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美國公民權
在1917年2月13日,Roy Campbell Smith 總督召集首屆的關島議會,和戰後的台灣一樣,這議會為諮議會性質,並非立法機關,成員由總督選任村長、副村長,各區社會賢達總共34人所組成。議員可以向總督提建議,但法規由總督單向制訂。
有關居民權利問題,1902年關島總督 Seaton Schroeder 就向華盛頓提議給予關島人民公民權,但未獲允許。1925年美國參眾議員前往菲律賓巡視途中,停留關島,經陳情後公民權短暫成為國會議題卻未獲華盛頓批准。關島住民,可以領取護照,不必繳納聯邦稅與關稅,也被認為尚未達到自立的地步。
1930年3月26日關島總督 Willis Winter Bradley 有鑑於關島人民對美國的旅行權、土地所有權,在外居留等權利建議授予關島人民公民權。但是,並未獲得華盛頓批准。1936年7月11日關島議會決議向美國申請授予關島人民公民權。但是,總督拒絕撥款,巡迴的美國參議員也拒絕代轉。關島人民只好自行募款。1937年2月10日,參議院授予公民權的提案(75屆國會第1450號)因海軍部反對而被眾議院否決。海軍部的理由是此時美國正允許菲律賓獨立,進入10年的「菲律賓自治國」的過渡期,同時關島有國際商業與殖民爭端的風險。
1931年3月7日關島舉行首次普選,選舉第二屆關島議員。第二屆關島議會由參眾兩院組成。同樣的,這個議會雖然為民選,但是並未具有完全的立法權。總督,對於議會立法有否決權。議會與總督之間以參眾議院各三人所組成的「執行委員會」保持聯繫。
這議會在1941年太平洋戰爭日軍佔領後就停止。戰後海軍政府的美國總督海軍少將 Charles Alan Pownall 決定1946年5月1日恢復議會使之繼續行使職權。然後於7月13日重新選出新議會議員。關島居民此時要求公民全之外,還要求文官政府。1947年8月7日美國海軍部發佈公告,授予關島一定的自治權力,議會有立法權,總督有否決權,但議會得以三分之二多數,否決總督的否決權。此時,總督得請海軍部長做最後決定。總督,已經開始不具有絕對的權力。
1950年美國國會頒佈的〈組織法〉,賦予關島人民美國公民權。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1899年4月11日以前出生於關島的人都必須變成美國公民。和〈馬關條約〉一樣,他們可以自由選擇不加入美國公民,但這選擇權必須在兩年內實行完畢。
˙太平洋戰爭日本軍事統治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軍進佔,12月10日George Johnson McMillin 總督簽署投降書,日本軍事統治當局發出第一號公告:
我們在此公告:我們日本軍隊奉日本天皇之命佔領關島。目的在恢復自由,拯救全亞洲人民,並在亞洲建立持久和平。我們的目的是要建立世界的新秩序。
在我們日本當局管理下,你們所有良民都不必有所憂慮,可以安居樂業,因為我們保證你們的生命,永不查抄也不掠奪你們的財產。但如果我們由於駐紮和住宿的供應的需要,向你們提出要求,你們必須迅速答應我們的要求。這樣,我們的軍隊一定以我們的貨幣照價給予你們。
凡有反對我們的事業的任何反抗行為和特務行為,就必須受到軍事法庭裁判,本軍將處以嚴厲的懲罰,把這些罪人槍決。
皇曆2601年12月10日,或1941年12月10日發佈,日本司令陸軍少將堀井富太郎。
日本佔領後將美國戰俘送到日本。佔領後將關島改為「大宮島」,阿加尼亞改為「明石」。每個關島居民都要攜帶軍政府民政科頒發的身份證,也有糧票的管制。軍政府,最初是以陸軍主導,1942年3月移交海軍管理。
1944年2月23日開始有美軍空襲大宮島(關島),7月21日美軍反攻並登陸關島,因日本人死守,故到8月12日才平定。
回歸美國後的關島,仍舊要先接受軍事統治階段,才能過渡到民政統治。
˙戰後回歸美國的軍事統治
美軍的登陸作戰計畫中,就包括了軍政府組織,目的在戰事平定後為關島設立政府。美軍登陸時,軍政府的民政官員也隨之登陸。其首要工作就是發佈公告,宣布關島軍政府總督即為美國太平洋艦隊與太平洋地區統帥尼米茲、頒佈戰時犯罪的法律、成立特別軍事法庭。另外,也公布財產、勞力徵用、難民營、收回日圓,同時宣佈日本軍政府的法律與規章一律作廢。1944年10月,取消使用「民政」之稱,改為「關島軍政府」。1945年4月,再改為「美國海軍軍政府」。
1946年5月30日,停止軍政府,關島正式回復戰前的「關島海軍政府」。 公告如下:
關島的海軍政府現在已經重新建立。本人做為關島總督,所有關島政府的全部權力,對關島和附近海域以及對居民的管轄權,加上行政、立法、司法的責任,都已經授予本人,由本人屬下官員依據本人命令行使。
海軍少將的 Charles Alan Pownall,不但是關島總督,也是馬里亞納軍區司令,換言之,身兼軍政首長與民政首長兩身份。權力,比戰前更大。為此,其下增設了「民政長官」。
˙頒佈組織法,正式組織化但否定建州
1949年9月7日,杜魯門總統以〈第10077號行政命令〉 (executive order),將關島從海軍部改為隸屬內政部。
1950年美國國會頒佈7月1日生效的〈關島組織法〉 (Guam
Organic Law),關島才成為美國的「已組織領土」 (organized territory),關島人民成為美國公民,關島議會才成為真正的立法部門。首任文官總督為Carlton S. Skinner。
在國會〈關島組織法〉的辯論中,有議員要求參院保證:
「這法案不能被認為也不能被解釋為建州的第一步」、
「不論直接或含蓄,都沒有建州的承諾」、
「這個法案不是保證建州,也不是走向建州的一個步驟」、
「我們沒有對關島人民,或對讓渡關島給我們的西班牙,提供過任何關島最後可以加入聯邦成為一個州的承諾」、
「允許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兩個准州建州,就是使〈西北條例〉所規定的模型宣告完成,並且將大陸準州的組織法付諸實施。就是說,當一個準州經批准成立後,最後就一定加入聯邦成為一州。阿拉斯加和夏威夷是我們僅有的兩個準州。我們對於在我們統治之下的任何非自治領土的人民,並沒有表示也沒有暗示保證他們可以設置準州或建州。」
〈關島組織法〉還規定:「除本法令有規定之外,美國今後制訂的法規,除國會通過時特別指明適用於關島或屬地之外,對關島不發生效力或不適用。」換言之,關島已經擁有自治權力,但並不擁有外交與國防權責。
概括說來,從西班牙到美國幾個階段關島總督的身份,就可以理解各階段關島統治的本質。★表示無論是基於戰爭或條約,在初取得領土時總是派遣軍事官員出任「軍事總督」實施軍事統治,這包括了從日本軍事佔領政府手中取回自己領土的美國,仍然要先實施軍事統治。香港,也發生過相同經歷,顯示並非特例。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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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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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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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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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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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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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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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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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指揮官(military comm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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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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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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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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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gover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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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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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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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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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commiss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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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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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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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12.10
|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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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gover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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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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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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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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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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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總督(military gover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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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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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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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05.30
|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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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總督(military gover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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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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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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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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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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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gover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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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主要整理自:
【相關史料】
尼米茲〈公告第一號〉(1945年4月) ■
Taimocracy 譯〈建立琉球政府〉的民政公告No.13(1952.02.29) ■ Taimocracy譯
琉球群島地理邊界:民政府公告第27號◎ Taimocracy 譯
軍政府的設立與管理:關島(下)
軍政府的設立與管理:關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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