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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

台澎屬中華民國?濫用人民身分,呼攏領土地位

回歸原始憲法更荒謬〉貼文後,網友ww提問:
「別忘了,憲法增修條文是已經國民大會之決議的,其中已經把台澎納入中華民國領土,稱之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不是這樣嗎?」

嚇死人~,這麼尖銳的提問。


方法論上的回答是:我們常常被雜訊所誤導,也因為視野受限,而相信一偏之言。
就像用錯工具,做不出正確的作品。

與其看條文,不如講法理。
實際上,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處理的是「人民身分」而不處理「領土地位」
憲法增修條文,仍無或不敢觸及領土問題。

先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additional articles):
    1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The electors of the free area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cast ballots at a referendum within three months of the expiration of a six-month period following the public announcement of a proposal passed by the Legislative Yuan on the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or alteration of the national territory.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4 and Article 174 of the Constitution shall not apply.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25 through 34 and Article 135 of the Constitution shall cease to apply.

   2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The president and the vice president shall be directly elected by the entire populace of the free area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is shall be effective from the election for the ninth-term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in 1996.  The presidential and the vice presidential candidates shall register jointly and be listed as a pair on the ballot.  The pair that receives the highest number of votes shall be elected.  Citizens of the free area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residing abroad may return to the ROC to exercise their electoral rights and this shall be stipulated by law.


   11      (兩岸關係)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Chinese mainland area and those of the free area, and the disposition of other related affairs may be specified by law.

   1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shall be initiated upon the proposal of one-fourth of the total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passed by at least three-fourths of the members present at a meeting attended by at least three-fourths of the total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and sanctioned by electors in the free area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t a referendum held upon expiration of a six-month period of public announcement of the proposal, wherein the number of valid votes in favor exceeds one-half of the total number of electors.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74 of the Constitution shall not apply.

看,憲法增修條文都在講「人」(身分)
即便提及領土,也是附屬在「身分」的形容補語,用來限制與區別「身分」的
即便是第一條有「領土變更案」,也是放在「人民身分」的概念下為之

繼續講法理:
簡單的疑問是:1991年的修憲提及「領土變更案」,但無後續。
表示:至少在修憲時,並無一併進行或定義「領土變更」
進一步說,「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人民)的區分,並非「領土變更」(領土整併或領土劃分)。

注意到了嗎?
這個表述法,與〈台北和約〉完全一致:僅將中華民國國民視為包括原台灣人,而不處理台澎地位。
日本國會在審議〈台北和約〉,與美國國會在審議〈協防條約〉時,特別注意到台澎地位是否因此而被變更。
結果是:沒有變更,也不可以做此解釋。
中華民國法增修條文僅僅以〈台北和約〉曾經存在的對台澎原台灣人的身分之條文做為根據,進行引伸而已。
它是躲在國際多邊條約下以憲法修正條文為化妝的政治把戲而已

增修條文只有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大陸地區」,卻沒有加以定義
台澎是否屬於中華民國,在憲法與增修條文中並無確認。
其他的法律或釋憲有明示並說明緣由嗎?

領土主權的移轉需要條約的白紙黑字形式
香港(包括香港島嶼九龍的割讓,與新界的租借到期)回歸,是有條約轉讓(19841219日的〈中英聯合聲明〉),中國1982124日修憲設立第31條的「一國兩制」制度,並通過〈香港基本法〉(199044日),香港才完備成為中國領土的法理程序。
換言之,條約(移轉)+憲法(整併)+法律(補充),才完整領土的合法移轉

台澎,領土原屬日本。戰後,在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的〈台北和約〉中,日本只聲明放棄,但並未將台澎主權移轉中華民國。
因此,中華民國即使想要修憲,將台澎納入領土之列,也無法源(無國際法的支持)。
很明顯的,國際法「沒有」從而中華民國憲法也「無權」把台澎列入中華民國領土。
軍事占領不會產生主權。

如果沒有其他效力位階等同於憲法或增修條文的文件指出台澎是中華民國的話,憲法增修條文的自由地區,100%照憲法而言就應該解釋為中華民國的自由地區,也就是只有金馬,而不是實際狀況的包含台澎。

文章刊出的下午,司法界的前輩來電,提點:
首先,中華民國憲法頒行的前一週,中國共產黨聯合民主同盟等,聲明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中國共產黨聯合民主同盟等參加了制憲。制憲成員否認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在誕生前便岌岌可危。
其次,GHQ的委託蔣當局的軍事佔領,僅能發佈「行政命令」不得立法
第三,台灣制憲代表,是由50多名省諮議會成員選出17名。其中,法律上所有人都是日本人。而且多數不懂中文。這些人在制憲的最後一週到制憲會議去。憲法都已經討論完了,能做什麼?
第四,司法前輩曾說,在千頁的制憲實錄中,講到台灣代表的僅有半頁。也僅是報告台灣「地方自治」的成果與經驗。

前輩遺憾:國內的憲法學者與研究生、博士生,完全不討論憲法與台灣的關係,僅在條文細節打轉。

問題就是:
1.  這部中華民國憲法與台灣有什麼關係
或者,
2.  經過什麼程序,中華民國憲法適用到台灣來
前一個疑問其實等於:中華民國何時將台澎領土進行整併(所以憲法得適用到台澎)?
於是,
4.  台澎人民既未修憲,怎有權利修憲


這才是要解決的根本問題,而不是先假設台澎已經屬於中華民國然後討論細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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