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是1965年日韓正常化時,朴正熙與日本簽署〈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第二條確認了兩國政府與國民間就財產、權利與利益的請求權已經完全且最終解決。面對韓國翻臉,論者斷言:韓國司法界已逐漸形成否定該協定效力的趨勢。
條約是國與國的「主權行為」,司法部門僅僅是國家「主權表現」的一部分。只要合乎程序、不違憲、不違法也非密室私相授受的國家主權行為──條約就是國內法律,司法機關應遵守。韓國想洗刷殖民歷史之心可泯,但手法荒腔走板,除將引發得不償失的反應外,也讓人看出濃濃的內鬥煙硝味。
韓國在戰前是日本的一部分,韓國人持有日本籍國民而自有「效忠」日本的義務;為國家生產軍需品,本是履行效忠義務的行為。
台灣人戰前擁有日本國籍是事實,但我們卻從未正視自己戰後身分轉換的巨大影響。
台灣人身分轉換的邏輯很清楚:戰前台灣人「效忠」日本是法律義務。因為日本戰敗,台灣人不得再「效忠」日本,改「服從」流亡的中華民國與後繼的中華台北。發動戰爭的雖是日本政府與政治家,由於台灣人曾是日本臣民,須與日本國民一同背負戰爭債務,但台灣臣民對此歷史無須羞恥也不必心懷罪惡。
台灣人未能釐清這簡單事實,反而為了贖罪、勢利或原鄉情懷,企圖以貼近戰勝的中國改變身分。結果得不償失——不但財產被接管,財富因貨幣改制而重新分配,等於被迫償還部分戰爭債務;還被陳儀賞一巴掌:「台灣人要經過30年的訓政才能任用。」
台灣人被戰敗的罪惡感與虛構的血緣纏身,從此失去方向感,影響至今未曾稍歇。
二戰前韓國人與台灣人在法律上都是日本人,必須效忠日本,戰後也必須背負戰債。那麼韓國人償還戰債了嗎? (日本不是還付了補償費給韓國嗎? )
回覆刪除台灣人呢? 公私財產都不見了,也是償戰債給國民黨政府? 那麼台灣人跟國民黨政府不屬同一國囉? 如果屬戰勝與戰敗的對立國,台灣人是哪一國的兵? 台灣、中華民國、美國?
台灣人當年是日本的次等國民,據我所聽聞,當兵「效忠」也是被迫的。應該為日本償還戰債,實在是讓人無法接受的說法。
這可真是讓人糊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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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管理國家,是透過數字與資料。
這表示有一本帳本時時記錄著國家與國家的交往,不能任憑首長隨性胡亂指揮。
韓國人清償了戰債了嗎?我不知道。
但我知道,要先確定韓國是:戰勝,還是戰敗?
假使,韓國是戰勝(有一部分人主張民族主義而投奔重慶政府,打日本,一如戴高樂),那要看看欠中國政府或美國政府什麼錢?
假使,韓國是戰敗,那就應該以「日本帝國的一部分」,依據適當比例,背負「日本帝國」應該背負的戰爭債務與賠償。
假使沒有錢,也沒關係,拿抵押品也一樣。
假使無「實質」抵押品,就拿「未來收入」抵充,包括關稅、稅收、租借地地租、負擔防衛費用、買高賣低等等。不一而足。
台灣人,可以看看韓國,想想自己。
而不要先想自己而後看韓國。
要先看韓國再看自己,這樣可獲得較大的機會平心靜氣。
反之,則不免義憤填膺。
台灣人被割讓,是被強迫的,是被祖國遺棄。
紫禁城自己證明:在緊急時會放棄台灣,THAT'S FINE。
不過,台灣人成為日本臣民,也是自己的選擇(二年的緩衝期),誰也強迫不了誰。
1952年的〈台北和約〉,台灣人對天上掉下來的「中華民國國籍」倒是沒有選擇的餘地。
重點是:〈台北和約〉已經「失去意義」。
那,台灣人的國籍呢?
重點是,台灣人成為日本臣民,是合法的國際法轉換,所以稱為「效忠」。
但台灣人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是「視為包括」的準用,加上和約又已經失效,所以台灣人對中華台北稱為「服從」。
台灣戰後的歷史夾雜著「佔領」與「流亡」兩條主線,讓故事變得很精采與多層次。
表面的邏輯,難以辨明。
過多的情緒,成為障礙。
過多的政治正確,更造成無謂的隱晦。
以上說明。
謝謝版主說明!
回覆刪除雖然您的說明對我而言仍舊很難消化,太多驚奇、隱晦了!光是戰爭賠償就夠複雜了。
或許美軍在韓國的基地也是一種戰爭賠償的方式?
這個月成大鄭梓教授會出版一本《「光復」元年》,鄭教授特別用日語說「こうふく=降伏」2次,查日語yahoo,會發現漢字:降伏=光復=降伏=こうふく。
刪除但在1945年8月15日那天,相信日本人與台灣人的「こうふく=降伏」是一致的。
在第三屆戰爭史研討會上,我特別指出「台灣有終戰嗎?」請年輕朋友去思考。我說這句話的證據是「日本軍歌在台灣還是非常盛行」(包括昭和歌曲),用這種Culture Study的角度去看,也摻了雲程的「「佔領」與「流亡」」法律觀點。
所以習慣上寫歷史文章用「戰後」是錯誤,戰爭還在持續中。
這是戰中派我個人的反省。
機地當然是賠償方式之一,依冷戰或國家安全之名。所以,一定要同意的。
刪除這是複雜的共業。
我們不能只執一端就遽下結論。
光復與降伏,真的耶!
政治的吃豆腐,真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