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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8

〈台灣關係法〉與〈台北和約〉的綜合理解 ■陳儀深

【Remark】
本文是陳教授2009.04.17在自由〈台灣關係法〉今昔-和平才是基調文章的修正,因作者感覺自由刊載之文經刪動且改了標題,略感失焦,特將原文重刊。

〈台灣關係法〉與〈台北和約〉的綜合理解 ■陳儀深
最近因為紀念台灣關係法三十週年,本土派政論家提出一些很重要的問題或觀點,例如雲程先生從一九四九、一九七九、二○○九的流變問:三十年的「政策節奏感」是巧合還是有影?賴怡忠先生則是批評卜睿哲對〈台灣關係法〉的詮釋,竟把法律條文視為隨時間而改變的政策,而且把台灣民主所帶來的認同與自決,視為干擾彼此關係的主因。
另一方面,馬英九總統佔了便宜還賣乖,無視於明顯失衡的台美中關係,在紀念會上宣稱他上任後台灣不再是麻煩製造者,而是區域和平促進者,接著還推銷他堅持要簽署ECFA的理由。比較有理論對話意涵的,倒是馬政府的國史館在台北賓館重現「中日和約」(台北和約)簽約場景的展覽,國史館館長林滿紅宣稱,根據該項和約可為台灣追求最大利益、可作為確立台澎主權歸屬中華民國的基本論述。
林館長的論述與傳統國民黨不同之處,在於承認戰後台澎地位未定,以及一九五二年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是新的開始,頗有中華民國(在台灣)獨立的味道。但是,她無法回答的是(一)〈台北和約〉的背景是當時舊金山和會未邀請中方代表,而韓戰發生之後美國有意不在〈舊金山和約〉講明台澎歸屬,〈台北和約〉只能根據而不能超出〈舊金山和約〉;(二)根據一九五一年日本國會議員與外務省官員的詢答,日本是以中華民國(政府)正統治台澎的現實為基礎來締結雙方種種關係,台澎主權歸屬則是同盟國間才能決定的問題;(三)一九七二年中日建交以後,〈台北和約〉已經失去意義。
應知,一九七一年中華民國(蔣介石)代表團被趕出聯合國之前,胥賴美國的支持才得以在聯合國代表中國,而美國畢竟在一九七八年與中華民國「斷交、廢約、撤軍」,從一九七九年開始以「台灣關係法」規範美台關係,這才是至今還活著的、關鍵性的文件,否則何不強調一九五四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更見中華民國的偉大?不過,〈台灣關係法〉制訂之際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台灣安全免受中共威脅,連「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都會被美國嚴重關切,另一方面當時還是國民黨戒嚴高壓統治,所以該法強調「維護及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如今時移勢易,美國官方的主流意見認為「中國崛起」造成美中兩國「分享的共同利益日益增加」,一九七九年尚未浮出檯面的「趨獨」主張在二○○○年以後竟逐漸被列入「和平及安全的威脅」。
總之,〈臺灣關係法〉雖然不可能如陳前總統曾經誇大解讀那樣作為獨立的證據,但是它強調台灣前途必須以和平方式決定,實在是延續〈舊金山和約〉的「保護性的未定論」立場。吾人認為法律確實不應該淪為改來改去的政策,所謂美國利益除了短期的商業以及免於戰爭,更要包括長期的民主人權價值;而台灣人沒有悲觀的權利,說服美國之道應在於「從直覺抗議的草莽層次」提昇到政策管理層次,不論民進黨或台灣派社團皆應負起責任。(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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