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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2

民主台灣的治理基本法


台灣雖是民主的典範,遺憾的是,台灣缺乏實施真正法治的基礎—一方面台灣因「中華民國憲法」導致憲政錯亂;另一方面,台灣更因此憲法一再受到中國霸凌。

就內容看,「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原針對中國設計,不適合台灣。更荒謬的,行憲後當局旋即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架空憲法本文半世紀,直到民主開放才回歸原狀。嗣後又經多次零碎修訂,變成權責不明的體制現狀—最大的是,總統在擁有國防、外交等行政權力同時,不僅不必向國會負責,反而有權召集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解決爭議」。如此使總統「既是五權又凌駕五權」,破壞「權力分立」的憲政設計,已嚴重妨礙台灣民主深化。

就合法性看,「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公民在1946年制訂,翌年實施的中國憲法。在舊金山〈對日和約〉前,台灣還是等待重建且地位未定的敵國領土,台灣人仍屬日本國籍,如何有資格制訂中國憲法?無資格制訂中國憲法的台灣人,如何能受其管轄?

更何況,這部中國憲法,已被其制憲母體的中國公民在1949年以中國臨時憲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所廢止,現行的中國憲法更是1954年後的第四版,後者還經過五次修訂。

一部失去效力的憲法文件,理論上不具有管轄台灣的正當性,而事實上卻又指導著台灣當局的日常政治運作—台灣的民主就是在前述巨大矛盾中苟活為現實找理論根據—這是極為深刻的政治議題

太平洋戰爭結束,包括台灣、朝鮮等日本帝國領土,成為「以美國為首的盟國」的軍事佔領地。盟國指派蔣介石元帥為代表來台灣,實施佔領軍事統治,並開始「經濟復興」與「政治重建」;台灣與其人民則等待和平條約決定其未來。

根據194582日〈波茨坦協定〉規定盟國對德佔領原則與重建目標—轉化軸心國的軍國主義體制為民主、自由並重視人權的現代社會,這也是佔領日本帝國與軍事統治的準則。

佔領當局則有權擱置當地主權,並如同合法主權者般的進行治理。但軍事統治只是行政治理,不涉及佔領地主權歸屬。當政治重建完成後,佔領當局應將主權交還當地民選的合法政府。交還的過程既要因應內外環境變遷;也會分階段轉換統治性質—從最初嚴格軍事統治階段,總督享有獨裁權力起,經過「臨時政府」、「過渡政府」等階段逐漸下放權力,最後透過公投確定新憲法,舉行大選組成當地合法政府,再行移轉主權。過程中,無不要受到「管理當局」(美國)的授權與監督。

不僅戰後日、韓、德等循此模式重建,本世紀阿富汗與伊拉克戰後重建都是。但台灣因摻入「中國憲法」外觀,讓學者陷入國共內戰視野,難以清楚辨識台灣政治中「戰後重建」的主軸。

軍事統治不可亂來,佔領當局需要一部「治理基本法」指導政治,但台灣似乎沒有;反之,台灣實施與己無關且被廢止的「中國憲法」。從功能主義角度看,被中國公民廢止而失效的「中華民國憲法」,其總統獨攬大權的特質,正好適合軍事統治初期總督的獨裁所需。挪用一份歷史文件,不會造成主權改變的效果,也未逾越盟國委託的治理權限。

唯有依據戰後政治重建理論與功能主義的角度,將「中華民國憲法」視為佔領區的「台灣治理基本法」(Organic Law),我們才能賦予其對台灣管轄的合法性。進一步的,因為它是「台灣治理基本法」不是「中國憲法」,台灣人民才有資格隨著政治重建需求,依據「國民主權」原則,階段性修訂這部治理基本法。台灣人若將之視為「真的中華民國憲法」,正好弔詭的承認自己受「中國憲法」管轄而動彈不得。

1960年代起實施地方選舉、國會增補選、1979啟動自治,經1990年代修憲與國會普選,最終於1996年總統選舉—台灣人民逐步組織民主的合法政府,完成自治。目前台灣地位不屬於中國,應屬類似「國協」中紐、澳、加等「王權自治領」(Dominion)但政治重建最終的主權移轉之日還沒到來。

從政治重建角度看,原始且失效的「中華民國憲法」加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即為台灣「治理基本法1.0」;而1990年代經七次修訂的「憲法」,則為半民主的「治理基本法1.5」。

成就雖斐然,但這部「憲法」內在的威權性,卻妨礙台灣民主;特別是其「中國」之名,備受北京以「一個中國」為藉口無理打壓。為深化民主與對應外在霸凌,民主台灣需要一部全新的「治理基本法2.0」。這有賴台灣人民的努力,更需要作為「主要佔領國」的美國的支持才能竟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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