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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日月光宣判有感:法官們的巨大誘惑與法體系的漏洞

法官與檢察官常要面對巨大誘惑,與法體系的漏洞

以下是 Game 的模擬
假設一案件,被告(通常是大廠商)預計將會被罰巨大金額,如10億,加上有期徒刑。
就商業手段而言,被告廠商的合理選擇會是什麼?

1/101億,疏通法官(或之前的檢察官),相對於10億,是非常合理且划算的。

在這人性與 Game 的漏洞下,如何寄望司法公正,或帶來最基本的公正外貌。
你我若是法官,要如何抵擋這巨大誘惑?
這或是案件越大,加害者越不會受罰(頂多緩刑、小小罰款)
那就糟糕了!

因為,隨著科技與社會相互連結的緊密,受害者成千上萬,每人都受害一點點,難以舉證,但加害者卻獲得巨大利益,逍遙世間。
因此,環境法不能以傳統的證據論處理。
環境,不是人(自然人、法人),既不會自己主張,也無從舉證或受償。其影響又是長遠的,短其間難以判別因果。
因此,必須以數學模式推估取代嚴謹的個案因果。

日月光案就是這樣。
日月光案判下來,所有污染案件被告都高呼萬歲!

陪審制,是英美法的解決方案。
但在台灣,卻被改為聽審制:只有權聽訟無裁決,裁定仍是法官。


萬歲!

4 則留言:

  1. 如果

    初級審法官經由「民選」產生,且有任期限制時,結局就不一樣了,

    初級檢察官也由「民選」產生,且有任期限制時,結果會如何 ,就更有看頭啦。

    如果由陪審團,依照呈堂證據,決定有最罪或無罪;法官只負責聽訟﹝剝掉其自由心證的權力﹞,確保官司照合法程序進行,和最後量刑,整個訴訟案件就更有其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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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以,集權者一定要阻止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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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熟知眉角的,收賄的中心不在一審,二審才是核心(事實審的終審)。

    這案件的問題不全然在審方,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是無法苛求審方在證物不齊全情形下完全定罪,若真是如此,才真的是自由心證的濫用,審視下是必須有一套相同標準。

    這麼矚目重大案子(社會觀感明確),負舉證的檢方應該負更大的責任,審方通常只是被動就多少證據做定罪裁量。首先該問的是整個公務體系與檢方為何不調查提出明確有力證物,這是否有內神外鬼放水之嫌?補提證據上訴的積極性如何?是否有案外案包庇瀆職情形?甚至起訴法條都可以檢視。

    台灣輿論長久有一種,看別人藥吃有效就買一樣的成藥來吃的行為慣性。
    陪審制可以解決當今亂象?

    換個角度,試想像ㄧ個畫面,當日月光收買了陪審團中的大部分成員,結局並不會比現在更好到哪裡去?又或者檢察官與法官都是民選產生。對於有選票壓力的司法人員是否會無視證據,譁眾取寵的力挺鄉民的正義?尤其是善於作秀的政治人物型司法人員(如黃世銘)。提出這些不是在反對陪審制,而是很多面向可以討論。

    歐陸法制與英美法制適用的優劣向來是實務爭端的大命題,也沒有定論,都有各自發展的一套歷史文化背景在支撐才有適用的基礎。對於台灣這種法制移植的後進國,移植了制度卻移植不了法治人文精神,任何東西進來都是橘越淮而為枳。

    其實面對這種荒謬判決,該先問的是為何沒有陪審制的德法歐陸等國都沒此問題,單單台灣就問題重重?再來討論整個體系是否整個轉為英美法的陪審制。否則那天鎮瀾王主導了中部法院所有的的陪審團,又或者那位民選司法人員背後的大樁腳是誰?鐵票有多少?這種標題頻頻出現新聞版面,再來討論要不要換為歐陸法制,不是又重蹈了今天大改革的戲碼?這些都是蠻有趣的思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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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司法體系中的高等法院刑庭,第二審,至少過去常是貪腐中心,多位法官都是法界耳語中可被收買的對象,"有錢判生"的民間俗語就這麼來的,現在經過退休和民刑調任後,比以往來的好. J大說得相當好,但這也牽涉到台方國內調查體系的角色,因為整個包含檢警調乃至國安的各個層面,都沒有相對制衡的機制,封閉體系內的人員互相"關照",對行賄者而言就是紅包要多幾分的問題而已.有陪審團制度的呼籲,其實是反應了想要改革者已經不相信政府體系能有效被改革,就如同太陽花運動一般,只希望人民直接參與司法系統,期望至少能多些制衡力量.整個政府體系需要透明,這是雲程大最近多所著墨,也是台灣人民應該關心的改革重點.高喊"司法還清白"不該再是各方依狀況各自表述的政治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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