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言之,若主建築物是「停車場」,附屬建築物,頂多能經營洗車或汽車美容業。
是吧?
不是嗎?
同樣的道理,台北大巨蛋是主要建築,所以,其餘的附屬建築物,僅能作為堆置體育用品的「倉庫」使用。
是吧!
只要拉出主要與附屬,那我們就知道該怎麼辦了,不是嗎?
附屬建物
與主建物相連之建築 物,附屬建物和主建物一樣,都歸房屋主人專有專用。
附屬建物可分兩種,
一是建築法規本來就規定為法定的附屬建物,如陽台、雨遮。有鑑於附屬建物名目太雜,85年6月4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已修訂,該日期之後申請建照者,能夠登記附屬建物面積只剩陽台、雨遮、屋簷三種,其他加露台、花臺、雨 棚、雨庇、裝飾牆、栽植槽等均不登記。
另一種則是約定為附屬建物,比如地下層,一般來說是屬於公共使用,但除了法定公共設施外,如果超挖的部分也可以約定屬一樓所有,為一樓的附屬建物,只是這種約定的附屬建物,現在比較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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