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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7

從韓國司法動向談台灣人的效忠○雲程

從韓國司法動向談台灣人的效忠○雲程
1029日韓國憲法法院朴漢徹院長在哈佛大學演講,主張慰安婦是日本政府的戰爭罪行,故請求權不會消滅應無限期追訴。[1] 不僅如此,111日韓國光州地方法院判決日本三菱重工應對二戰韓國女工做出賠償,理由是戰爭期間的軍需強制勞動違法。這是自今年7月首爾高院和釜山高院作出類似判決後的第三例[2]
事實是1965年日韓正常化時,朴正熙與日本簽署〈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第二條確認了兩國政府與國民間就財產、權利與利益的請求權已經完全且最終解決。面對韓國翻臉,論者斷言:韓國司法界已逐漸形成否定該協定效力的趨勢
條約是國與國的「主權行為」,司法部門僅僅是國家「主權表現」的一部分。只要合乎程序、不違憲、不違法也非密室私相授受的國家主權行為──條約就是國內法律,司法機關應遵守。韓國想洗刷殖民歷史之心可泯,但手法荒腔走板,除將引發得不償失的反應外,也讓人看出濃濃的內鬥煙硝味。
韓國在戰前是日本的一部分,韓國人持有日本籍國民而自有「效忠」日本的義務;為國家生產軍需品,本是履行效忠義務的行為。
台灣人戰前擁有日本國籍是事實,但我們卻從未正視自己戰後身分轉換的巨大影響。
台灣人身分轉換的邏輯很清楚:戰前台灣人「效忠」日本是法律義務。因為日本戰敗,台灣人不得再「效忠」日本,改「服從」流亡的中華民國與後繼的中華台北。發動戰爭的雖是日本政府與政治家,由於台灣人曾是日本臣民,須與日本國民一同背負戰爭債務,但台灣臣民對此歷史無須羞恥也不必心懷罪惡。
台灣人未能釐清這簡單事實,反而為了贖罪、勢利或原鄉情懷,企圖以貼近戰勝的中國改變身分。結果得不償失——不但財產被接管,財富因貨幣改制而重新分配,等於被迫償還部分戰爭債務;還被陳儀賞一巴掌:「台灣人要經過30年的訓政才能任用。」
台灣人被戰敗的罪惡感與虛構的血緣纏身,從此失去方向感,影響至今未曾稍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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