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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1

違憲變對決:解散國會?解散議題?

狡兔如此多嬌,引無數好狗競折腰──賽狗場上,主人會放一隻狡兔在眾狗前,眾狗即緊追不捨。
國師陳長文撰文,建議馬應解散國會。
先看憲法增修條文的設計是保證立法與行政相互毀滅,但總統沒事
 
立法院可對行政院提起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長辭職(總辭)但立法院也必須同時被總統解散。
好了,作為國師的陳長文提出總統解散國會,已發生什麼事情與將發生什麼事?

1.  行政院長(也就是江宜樺)已經下台。
2.  立法院已經發動並且通過不信任案(國民黨同意)。
3.  立法委員忙選舉、竊聽案無人關心。
4.  政局立刻由違憲與否,轉成藍綠對決。王金平還是不分區?
5.  馬找時間復開國民黨全大會,進行選舉大誓師,陣前不宜分裂。
6.  新國會新議題,無舊行政院長可以質詢,也無王金平一切RESET
7.  馬英九又是好漢一條。
8.  假使在野黨過半,馬仍舊是總統與黨主席。

更可議的是,竊聽既然無關違法與否,選舉時執政黨當然可以自我為之,以助選情
因此,不可以選舉的政治手段來解決 司法問題 違憲議題。 

憲法第37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增修第二條:「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憲法第57條: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增修第三條: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增修第四條: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1 則留言:

  1. 好棋,真不愧為國師!服之不?服之!

    那廝可以大言不慚地說,不管民調多低,就算到了僅1%的支持率,若那時來選舉,我馬英九照樣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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