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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3

話術: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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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善與身分,是兩件事情—大阿哥可能殘暴不仁,庶子也會習行眾善。ROC紅十字會,總愛混淆兩者。


位於日內瓦的「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與各國紅十字會,是配合戰時人道法(戰爭法)的救助組織。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1]:「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輔佐政府辦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戰時傷兵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第4條)[2] 而「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戰時隨軍救護人員之待遇,比照軍用文職人員…」(第32條)、「…戰時隨軍救護人員,及救護器材之載運,准照軍事運輸規定辦理。」(第33條),

ROC紅十字會法〉,在1954年制定,直到2000年修訂。1954年版,
〈紅十字會組織章程〉:第二條「紅十字會為全國唯一推行紅十字業務之組織。」

雖說「來函」指出紅十字會無政府補情事,但過去則有政府編列預算掖注。法律更白紙黑字規定得由「政府補助」(第28條)。[3]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享有政府依法給予豁免賦稅之權利。」(第30條)這是超越〈人民團體組織法〉[4]33條的優渥待遇。[5] 而其年度「業務報告及決算,送經內政部轉請行政院備案。」(第35條)也超越前法第34條「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的規定。[6]


一國一紅會,如同一國一政府,這是國際法的原則。所以,1971年之後,ROC才不得代表中國
但理論上,ROC紅十字會,算哪一國的紅十字會?答案是:中國!
否則,那個C是什麼意思?

無論1907年的上海萬國紅十字會1907年的「大清紅十字會」,1912年的「中國紅十字會」(包括北京政府與1928年之後的國民政府),1948-1952年的ROC紅十字會,或1952之後的「中國紅十字會」,通通都是中國紅十字會1919年北京政府的「中國紅十字會」加入「國際紅十字會」,成為會員。

ROC紅十字會的來函中,先指明「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後描述「之前曾有人向內政部申請設立台灣紅十字會,被內政部與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卻有待商榷。若一國僅能有一紅會,因為台灣不是國家所以駁回,基於相同邏輯,因ROC也不是國家(國家是中國),ROC紅十字會也無合法存在的正當性。

ROC來函的書寫方式,明顯表達自己的尷尬。如「1920我方曾加入會員國」,誰是我方?為何是「曾加入」?「但台灣始終未自外於國際體系」,顯然與ROC紅十字會地位無關。或許,其在台灣存在的正當性是來自1954年的〈紅十字會法〉,但ROC紅十字會不敢說的仍是,
此與ROC地位尷尬有關,紅十字會只是ROC尷尬的面向之一,責任無須紅會全包。但要誠實,不可欺瞞。

現在,有立委揚言要廢掉紅十字會。基於紅十字會是戰爭法的配合組織,我不贊成廢除,那是不求上進的立法委員的反射性動作,只贊成修改。

為今之道就是
1.  平時,紅十字會歸為一般財團法人,並接受主管機關正常的監督。
2.  戰爭時,立即納入國家機構。
3.  目前的幹部全數換人。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來函○自由(2016.02.17)
針對近二日自由廣場讀者投書,本會說明如下︰
一、每遇重大災難,總有人提「不要捐款紅十字會」及早期被強迫購買紀念票經驗。義賣紀念票為台灣省分會推出,類似防癆紀念票、愛盲原子筆等,是籌募公益經費的方法之一。若有脅迫購買之不法不當行為,建議向警方或檢察署提出檢舉或控告。

二、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於一九一九年成立,一九二○年我方曾加入會員國,一九七一年退出聯合國後,席位被中共取代。但台灣始終未自外於國際體系,秉持紅十字運動七大基本原則,積極推動人道工作,與國際互動交流,並與各國紅會合作先後援助三十多個受災或戰亂國家(如:南亞海嘯、汶川、海地、三一一地震、尼泊爾地震、敘利亞戰亂等),此乃○二○六地震美、日、韓信任並直接捐款本會主因。

三、依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之「統一」原則,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之前曾有人向內政部申請設立「台灣紅十字會」,因違反上開原則,被內政部及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一○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確定。

四、紅十字會法賦予本會特殊任務,戰時及災時負有救援救助救護責任,但政府並未編列預算或給予人力、特權,同時受內政部及衛福部相關法令規範監督(人民團體法、公益勸募條例等),沒有壟斷公益問題。民國四十三年制定的紅十字會法或有調整必要,但紅十字會特殊歷史背景、使命與宗旨、唯一性以及特殊的國際性質,修法時宜一併考量,使人道救援工作更加順暢。




[2]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輔佐政府辦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戰時傷兵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二、關於國內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三、關於預防疾病,增進健康及減免災難之服務。四、合於第一條規定之其他事項。
[3]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資產如左:一、基金。二、政府補助。三、會費。四、遺贈。五、捐募。六、事業收入。七、動產及不動產。八、孳息收入。
[6]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8 則留言:

  1. 蔣氏國黨政權的ROC政府就是違反保護平民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由當時有效的海牙公約精神延續而來)屠殺被軍事占領區日籍台灣平民的兇手,且不說利用慈善名義中飽私囊騙取名聲,由國黨黨羽所把持的"ROC紅十字會"來作為台灣人在武裝衝突場合提供公正人道救援服務的法定組織是對被屠殺的台灣人亡靈以及國際戰爭法崇高人道精神的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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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紅十字會法該廢法後重新制定台灣紅十字會法,由台灣紅十字會作為享有台灣法律特權及義務的人道救援組織(現有ROC紅十字會及之後的台灣紅十字會都不會是締約國下的國際紅十字會成員,並無地位問題),ROC紅十字會應即刻清算解散,現存業務由台灣紅十字會接手,但任由真正民間人士重組同名(ROC紅十字會)的民間團體.台灣不需要沾上罪惡血腥的人道救援團體,立法委員應該要有道德勇氣廢舊威權遺緒創台灣在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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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的意見是,「紅十字會」,台灣絕對需要。

      但是,無須強調中華民國,意即不是〈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既然是國內法,何需強調中華民國?有中華民國刑法嗎?)
      所以需要大翻修,或者廢舊同時訂新。

      但是,幹部一定要撤換。
      一定要接受政府與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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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真的有"中華民國刑法"還是官方正式名稱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00001

      紅十字會的重點不在名稱,而是台灣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任何掛紅十字會名稱的組織充其量就是一個民間組織,既然如此回歸到一般人民團體法的規範即可,自然受內政部監督。

      一個法制先進的國家應該是盡量減少特別法的使用來架空現有的法律體系。廢掉紅十字會法並不會讓紅十字會因此消失。現有的紅十字會法讓這個怪組織記不是公法人也不是私法人,廢掉他的特權法只是釐清他的爭議跟真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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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華民國政府的官員有個大清腦袋,凡是國際法或國際上不允許不承認的事項,只要偉大的立法院通過特殊條例都能讓它具有法源依據,而法律正當性還能自動擴及全球,對外的商務代表可以要求自稱大使就是一例,這是普天之下皆王化所及的具體展現。簡稱為中華法學觀或龍的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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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雲程大意見中的撤換幹部一項想當然大眾必然同意,只是雖然有官方代表但人事已由各分會至總會的"民間人士團體"所掌控,因此透過人民團體法保障所舉行自治選舉,該ROC紅十字會還是會產生他們無法被撤換的黨徒,這顯然是黨國共生結構的一環,歷任會長陳長文秘書長郝龍斌等人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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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紅十字會無論對內對外毫無正當性,並不需要一個特別法來賦予他的特殊地位,台灣已經有一般人民團體法,看不出廢除紅十字會法有何不妥?一切回歸到普通法律規定,自然也有法律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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