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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軍政府的設立與管理:關島(下)

軍政府的設立與管理:關島(下)
˙爭取美國公民權
1917213日,Roy Campbell Smith 總督召集首屆的關島議會,和戰後的台灣一樣,這議會為諮議會性質,並非立法機關,成員由總督選任村長、副村長,各區社會賢達總共34人所組成。議員可以向總督提建議,但法規由總督單向制訂。

有關居民權利問題,1902年關島總督 Seaton Schroeder 就向華盛頓提議給予關島人民公民權,但未獲允許。1925年美國參眾議員前往菲律賓巡視途中,停留關島,經陳情後公民權短暫成為國會議題卻未獲華盛頓批准。關島住民,可以領取護照,不必繳納聯邦稅與關稅,也被認為尚未達到自立的地步。


1930326日關島總督 Willis Winter Bradley 有鑑於關島人民對美國的旅行權、土地所有權,在外居留等權利建議授予關島人民公民權。但是,並未獲得華盛頓批准。1936711日關島議會決議向美國申請授予關島人民公民權。但是,總督拒絕撥款,巡迴的美國參議員也拒絕代轉。關島人民只好自行募款。1937210日,參議院授予公民權的提案(75屆國會第1450號)因海軍部反對而被眾議院否決。海軍部的理由是此時美國正允許菲律賓獨立,進入10年的「菲律賓自治國」的過渡期,同時關島有國際商業與殖民爭端的風險。


193137關島舉行首次普選,選舉第二屆關島議員。第二屆關島議會由參眾兩院組成。同樣的,這個議會雖然為民選,但是並未具有完全的立法權。總督,對於議會立法有否決權。議會與總督之間以參眾議院各三人所組成的「執行委員會」保持聯繫


這議會在1941年太平洋戰爭日軍佔領後就停止。戰後海軍政府的美國總督海軍少將 Charles Alan Pownall 決定194651日恢復議會使之繼續行使職權。然後於713日重新選出新議會議員。關島居民此時要求公民全之外,還要求文官政府。194787日美國海軍部發佈公告,授予關島一定的自治權力,議會有立法權,總督有否決權,但議會得以三分之二多數,否決總督的否決權。此時,總督得請海軍部長做最後決定。總督,已經開始不具有絕對的權力。


1950年美國國會頒佈的〈組織法〉,賦予關島人民美國公民權。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1899411日以前出生於關島的人都必須變成美國公民。和〈馬關條約〉一樣,他們可以自由選擇不加入美國公民,但這選擇權必須在兩年內實行完畢。


˙太平洋戰爭日本軍事統治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軍進佔,1210George Johnson McMillin 總督簽署投降書,日本軍事統治當局發出第一號公告:


我們在此公告:我們日本軍隊奉日本天皇之命佔領關島。目的在恢復自由,拯救全亞洲人民,並在亞洲建立持久和平。我們的目的是要建立世界的新秩序。


在我們日本當局管理下,你們所有良民都不必有所憂慮,可以安居樂業,因為我們保證你們的生命,永不查抄也不掠奪你們的財產。但如果我們由於駐紮和住宿的供應的需要,向你們提出要求,你們必須迅速答應我們的要求。這樣,我們的軍隊一定以我們的貨幣照價給予你們。


凡有反對我們的事業的任何反抗行為和特務行為,就必須受到軍事法庭裁判,本軍將處以嚴厲的懲罰,把這些罪人槍決。


皇曆26011210日,或19411210日發佈,日本司令陸軍少將堀井富太郎。


日本佔領後將美國戰俘送到日本。佔領後將關島改為「大宮島」,阿加尼亞改為「明石」。每個關島居民都要攜帶軍政府民政科頒發的身份證,也有糧票的管制。軍政府,最初是以陸軍主導,19423月移交海軍管理。


1944223日開始有美軍空襲大宮島(關島),721日美軍反攻並登陸關島,因日本人死守,故到812日才平定。


回歸美國後的關島,仍舊要先接受軍事統治階段,才能過渡到民政統治


˙戰後回歸美國的軍事統治
美軍的登陸作戰計畫中,就包括了軍政府組織,目的在戰事平定後為關島設立政府。美軍登陸時,軍政府的民政官員也隨之登陸。其首要工作就是發佈公告,宣布關島軍政府總督即為美國太平洋艦隊與太平洋地區統帥尼米茲、頒佈戰時犯罪的法律、成立特別軍事法庭。另外,也公布財產、勞力徵用、難民營、收回日圓,同時宣佈日本軍政府的法律與規章一律作廢。194410月,取消使用「民政」之稱,改為「關島軍政府」。19454月,再改為「美國海軍軍政府」。


1946530日,停止軍政府,關島正式回復戰前的「關島海軍政府」。 公告如下:


關島的海軍政府現在已經重新建立。本人做為關島總督,所有關島政府的全部權力,對關島和附近海域以及對居民的管轄權,加上行政、立法、司法的責任,都已經授予本人,由本人屬下官員依據本人命令行使。


海軍少將的 Charles Alan Pownall,不但是關島總督,也是馬里亞納軍區司令,換言之,身兼軍政首長與民政首長兩身份。權力,比戰前更大。為此,其下增設了「民政長官」。


˙頒佈組織法,正式組織化但否定建州
194997日,杜魯門總統以〈10077號行政命令 (executive order),將關島從海軍部改為隸屬內政部。


1950年美國國會頒佈71日生效的〈關島組織法〉 (Guam Organic Law),關島才成為美國的「已組織領土」 (organized territory),關島人民成為美國公民,關島議會才成為真正的立法部門。首任文官總督為Carlton S. Skinner


在國會〈關島組織法〉的辯論中,有議員要求參院保證:


這法案不能被認為也不能被解釋為建州的第一步」、
不論直接或含蓄,都沒有建州的承諾」、
這個法案不是保證建州,也不是走向建州的一個步驟」、
我們沒有對關島人民,或對讓渡關島給我們的西班牙,提供過任何關島最後可以加入聯邦成為一個州的承諾」、
允許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兩個准州建州,就是使西北條例所規定的模型宣告完成,並且將大陸準州的組織法付諸實施。就是說,當一個準州經批准成立後,最後就一定加入聯邦成為一州。阿拉斯加和夏威夷是我們僅有的兩個準州。我們對於在我們統治之下的任何非自治領土的人民,並沒有表示也沒有暗示保證他們可以設置準州或建州


〈關島組織法〉還規定:「除本法令有規定之外,美國今後制訂的法規,除國會通過時特別指明適用於關島或屬地之外,對關島不發生效力或不適用」換言之,關島已經擁有自治權力,但並不擁有外交與國防權責


概括說來,從西班牙到美國幾個階段關島總督的身份,就可以理解各階段關島統治的本質。表示無論是基於戰爭或條約,在初取得領土時總是派遣軍事官員出任「軍事總督」實施軍事統治,這包括了從日本軍事佔領政府手中取回自己領土的美國,仍然要先實施軍事統治。香港,也發生過相同經歷,顯示並非特例。


國家
職稱
備註
1668.06.16
1676.06.07
西
軍事指揮官(military commander
1676.06.07
1898.06.21
西
總督(governor
1898.06.21
1899.04.20
專員(commissioner
海軍
1899.04.20
1941.12.10
總督(governor
海軍
1941.12.10
1944.08.11
軍事總督(military governor
WWII
1944.08.11
1946.05.30
軍事總督(military governor
海軍
1946.05.30
總督(gover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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