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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

中國新型軍艦集結南海 大批退伍官兵被召回○鳳凰衛視(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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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後備動員演習。連續四天演習,大大拍了習近平就任中央軍委會主席後:「招之能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的馬屁。
一個疑問是:
軍人登民船臨檢??
軍人無民事執法權,此恐違反國際法。除非是武警。

順便說一下,在台灣後備動員是日本教官1949年後為蔣介石所設計並建立的。


2 則留言:

  1. 應該是軍艦對民船的登臨權吧?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部分_公海#.E7.AC.AC.E4.B8.80.E4.B8.80.EF.BC.AF.E6.9D.A1.E3.80.80.E7.99.BB.E4.B8.B4.E6.9D.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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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演習怎樣想定,外人不知。

      但誠如大大所言,UNCLOS的設定是這樣的:

      第一一O條 登臨權
        1. 除條約授權的干涉行為外,軍艦在公海上遇到按照第九十五和第九十六條享有完全豁免權的船舶以外的外國船舶,非有合理根據認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臨該船:
         (a) 該船從事海盜行為;
         (b) 該船從事奴隸販賣;
         (c) 該船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而且軍艦的船旗國依據第一O九條有管轄權;
         (d) 該船沒有國籍;或
         (e) 該船雖懸掛外國旗幟或拒不展示其旗幟,而事實上卻與該軍艦屬同一國籍。

        2. 在第1款規定的情形下,軍艦可查核該船懸掛其旗幟的權利。為此目的,軍艦可派一艘由一名軍官指揮的小艇到該嫌疑船舶。如果檢驗船舶文件後仍有嫌疑,軍艦可進一步在該船上進行檢查,但檢查須盡量審慎進行。

        3. 如果嫌疑經證明為無根據,而且被登臨的船舶並未從事嫌疑的任何行為,對該船舶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賠償。

        4. 這些規定比照適用於軍用飛機。

        5. 這些規定也適用於經正式授權並有清楚標誌可以識別的為政府服務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飛機。

      第九十五條 公海上軍艦的豁免權
        軍艦在公海上有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其他國家管轄的完全豁免權。

      第九十六條 專用於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船舶的豁免權
        由一國所有或經營並專用於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船舶,在公海上應有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其他國家管轄的完全豁免權。

      第一O九條 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
        1. 所有國家應進行合作,以制止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

        2. 為本公約的目的,「未經許可的廣播」是指船舶或設施違反國際規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眾收聽或收看的無線電傳音或電視廣播,但遇難呼號的播送除外。

        3. 對於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的任何人,均可向下列國家的法院起訴:
         (a) 船旗國;
         (b) 設施登記國;
         (c) 廣播人所屬國;
         (d) 可以收到這種廣播的任何國家;或
         (e) 得到許可的無線電通信受到干擾的任何國家。

        4. 在公海上按照第3款有管轄權的國家,可依照第一一O條逮捕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的任何人或船舶,並扣押廣播器材。


      從鳳凰衛視報導,我們不知其想定為何,但重點放在「後備動員」。
      另外,登船臨檢是要賠償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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