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菲的EEZ與大陸棚協議,台灣方面可能沒有損害。
現狀是台日、台菲已經各有漁業協定,包括暫訂執法事項。因此,日菲的協議,只要不針對第三方(事實就是不針對第三方),就是不會影響到台菲雙方各與台灣簽訂的暫訂協議。
反而,日菲的EEZ與大陸棚協議是海洋法的「重層嚇阻」,無論是台日或台菲暫訂執法協議,都是被日菲協議所涵蓋(台灣是在台菲架構下的第二層的事實存在)。
換言之,這架構在台日、台菲各簽署漁業協定之前就已經設計好,台日、台菲的事實協議先行,然後日菲的正式法律架構再進來。否則,法律架構先進來的話,事實架構就無資格進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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