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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

混水摸魚:馬開始玩秘密外交!

Comment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food security issue, MYJ administration negotiated and concluded “meeting minutes” with the Philippine counterpart.  MYJ’s administration claimed that the minutes are identical to a formal treaty with foreign country.

In order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of the agreements with foreign countries,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should notify the legislative department and obtain the budget.  How could it be possible for the government to get both budgets and legitimate authorization by secret “minutes”?
The meeting minutes are pointless, if they do not serve formal agreements or treaties. 
Moreover, secret diplomacy will not be accepted by modern democratic and republic governments, for the statesmen or government itself could easily deny the legitimacy or even the existence of secret agreements, which might lead to bribery or insta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pparently, MYJ is playing the game of secret diplomacy, which is adored by dictators.  What security detriment will it cause?    Revised at 1230
趁著社會的紛擾,馬政府透過秘密會議,在兩天之內就完成台灣與菲律賓的漁業協定。行政部門為逃脫立法部門的監督與指導,馬政府已經開始玩起「秘密外交」的遊戲。
「會議記錄」是依附正式條約而存在。正式的「會議記錄」要能具有條約效力,先決條件必須先存在「正式的條約」。沒有條約,會議記錄也無意義。
秘密外交之所以滯礙難行,是因為雙方繼任的政府可以不知情與無立法授(違憲)而堂堂否認。
馬在玩秘密外交,台灣與國際社會要非常注意未來秘密的國共和平協議,會造成安保上何種衝擊。
注意一下,我方的簽署人是「副代表」而對方是「代表」。有點怪怪!
總之,馬開始玩秘密外交,這或者是外患罪?

政府應正式公佈台菲漁業會議結論姜皇池(2013.10.2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28/today-republic4.htm
在舉國正為混油事件議論紛紛之際,台菲第一次漁業會議十月二十二日悄悄結束,外交部宣稱獲致具體結果,雙方簽署會議「結論」(Conclusion),建立「台菲漁業爭端執法通聯機制」及「台菲漁船緊急通報及迅速釋放流程」,往後公務船進行海上執法須遵守該機制,確保我漁民作業安全。
秘密協議絕非正式協議
雖每一個案皆不相同,然比對台日漁業談判,台菲漁業談判確實更為迅速有效,因核心議題武力使用與遭扣漁船迅速釋放,似乎獲得解決,是該好好大肆宣傳一番。然令人驚訝的是,外交部卻低調處理,僅以不可具名背景說明會,以及一篇新聞稿對外說明會談內容,已經「簽署」且雙方均將遵守之文件,有何理由不可公佈?令人不解,復覺不安。而閱讀相關報導後,隱隱露出一些疑惑,「愚夫千慮,或有一得」:
首先,外交人士強調,「雙方在本次會議簽署的『會議紀錄』,在國際法上效力等同國家間正式協議」。不知從何說起?國際文件是否為正式協議,名稱是有可能並非決定因素,縱使稱為「會議紀錄」,亦不應當然排除有為正式條約可能。然即使不論台菲兩國內國法問題,國際社會成員懲於秘密外交所導致缺失,當代從未聽聞有任何未正式公佈之國際文件是可該當國際法效力下之正式條約,外交部官員豈可不知?一份秘密協議,絕對不會是有國際法拘束力的文件
重疊專屬經濟區有權捕魚
此外,傳媒亦報導台灣可在我國經濟海域範圍內捕魚,「但雙方重疊海域卻是違法,一旦遭菲方執法船隻發現,會先通報我方漁政單位,再進行『善意』驅離」 在重疊海域中驅逐我國作業漁船,何來善意可言?一般認定在不危害資源永續利用下,重疊海域之漁業資源本可利用,漁民有權捕魚,此蓋漁業資源是可再生資源,基於利用厚生思維,不能因未劃分界線即不加利用;更何況捕魚是漁民生計所繫,若僅因兩國不能劃界即不可利用,則漁民將何以維生。
更糟糕的是台菲雙方專屬經濟海域重疊交錯,近乎難分難捨,以菲國的條約界線或群島基線所劃菲國專屬經濟區,只要是從台灣南部港口出港的漁船,幾乎均將進入台菲重疊海域,若不能作業,我國漁船豈有作業海域?在未劃分前,凡我專屬經濟區本可作業,現竟限縮成僅非重疊海域始可作業,何善意之可言?而我國所主張「南沙群島」(包括太平島與中洲礁)與「中沙群島」(黃岩礁),甚至連主權主張均與菲國重疊,未來若在更南方海域作業遭菲驅離,難道亦要感謝菲國善意?如此何異默認菲國領土主張?
期盼報導有誤,更呼籲政府公佈「會議結論」,供各方檢視,藿食者或可補肉食者之不足。

2013/10/22
282號新聞稿
「臺菲漁業會談」於本(102)年1021日至22在臺北舉行,由駐菲律賓大使王樂生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理事主席裴瑞茲(Amadeo R. Perez Jr.)擔任雙方代表團團長,會議氣氛友好坦誠。本次會議在改進海上執法程序及保障我方漁民安全方面獲得數項重要進展。
雙方首先檢視及確認本年614日會談所獲「避免使用武力及暴力」、「分享彼此海上執法程序」、「建立緊急通報機制」及「迅速釋放機制」等成果的落實情形。菲方表示菲國經已依據上述會議結論修訂其國內相關法令,有關避免使用武力及暴力乙節,將限定其海上執法人員僅在生命受威脅時方可使用武力。相關法令俟近期修訂完成後立即實施,以避免不幸事件再度發生。
本次會議經雙方縝密與審慎討論後,建立並確認「臺菲漁業爭端執法通聯機制」及「臺菲漁船緊急通報及迅速釋放流程」,該二機制及流程包括我與菲方設立的緊急熱線將立即生效實施。往後雙方公務船進行海上執法時均須遵守該機制,確保我漁民的作業安全。我恆春籍膠筏「蔡田號」本年94日遭扣押,於繳交罰款後獲釋,為第一次預備會議成果具體落實的例證。
我與菲方此次會談中同意將成立漁業合作「技術工作小組」以討論漁業合作相關議題,包括漁業資源管理及養護與捕魚範圍等議題。
雙方代表團在此次會議中,不僅在海上執法、通報及立即釋放等機制坦誠交換意見,雙方並就各項執行細節,達成確實執行及進一步落實的共識,係深化漁業實質合作的具體成效。(E


中華民國與菲律賓舉行「臺菲漁業會談」第一次預備會議達成具體成果,雙方簽署會議紀錄承諾未來避免使用武力及暴力,以防類似「廣大興28號」漁船遭槍擊之不幸事件再度發生外交部(2013.06.15
2013/06/15
162號新聞稿
中華民國與菲律賓於本(102)年614菲律賓馬尼拉舉行「臺菲漁業會談」第一次預備會議,雙方於會中達成具體成果,承諾未來避免使用武力及暴力,以防類似「廣大興28號」漁船遭槍擊之不幸事件再度發生。
自「廣大興28號」漁船不幸事件於本年59發生後,我國對菲國提出四項嚴正要求,其中「儘速啟動臺菲漁業會談」即為避免未來類此不幸事件再度發生,保障我漁民作業安全及建立雙方漁業作業秩序。我政府透過外交途徑持續與菲方磋商,於本年614日舉行「臺菲漁業會談」第一次預備會議,我方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副署長蔡日曜率領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外交部同仁組成代表團,菲國則由農業部漁業局局長Asis Perez擔任主談人,率領菲國外交部、交通部海巡署等官員與我會談。
雙方於會議中達成具體成果並由我駐菲律賓代表處副代表張泰來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白熙禮(Antonio Basilio簽署會議紀錄,由我漁業署蔡副署長及菲國漁業局局長Asis Perez見證。雙方認為應在臺菲間相關海域建立海上執法之合作機制,相互通知執法程序。未來各自執法船艦對他方漁船不得使用武力及暴力。
此外,雙方為避免未來一方漁船於作業時可能遭對方公務船認為越界捕魚而發生緊追、登臨、檢查、逮捕、拘留、對方漁船及船員進行行政與司法程序之情況,同意建立一套通報機制。任一方漁船於被捕時,漁船所屬國政府將迅速獲得逮捕國家政府之通知,以便對遭逮捕之所屬漁船提供協助。
臺菲雙方亦同意建立機制,就一方漁船未來遭到對方公務船扣留時,扣押國政府應依據國際實踐,儘速釋放被扣押漁船及船員。
本次預備會議雙方坦誠交換意見,就有關漁業合作之雙方關切事項達成具體成果,雙方並同意將在近期內再次舉行會談,就漁業合作之臨時安排及漁撈作業之管理、養護計畫等議題進行討論。未來雙方亦將考量參考「臺日漁業協議」實質內容,以解決長期以來存在之臺菲漁業爭議。(E


1 則留言:

  1. 這麼政府到底是在幫人民還是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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