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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3

石垣市長的尖閣登島

【Comment】
尖閣(釣魚台)群島,「行政區劃」上屬於沖繩縣石垣市,有稅收為證。
但我們應該注意「行政區劃」的用法,證實:即使有稅收也無法證明主權。
讓我們回顧:
⊙1945年4月1日,美軍展開琉球登陸作戰,佔領琉球群島,建立USMG「琉球群島美國軍政府」。
⊙在1951年的SFPT第3條中(見〈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一):第一章「和平」、第二章「領土」),日本同意「琉球群島」給聯合國託管並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而讓美國對之「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力」。
⊙1953年再根據佔領當局的「佔領權」確認「琉球信託管理地」管轄區域包括了「尖閣(釣魚台)群島」(見釣魚台歸屬琉球民政府公告第27號1953.12.25 ■雲程譯、Civil Administration Proclamation No. 27)。
⊙1960年〈美日安保條約〉第5條,其範圍為「日本施政下的領土」。
⊙1971年6月17日,透過〈沖繩返還協定〉將整個琉球群島的「施政權力」(包含「尖閣群島」)歸還給日本,並確認〈美日安保條約〉適用範圍及於「琉球群島」(當然也包含「尖閣(釣魚台)群島」)。
現在,透過石垣市長向「外務省」的申請(自己的行政區劃下,居然市長不能登陸),又將這問題突顯出來。

日本石垣市市長申請登陸釣魚島 ■BBC(2009.04.11)
日本官房長官河村建夫4月8日在記者會上証實,沖繩縣石垣市的大濱長照市長于本月3日寫信給外務大臣中曾根弘文,要求允許其登陸釣魚島(日本稱尖閣諸島)。
在日本政府的行政區劃中,尖閣諸島被劃歸石垣市管轄。釣魚島等大小八個島嶼,在石垣市的登錄地址為登野城2360-2365番地(也有文件標注為登野城2390-2394番地)。
據日本媒體2003年1月披露,日本政府從一名沒有透露身份的男子那裡租用了尖閣諸島中的三個無人居住的小島。對此,石垣市每年徵收大約100萬日元的固定資產稅。此次大濱市長申請登島的理由,便是「為評估固定資產稅進行實地考察」。
據《琉球新報》報道,大濱市長在7日下午召開的記者會上表示,登陸釣魚島是以中央政府的許可為前提,「如果總務省和外務省不批准,並無意登陸以引起社會混亂」。對於這一行動是否會刺激中國和台灣當局,大濱市長表示會盡量不造成各方關係惡化。
這是石垣市市長首次向中央政府申請登陸釣魚島。官房長官河村建夫在8日的記者會上表示,對于是否批准這一登陸申請,「相關各部門正在研究之中」。
今年2月,麻生首相在國會接受質詢時稱「尖閣諸島是日本的固有領土,當然包括在日美安保條約的範圍之內」。此後,兩國原本協商安排在3月底的麻生首相訪華日程,應中方的要求而延期。據日本媒體分析,訪華延期的原因在於當時中國國內的輿論對釣魚島問題極為敏感。
本月10日-12日在泰國召開的東亞峰會上,日中首腦將舉行會談。而胡錦濤主席與麻生首相於本月2日在倫敦舉行的會談中,已就麻生4月29日訪華達成了一致。因此,日本政府是否批准石垣市市長登陸釣魚島的申請,或許會對今後的外交日程造成影響。
http://news.bbc.co.uk/chinese/trad/hi/newsid_7980000/newsid_7989300/7989393.stm
石垣市長、尖閣上陸許可求める ■産経新聞(2009.04.09)
 沖縄県石垣市の大浜長照市長が3日付で、東シナ海の尖閣諸島(中国名・釣魚島)への上陸許可を求める書簡を中曽根弘文外相あてに送付していたことが8日、分かった。河村建夫官房長官が記者会見で明らかにした。
 上陸の目的は、地方税法に基づく固定資産税評価の実地調査となっているが、政府が上陸を許可するかは微妙な情勢。尖閣諸島は行政上石垣市に属しているが、政府は、中国、台湾が領有権を主張していることを考慮し、平成14年から原則として上陸を認めてこなかった。
 河村氏は「対応を検討している」としたが、北朝鮮のミサイル発射をめぐる国連安保理の協議や月末の麻生太郎首相の訪中があるため、上陸を許可しない公算が大きい。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090409-00000537-san-pol

AIT:釣魚台在美日安保條約範圍內 ■中央社(2009.02.28)
美國在台協會新聞科長王樂仁今天指出,對於釣魚台列嶼的最終主權歸屬,美方不持任何立場,但美方認為,釣魚台自1972年後就處於日本政府的行政管轄下,在美日安保條約範圍內。
日本首相麻生太郎日前在國會答詢時表示,釣魚台既然是日本固有的領土,當然就是美日安保條約防衛的對象。
王樂仁接受中央社訪問表示,釣魚台的最終主權歸屬,美方不持任何立場,但美方希望主張擁有釣魚台主權的各方,能和平解決問題。
他指出,釣魚台與琉球自1972年起就處於日本政府的行政管轄下;美方認為,根據1960年簽署的美日安保條約第5款規定,這項條約適用於「日本政府行政管轄的所有地區」。980228
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SearchDate=&pNewsID=200902280155&pType1=PD&pType0=IPL&pTypeSel=0
1960年1月19日〈日美安保條約〉第5條第1款:
Each Party recognizes that an armed attack against either Party in the territories und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apan would be dangerous to its own peace and safety and declares that it would act to meet the common danger in accordance with its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and processes.
 各締約国は、日本国の施政の下にある領域における、いずれか一方に対する武力攻撃が自国の平和及び安全を危うくするものであることを認め、自国の憲法上の規定及び手続に従つて共通の危険に対処するように行動することを宜言{宜はママ}する。
相關閱讀:美日安保下的釣魚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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