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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2

政治不正確的一文:呼籲赦扁,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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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赦扁這件事,不能直觀。


基本上,沒有「定讞」,就無「定罪」可以赦免。
否則,若對某人進行廣泛性赦免,則出現新做或新發現的罪,將面臨要不要赦免的困境?或,要重新抓進去羈押。
這困境,反而將使政治更加不穩定。

目前扁的多項審判中,似乎有「一罪」定讞。
馬若赦扁「一罪」,剩下的眾案,就是小英的包袱。
屆時小英,赦扁也不是,不赦也不是。或者,阿扁陸續被定讞,小英陸續行赦免,社稷大政豈有此事?

從法律與政治,甚至從心理上說,這是大陷阱。無奈民進黨豬頭幹部跳進去。即便小豬頭跟著大豬頭亢奮吶喊一個半天,也顯示水準太低。不用大腦,仍然以直覺在從政。
這樣的直覺政治,非常危險。

扁案,政治的部分,透過作者「蔡英文應考慮下令重新對扁案進行調查」的建議可以處理。至於法律的部分,只好走到底,再讓歷史來公評。
畢竟,扁現在保外就醫且不參與政治,基本上就是「無特赦之名的特赦」了。

扁維拉太好用了,馬又是有仇必報的人,特赦扁是馬絕對不幹的事情。但馬畢竟「做了」,必然是背後有「出力相挺的勢力」讓馬不得不低頭。,而做出這種心照不宣的默契。
民進黨支持者的呼籲赦扁,實質上等於破壞前述默契。


要小心這種事情。


特赦陳水扁必須慎重○徐瑞婕(2016.04.12)
律師黃帝穎在自由廣場投書指出,總統的特赦權,應不以被告「確定有罪」為前提,他並舉當年美國總統福特特赦因水門案被起訴的卸任總統尼克森為例,認為福特並非僅針對尼克森已受起訴或有罪確定的案件,而是全面且無條件的豁免。但我國是大陸法系,與美國的英美法系不同,福特特赦尼克森的例子很難比附援引,用在阿扁身上。

在美國在台協會官網上,曾刊出一篇美國之音記者所撰寫「美國總統的特赦權」的文章,指出美國諸多的總統特赦中,福特總統特赦尼克森前總統最具有爭議。一九七四年,福特總統上台後,給予尼克森前總統特赦,以便緩解全美上下在尼克森總統因水門事件辭職後出現的分歧。許多政治分析人士把福特後來競選連任的失敗歸咎於他對尼克森的特赦。

又如喬治布希總統赦免國防部長溫伯格以及其他捲入伊朗與尼加拉瓜反叛軍醜聞事件的官員同樣引起很大爭議;柯林頓總統赦免商人馬克理奇也招致批評,因為理奇的前妻曾向柯林頓的競選活動捐款。後來,在司法部和美國國會的要求下,有關方面才對相關事件進行調查。調查的結果是,柯林頓總統的特赦不恰當。從美國這些例子都說明一件事,總統特赦在政治上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話題,必須慎重。

原則上,走完法律程序的案件才能特赦,還沒有定讞不能談到這個問題。我國自行憲以來,總統行使特赦權都以「確定有罪」為前提,從無例外,我國學者的多數說法也採相同見解(即走完法律程序的案件才能特赦)。

陳水扁共涉及十件司法案件,其中六件已定讞、四件仍然在法院審理中,其中三件因阿扁的身體狀況不適合出庭而被法院裁定「暫停審判」。另一件國務機要費案高院訂五月十三日開庭。

因此,蔡英文特赦陳水扁也只能針對阿扁那六件已經定讞的案件特赦,其他審理中的案件無法受到特赦的保護,還未定讞的那些案件,如果不能經由特赦解決,將來法院還是要審判,法理上,他仍然是個罪犯,陳水扁和其家族、支持者等,恐怕不會接受這種結果。

為今之計,蔡英文應考慮下令重新對扁案進行調查,重審扁案比特赦阿扁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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