價值。
這種經濟模式沒有創新的部分,僅僅是囤積與投機。不懂創新,限制創新,難怪受至於小圓帽。
住房用地使用權宜自動無償續期○FT(2016.04.22)
近期,中國混亂的土地制度安排再次牽動公眾的神經。此次是涉及商品房70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是否該向政府補繳地價問題。房地產占中國人家庭資產的絕大部分,70年使用權到期後是否需繳費、交多少,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再次誘發社會對抗情緒。
這一廣受矚目的爭論發端於中國民營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浙江省溫州市。當地居民賣房時發現,自己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僅為20年,並已到期,而中國大多數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為期70年。該居民向土地部門諮詢,結果被告知,該土地使用權依法可自動續期,但應補繳數十萬元的土地出讓金。否則,她的房產將無法過戶。
此事一經媒體報導,立即引發民眾對住房財產權的擔憂。他們擔心,自己省吃儉用、重金購買的商品住房70年期滿後,是否也要向政府補繳一大筆出讓金。而按現行《物權法》,住宅土地使用權為70年,期滿後可自動續期,但是否需補繳費用則不明確。
公眾對產權穩定性的擔憂,凸顯了轉型期中國產權制度的脆弱和法律基礎設施的缺失。正在遭遇經濟失速壓力的中國政府必須儘快做出抉擇:是任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隨意解釋法律,還是出臺全國統一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的法律解釋和政策。
中國《憲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用於建造商品住房的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這些國有土地分別由各城市政府管理,行使所有權職責,並向企業和個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土地使用權按住宅、工業、商業等用途不同,期限分別為70年、50年、40年。
目前,圍繞住房土地使用權“續期”,法學專家、土地學者、官方媒體意見紛紜。主流的意見是,按中國《物權法》的立法原意,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70年期滿後,應無償、自動續期;即使要補繳,也應該是象徵性的,絕不能按商品房的市價補繳土地續期費用。這凸顯了中國土地國有制的法律缺陷及其執行難題。
在這起事件中,溫州市土地部門的表態令人困惑,也超越了其職能和許可權。顯然,這是個全國性問題,是現行法律缺失造成的,必須由立法部門或國土資源部出臺統一的規則,或至少應按內部程式請示上級部門再做決定。但是,溫州市土地部門“應該續費”的表態,激發了公眾對於住房產權不穩定的想像,反而使問題更加複雜化。
筆者報導土地問題十多年,對當年《物權法》立法的相關爭論記憶猶新。其實,該事件中有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現有的土地使用權為70年的商品房到期後,該怎麼續期?另一個問題是,溫州這種特殊的土地年限僅為20年的商品住房該怎麼處理?這是兩個相似但卻不同的問題,必須分別處理。
中國上世紀80年代後才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1998年後才實行住房商品化。2004年前,很多商品房使用的土地都是通過非市場化的“協定出讓”方式,城市政府與開發商一對一談判,簽訂出讓合同。2004年8月31日後,中國推行商品房用地必須“土地招拍掛”的出讓政策。此後土地市場日漸發育,地價和房價逐漸上漲,迄今已非昔日可比。
20年前,中國土地市場化、住房貨幣化程度並不高,商品房用地以協議出讓為主,住房市場則以公房為主,與目前相比,價格很低。當時的一些商品住房,可能因某些原因,實行了20年或30年的出讓期限。這就是溫州此次“到期”商品房面臨的問題。
這類不足70年標準期限的住房用地,目前在全國看並不多,處理起來也不算太難。為保證“起點公平”,這些20年或30年的住房用地到期後,可根據當時協定出讓時的地價、結合通貨膨脹率和土地年租金標準等,並考慮房產所有者的承受能力,計算一個適當的“續期地價”,把20年或30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統一補齊到70年,即可入市交易。也就是說,針對類似溫州這種短期限住房用地,可採取合理補繳地價的辦法解決。
對此,國土資源部應該出臺統一的指導意見或政策性檔。但是,無論如何,不能如媒體報導的那樣,用現在的房屋市場價來確定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標準。這會剝奪購房者的不動產增值收益,對購房者造成新的不公平,也不利於公眾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穩定預期。
針對公眾擔心的70年住房用地問題,現行《物權法》早已明確,居民住房期滿後,可“自動續期”。所謂“自動續期”,應該是無償的。這主要有兩層含義:
一是,無需申請,自動獲得未來的土地使用權,不用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考慮到大多數商品房建造於1998年後,這些住房用地的續期問題,短期內並不會出現,也不用擔心。但是,中國立法者應儘快制定法律或法律解釋,明確相關政策。有土地學者建議,統一續期後,就不用再確定70年或50年了,最徹底的辦法是取消期限,把這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成無期限的權利,但這需要修改現行《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
二是,70年的土地使用權價格,已經包含在購買時的房價中,並由開發商一次性上繳城市政府。按土地學者的意見,70年的土地使用權價格,已非常接近於無期限的地價。而參與起草《物權法》的民法專家也認為,這種“自動續期”應是無償的。即使收費,也只能是象徵性的。否則,社會成本會很高,甚至危及執政黨的合法性基礎。
是否無償續期,會涉及提前收回土地的補償問題,也即,商品房在用地期限內遇到拆遷,該怎麼補償?如果規定70年期滿後,商品房用地無償“續期”,那麼拆遷補償就應主要參考房屋市價。如果按現行規定的70年補償,就會很複雜:這套房屋用了多少年,土地使用權還剩多少年,計算拆遷補償時要按“年期係數”修正,這會造成新的難題。
因此,筆者的看法是,作為技術性處理,像溫州這樣的20年期限的住房用地,由於當時購房時較70年期限的商品房更便宜,可由國土資源部出臺相關政策,由房產所有者補繳合理的地價,把其土地使用權期限統一為70年,以確保不同購房者實現“起點公平”。
與此同時,對公眾普遍擔心的“70年續期”問題,人大應儘快修改法律或出臺法律解釋,統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甚至取消期限,變為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權,並明確可無償續期。果如此,一方面可穩定產權關係,普通民眾的預期,一方面也會改善國家與人民的關係,一舉兩得,利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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