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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9

女王政府:普遍監看網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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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王國出現新的政策:因為 FB 等公司設在境外,因此政府的監看貼文、檔案、電子郵件並非國內監聽,而是對外通訊。故聯合王國「一般監聽」(不是「非法嫌疑的監聽」)公民,實屬海外監聽故無須特別個案授權。

靠背了!對美國而言,這是 CIA FBI 的職權呢?
對台灣而言,大家還無概念。小刀人繼續巡視監聽機關。

英國政府:監視公民使用臉書谷歌合法○BBC (2014.06.17)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uk/2014/06/140617_uk_intercept.shtml
英國政府透露,情報機構政府通訊總部(GCHQ)可以無需授權監視英國公民在社交媒體臉書(Facebook)和谷歌(Google)等服務系統上的使用情況,因為這些公司都設在海外
英國情報部門負責人查爾斯·法爾說,這些公司所提供的服務都被劃定為對外通訊
英國政府的這一政策是在權益機構——國際隱私組織(Privacy International)的訴訟戰中被披露的。
這是自美國情報人員愛德華·斯諾登揭發政府的監視行動後,英國政府第一次評論法律架構如何允許政府進行大規模監視行為
斯諾登在揭發美國政府的「棱鏡」計劃後,被迫出走,幾經周折目前在俄羅斯尋求庇護。

對外通訊
作為英國安全與反恐怖辦公室主任的法爾說,臉書、推特、YouTube、谷歌以及其他網上的電子郵件服務系統如Hotmail和雅虎郵箱都被劃定為「對外通訊」,也就意味著公民使用這些公司的服務時不需要特別的授權就可以監視監聽。
按照英國法律,監視公民間的內部通訊必須徵得特別授權。有關授權必須有針對對象由部長級官員簽字批准,而且只有在懷疑出現非法活動時才能簽署
法爾在一份共有48頁的文件上解釋稱,如果有人在谷歌上搜索,或者在臉書上發帖,他們是將信息發到海外,也就構成對外通訊行為。收集此類對外通訊資料的授權更為寬鬆,無須部長簽字。
法爾並沒有透露政府通訊總部如何利用這一權力監視對外通訊的情況。
政府通訊總部在一份聲明中說,所有的工作都「嚴格按照法律和規章制度,確保我們的行動是經過授權、必要和適當的」。

公民權益
不過,公民權益組織對情報部門首腦透露的這一情況非常憤怒,紛紛提出批評,要求立即改革英國的法律。
國際隱私組織副總裁艾裏克·金批評說,這顯示情報部門在自己的王法下為所欲為
英國情報部門負責人披露出來的這一情況並非讓所有人都大吃一驚。
曾經為政府通訊總部提供諮詢服務的安全專家亞倫·伍德沃德就表示,或許是因為人權自由組織提出了各種擔心,現在人們對已經實行了多年的法規有了一些了解。如果光從法律本身來看,這樣的法律從來就不是什麼秘密。
由國際隱私組織、國際特赦、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和其他六個英國公民自由組織發起的對政府通訊總部的訴訟,是在斯諾登揭發出英國在全世界的電子監視活動後所做出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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