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就海洋法而言,沿岸國當然有權檢查涉有嫌疑的船隻的航海日誌與資料。
不過,這是公船,軍艦行使「登臨權」檢查公船,很難看。但入港了,是另外一回事。此事日本也不是海上自衛隊為一方。
UNCLOS
第25.2條:二、在船舶駛往內水或停靠內水外的港口設備的情形下,沿海國也有權採取必要的步驟,以
防止對准許這種船舶駛往內水或停靠港口的條件的任何破壞。
日本的〈港則法施行規則〉第1.1條入港有申報規定:[1]
在申請表格中,也似乎無提供先前航程資料的規定,僅有前一停泊港,與後一停泊港的申報規定。[2]
船隻入港,要事前申請、在通過點報告、入港申請、港內移動報告、靠岸報告。出港時,要事前申請、離港報告。
似乎並無提供航程歷史資料的義務。事前沒講好就要做,日方有無視美日安保、便宜行事之嫌。
總之,尚有油料,海巡船即刻回程是正確的。
日要看航程機密 海巡船返航○中時 (2014.11.05)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05000689-260106
海巡署執行北海巡護任務的公務船「巡護九號」,3日傳出遭日本拒絕進東京港補給,被迫折返回台。海巡署表示因日方突然要求我方提供「巡護九號」的航程資料,因事屬機密無法提供,轉請外交部出面與日方交涉協調期間,由於船上仍有20天油水存糧,海巡署決定不進港補給,縮短巡護任務返航。
海巡署表示,由於颱風侵襲日本,進港補給也有相當高的風險性,基於安全考量也不宜進港;且日方史無前例要求我提供「巡護9號」的機密航程資料,我方無法接受,斷然決定返航,後續事宜由外交部與日方交涉。
亞東關係協會祕書長羅坤燦昨表示,日方不是拒絕巡護九號入港,而是要求提供航行資料;而我海巡署認為沒這慣例,拒絕提供。我方在查證日方是否首次要求我公務船提供航行資料。
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直屬船隊「巡護九號」10月2日自高雄茄定出海,執行今年度第2航次「中西太平洋公海漁業巡護」勤務,此行有農委會漁業署漁業檢查員1人隨行,隊長陳德富曾至碼頭主持行前焚香祈福儀式,並為執勤人員打氣,展開為期70天、1萬浬的公海護漁任務。
イ 船舶の信号符字(信号符字を有しない船舶にあつては、船舶番号。次号において同じ。)、名称、種類及び国籍
ロ 船舶の総トン数
ハ 船長の氏名並びに船舶の代理人の氏名又は名称及び住所
ニ 直前の寄港地
ホ 入港の日時及び停泊場所
ヘ 積載貨物の種類
ト 乗組員の数及び旅客の数
イ 船舶の信号符字及び名称
ロ 出港の日時及び次の仕向港
ハ 前号イからハまでに掲げる事項(イに掲げる事項を除く。)のうち同号の入港届を提出した後に変更があつ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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