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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規劃和平條約 而非和平協議○姜皇池 (2011.10.20)

Comment
姜教授 2011 之言,憂國憂民令人敬佩。

但此事,台灣派有開闊空間可以主張權利。
關鍵在於:中國內戰與台灣地位,是兩件事。

規劃和平條約 而非和平協議姜皇池 (2011.10.20)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53064/IssueID/20111020
總統提出在(1)國家需要,(2)人民支持與(3)國會監督三條件下,將於未來十年內與中國簽署「和平協議」。追求和平,國人之所願,吾人亦感贊同,但此 時此際,如此條件與安排,仍令人有所疑慮。

就個人專業所知,國際實踐中,用以處理和平問題的法律文件,至少包括: 「和平條約」(peace treaty)、「停戰協定」(armistice)、「停火協定」(ceasefire agreement or truce)與「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等等。前三者是具國際法拘束力條約,且是屬於國家與國家間所簽署的國際文件;而後 者(「和平協議」)則是旨在中止「一國」合法政府與叛亂團體、或是一國之內數個政治實體間的武裝衝突,簽署以避免生靈塗炭;換言之,「和平協議」屬於政府與叛亂團體締結之「聲明」(statements),不僅不屬1969年維也納《條約 法公約》所規範,且用以確認系爭衝突為一國國內紛爭,交戰各方之領土同屬單一國家。

置於台灣個案事實考量,則發現:(一)台海間並無實際武裝衝突,遑論停止武裝衝突迫切性;(二)台海狀態是中國內戰與冷戰等複雜國內與國際因素所造成,若是簽署單純所謂「和平協議」,則是將台灣與中國間目前或未來之衝突,定性為中國內戰之延續,純屬中國「內部事務」(domestic jurisdiction),國際組織或第三國介入之法律障礙將因此提高,亦將使美國對台灣軍售喪失國際合法性與正當性;(三)「中華民國政府」面對在中國內戰中獲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特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是方今舉世所承認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若簽署「和平協議」,又無力讓「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如此在國際法 定位上,將使「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中國武裝叛亂團體」,使台灣問題中國化。

人類史上往往充滿令人錯愕之情事,中國道士們為求長生而煉丹,因而發明火藥,最後成為殺人利器;歐洲傳教士堅信「信基督,得永生」,為呼喚眾人前來禮 拜,希望教堂的鐘聲,可傳播更遠,教堂的鐘,可更經久耐撞,研究改良,終於煉出「精鋼」鑄鐘,結果不僅用以鑄鐘,更轉而用以模鑄大砲鋼管,使大砲殺傷 力,更加增進。本來都是一番好意,卻得到傷心慘目的結果。吾人相信總統是一番好意,因此希望政府應好好規劃簽署中國與台灣間之「和平 條約」或「停戰協定」,否則呼應2005年《連胡會公報》的「促進終止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執意簽署所謂「和平協議」,將使台灣問題中國化,實際上落實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所期待的「和平統一協議」,隔絕其他國際社會成員介入之合法性,將台灣人民身家性命繫於中國「佛心佛性」,恐需再細細思量。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英國倫敦大學瑪莉皇后學院國際法博士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53064/IssueID/20111020

18 則留言:

  1. 只要別偷渡台灣領土地位的問題,我樂見中國在法理上結束內戰。另外,一旦簽了和平協議或條約後,流亡的外衣就該脫掉,以佔領的身分面對國際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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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拍拍手,大大腦筋很清楚!
      中國代表權問題 ≠ 台灣地位問題。
      大大的自稱,實在客氣了。

      但,憂慮的是:因為解決前者而引清兵入關,造成既成事實。
      這點,山姆在台人員,或有失職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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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姜教授說的,可圈可點;國共內戰應該與領土地位分開。

    然而,這僅是一個層面。另外還有一個層面,就是被國際巨人故意搞迷糊:就是領土地位,主權,都用一個管理當局來烏龍繞桌。換句話說,山姆不碰及主權,也說領土未定,卻把管理權用TRA綁著管理當局。而這TRA就是過去1979從共同防衛條約進化出來的。

    所以台派,不但需要把國共內鬥與領土地位分開,還要進一步把領土地位與管理當局分開,這一來,整個KMT的統治基礎才能崩潰。換句話說,中華民國法裡管理台灣的立場就立刻變成空中樓閣了。

    請參考俺的大作:三分鐘解開台灣謎團,一目了然。
    http://ajin2050.blogspot.ca/2014/04/blog-post_3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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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的大作存在硬傷,許多說法並不不成立。

      比如:麥帥的一號命令是下達給日軍的,命令日軍投降,而不是下達給老蔣的,因為麥克阿瑟作為盟軍統帥,地位是在盟國領袖之下的,老蔣是四大同盟國領袖之一,絕非你認為的那樣無足輕重。

      國民政府並非1949年流亡台灣,台灣在1945年就複歸中國了,國民政府1949年充其量是偏安台灣,是敗退到中國的領土上,而不是在別國領土上流亡。國民政府到台灣已經七十年了,別的什麼都不說,即便按照先占原則,也沒有有效的統治七十年还硬說是流亡政府的道理。所謂「領土歸屬」與 「管理當局」的說法,只是您一相情願的說法,根本不符合實際情況,國際社會也不會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71年代替中華民國政府獲得中國的代表權,自然就繼承了對台灣的主權。《台灣關係法》的地位在中美建交公報中說得很明白,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請注意“在此範圍內”這幾個字,意思是很清楚的。台灣關係法只是“在此範圍內”規範美國與台灣之間的非官方關係的文件,實在不應過度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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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唉,俺連想反駁的力氣都沒有了!俺聽懂,但完全不同億,也不想教育你啦!你去說給你媽媽聽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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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共內戰是繞不過去的,因為這是客觀存在的歷史事實,並且深刻地影響了臺海兩岸的問題的形成和走勢。

    你平心靜氣的想一下就知道了,臺灣是1945年複歸中國的,當時還處於國共合作時期,美國等國參與了主權移交的儀式,沒有人對陳儀代表中國政府收回臺灣主權表示異議,就連臺灣島上的民眾也是敲鑼打鼓歡慶光復,所以說,如果沒有後來爆發的內戰,今天就是中華民國的一個省,根本沒有臺灣問題。

    即便有內戰,如果當時內戰徹底的決出勝負,也沒有今天的臺灣問題。不管是老蔣消滅了老毛共產黨統治全中國,還是老毛渡海成功徹底消滅了老蔣國民黨,都不會出現兩個中國政權隔海對峙的局面。

    而之所以當時內戰沒能徹底結束,又和韓戰爆發,美國對共產黨態度的轉變有關系,(如果韓戰不爆發或共產黨不介入韓戰,老蔣就被美國拋棄了),不管怎麼陰差陽錯,事實是,如果沒有國共內戰,就沒有今天的局面。

    如果沒有國共內戰形成的夾縫,根本没有机会质疑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你們今天所有的台獨理論就不會產生也不會存在,也就沒有那位姓姜的教授所寫的《規劃和平條約 而非和平協議》這樣的文章,試想今天的海南島會試圖和中國簽什麼和平條約麽?

    歷史當然不能假設,但歷史的發展是要遵循一定的脈絡和一定的邏輯關係,已經存在的歷史也是不能無視和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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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說的那個主權移交的儀式是1945年的哪一天?當天都移交了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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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895 是這樣寫的:

      第二條 清國ハ左記ノ土地ノ主權竝ニ該地方ニ在ル城塁、兵器製造所及官有物ヲ永遠日本國ニ割與ス

      一 左ノ經界内ニ在ル奉天省南部ノ地

      鴨緑江口ヨリ該江ヲ溯リ安平河口ニ至リ該河口ヨリ鳳凰城、海城、營口ニ亙リ遼河口ニ至ル折線以南ノ地併セテ前記ノ各城市ヲ包含ス而シテ遼河ヲ以テ界トスル處ハ該河ノ中央ヲ以テ經界トスルコトト知ルヘシ

      遼東灣東岸及黄海北岸ニ在テ奉天省ニ屬スル諸島嶼

      二 臺灣全島及其ノ附屬諸島嶼

      三 澎湖列島即英國「グリーンウィチ」東經百十九度乃至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乃至二十四度ノ間ニ在ル諸島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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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941年底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國民政府在正式對日宣戰文中昭告:“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關係者,一律廢止”,其中當然包括《馬關條約》。所以,《馬關條約》早已經隨著中國的戰勝和日本的戰敗投降廢止了,是歷史而不是現實了,日本人自己今天也不會重提馬關條約要求權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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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哪位制式文章.說給分清看.我連看都不看.浪費時間.建議你01有大概10個智商跟你一樣的.你可以去收他們為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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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軍隊大:
    「歷史的發展是要遵循一定的脈絡和一定的邏輯關係」
    這句話就是共產黨的歷史科學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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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領土主權的移交,究竟要做些什麼?程序如何進行?我認為中國人不妨好好研究香港回歸的過程,就會明白許多;這方面的資料在中國想必也較容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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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要自我漏氣的話,也不需把歷史穿上 "如果" 的外套啦!
    有如此的中華愛國者,實在娛樂性質超高的。That certainly makes my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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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一家之言不見得完全都對無瑕可擊,但諸位說了半天,誰也沒有能夠有力的反駁我的觀點:“如果沒有當年的國共內戰,就沒有今天的台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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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USA Taiwan)

      ***《舊金山和平條約》英文版:

      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sanfrancisco01.htm

      ***《舊金山和平條約》英文,漢譯文,日文版 (雲程 譯)

      http://www.oceantaiwan.com/society/20040317.htm

      [轉貼] 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下的台灣 (原文作者:林志昇, 何瑞元)

      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把台灣、澎湖交給蔣介石集團或中華民國,但是該條約卻清楚規定:

      (一)、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第二b條】

      Article 2: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二)、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有處分與支配權。【第四B條】

      Article 4:
      (b) Japan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of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2 and 3.

      (三)、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第二十三條】

      Article 23:
      (a)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be ratified by the States which sign it, including Japan, and will come into force for all the States which have then ratified it, when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have been deposited by Japan and by a majority,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of the following States, namely Australia, Canada, Ceylon, France, Indonesia,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Pakista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come into force of each State which subsequently ratifies it, on the date of the deposit of its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b) If the Treaty has not come into force within nine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the deposit of Japan's ratification, any State which has ratified it may bring the Treaty into force between itself and Japan by a notification to that effect given to the Governments of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not later than three years after the date of deposit of Japan's ratification.

      根據以上三條,美國既然是主要戰勝國,美國軍事政府(USMG)理所當然控制台灣,或許有人認為既然如此,怎麼沒有看見任何美軍在台灣,要知道,在法理上(de jure),美國軍事政府佔領台灣,並不表示在事實上(de facto),美軍實際佔領台灣,因為,美軍有「職務代理人」那就是「不被承認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這就是美國反對「不被承認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改變現狀的根本理由。

      美國依照國際法、戰爭慣例法,將台灣、澎湖置於其管轄下,而台灣之國際地位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也就是等同美國海外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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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USA Taiwan)

      舊金山和平條約 經由48國 國會通過 和 48國 政府簽訂締結條約.
      中國人認為無效,可憐哦!

      宣言和公報根本不具國際法的效力,只有政治上的效果。
      宣言、降書並沒有轉移領土所有權的效力,其功用僅及於發佈時所陳述的意圖。
      投降文件即使具有預備和約的性質,但畢竟不是最終的《條約》,

      美國在太平洋戰爭中是最主要戰勝國台灣位於太平洋戰區,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美國有絕對權利處理台灣問題。
      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效力相當於美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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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這和平協議或條約一簽下去,ROC就徹底走入歷史,那些一直相信中華民國就是台灣的綠民和主張一中各表的藍民該怎麼辦?:)另外,台澎的佔領當局顯然無權治理金門、馬祖,那麼這兩塊領土勢必得移交中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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