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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南非被改名案例 台灣的管理當局(美國)開始負起條約責任

【雙魚之論】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has unilaterally altered the designation of Taiwan’s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its territory, downgrading it from the “Taipei Liaison Office in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to the “Taipei Trade Office in Johannesburg” and the “Taipei Trade Office in Cape Town.” This unilateral modification entails two significant changes: (1) the downgrading of the office from a “Liaison Office” to a purely commercial “Trade Office,” and (2) the shift in the designation of the host location from the state’s name to specific city names. An analysis of the underlying political symbolism suggests that this action is driven by pressure from Beijing. However, given that Taiwan no longer contests Beijing’s claim to be the sole legitimate government of China, Beijing’s persistent concern raises questions.
The rationale appears to be that the name change serves as a tool to isolate Taiwan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limiting its interactions to mere commercial exchanges.
In light of Taiwan’s lack of recognized statehood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Beijing’s efforts to marginalize Taiwan might seem unimpeded. However, for a territory and authority that does not enjoy state status, there necessarily exists an administering authority responsible for safeguarding and overseeing its external defense, diplomatic, and fiscal functions and interests.
In Taiwan’s case, this administering authority is the United States, designated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under Article 23(a)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Notably,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is also a signatory to this treaty.
Historically,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en reluctant to fully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is role. In recent years, however, there has been a marked shift. Now the situation is different.
The U.S. State Department has clarified that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758 in 1971 does not address Taiwan’s status nor preclude Taiwan’s meaningfu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Furthermore, the U.S. has taken steps to counter efforts by certain American states to marginalize Taiwan, while Congress has passed numerous legislative measures to bolster Taiwan’s international participation.

南非片面更改台灣駐該國的代表處名稱,從「駐南非共和國台北聯絡代表處」變更為「駐約翰尼斯堡台北商務辦事處」及「駐開普敦台北商務辦事處」。被片面改變之處有二1.  代表處是「聯絡代表處」降為純民間的「商務辦事處」,2.  駐在地從國名改為城市名。觀察其意在政治意象可知,壓力來自北京。但,台灣已經不與北京爭「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地位了,為何北京這樣在意?
理由只有改名只是工具,就是把台灣隔絕在國際社會之外,剩下商務交流的可能性。
就台灣並未享有國家地位而言,北京的進逼似可毫無阻撓得逞。但是,非國家地位的領土與當局,其上必然有管理當局(administering authority)在保護與監管其對外的國防、外交、財政功能與利益。
就台灣而言,管理當局就是〈對日和約〉第23(a)條中的「主要佔領國」(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其中,南非聯邦也是簽約國
美國長期無意承擔前述責任,但近年來有所不同。
美國開始負起管理當局責任——國務院表明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與台灣地位無關,也未阻止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意旨,並著手阻止美洲國家抵制台灣;國會也通過許多法案支持台灣的國際參與地位。

南非片面更名降等台灣駐處 美眾議員外委會審查會議為我發聲    自由 20250723

在南非副總統率團訪中後,南非外交部隨即在未與我國協商下,逕將我駐南非代表處更名、降等。對此,美國眾院外委會非洲小組主席史密斯(Chris Smith)為我國發聲表示,美國國會對此高度關注,任何單方面違反1997年雙邊協議的企圖與改變現狀的舉動都是不可接受的,呼籲南非勿屈從中共壓力,回歸法定現狀。

南非外交部在未與我國協商下,21日以政府公報發布公告,逕將我國在南非兩駐處自41日起分別改名為「約翰尼斯堡台北商務辦事處」及「開普敦台北商務辦事處」。

美國聯邦眾議院外交委員會22日召開法案審查會議,討論《美國與南非雙邊關係檢視法案》(U.S.-South Africa Bilateral Relations Review Act of 2025),外委會非洲小組主席史密斯在會中事實陳述部分提到,南非外交部21日發布聲明,針對經台斐雙方正式協議確立的代表處名稱「南非共和國台北聯絡代表處」做出回溯性的更動

史密斯指出,美國國會對此高度關注,認為任何單方面違反1997年雙邊協議的企圖與改變現狀的舉動都是不可接受的,中共對台灣的打壓及其人權紀錄令人憂慮,也影響南非做為國際可信賴夥伴的形象;他也讚許南非「國家團結政府」(GNU)中的民主聯盟(DA)捍衛民主台灣、反抗親中共勢力,呼籲南非勿屈從中共壓力、回歸法定現狀。

外交部長林佳龍表示,對史密斯為我執言表示誠摯歡迎及感謝,並再度嚴正敦促南非政府秉持契約精神,遵守1997年台斐雙邊關係法律架構,儘速與我方展開基於「對等、尊嚴」為原則的對話協商,在台斐雙方獲得協商共識前,不應片面更改我駐處名稱及地位,或對我駐處採取任何強制手段

1 則留言:

  1. 歹人以為自己計謀得逞,卻不知道自己只是冥冥中完成上帝的旨意。
    南非這種片面更名的舉動,使得台澎背後的真大老闆必須跳出來發聲~~

    我問 Gemini~~~
    Q1:你知道什麼是國際法上的禁反言?
    A1:國際法上的禁反言原則 (Estoppel) 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其核心精神是「禁止出爾反爾」或「不得自食其言」。簡單來說,如果一個國家曾經做出某種言行(包括聲明、行為或甚至沉默),讓其他國家合理地相信並依賴其言行而採取行動,那麼這個國家就不能再否定其先前的言行,從而導致其他國家受到損害。

    (省略一些敘述)

    經典案例
    國際法上涉及禁反言原則的案例有很多,其中一些著名的包括:

    東格陵蘭島案 (Eastern Greenland Case, 1933):這是禁反言原則在國際法上首次被明確適用於領土主權問題的案例。挪威外交部長曾向丹麥表示挪威不會阻撓丹麥對格陵蘭主權的主張,國際常設法院認為挪威因此受其聲明的約束,不能再對丹麥的主權主張提出異議。

    寺廟主權案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se, 1962):此案涉及泰國和柬埔寨之間的寺廟主權爭議。國際法院認為,泰國曾接受一張將寺廟劃歸柬埔寨的邊界地圖,並且長期沒有提出異議,因此不能再反悔主張寺廟屬於自己。

    總之,禁反言原則強調的是國際關係中的言行一致性和誠信。它規範了國家在國際舞台上的行為,確保國家不能在做出某種承諾或表現後,又任意反悔,損害其他國家的合法權益。

    Q2:對於某領土的所有權,當中國聲稱是其所有時,美國若沒有表示反對,以後能不能反對?
    A2:當中國聲稱某領土為其所有,而美國當時沒有表示反對,未來美國能否反對這個主張,會涉及到國際法上幾個重要的原則,其中禁反言原則(Estoppel)和默認(Acquiescence)是關鍵。

    國際法上的「默認」與「禁反言」
    默認指的是一個國家在面臨其他國家明確主張或行動時,若有機會和義務提出異議,卻選擇保持沉默,則其沉默可能被解釋為默許或接受該主張。

    禁反言原則則更進一步,它要求當一個國家透過其言行(包括沉默)導致其他國家合理地信賴並採取行動,那麼該國就不能再否定其先前的立場,以免造成他國損害。

    美國未來能否反對?
    美國未來能否反對,取決於以下幾個要素:

    美國沉默的性質和背景:

    是否構成「默認」? 國際法院在判斷沉默是否構成默認時,會考量該沉默是否發生在一個需要被明確反對的情況下。如果中國的主張是公開且明確的,且美國有能力且有義務立即回應,那麼長時間的沉默可能被視為默認。

    是否有其他解釋? 美國的沉默是否可能只是基於策略考量、內部決策延遲,或是對該領土所有權爭議的不明確立場?如果沉默有其他合理、不代表默許的解釋,那麼其法律效力就會減弱。

    中國對美國沉默的「依賴」:

    中國是否合理地依賴了美國的沉默,並因此採取了某些行動來鞏固其對該領土的主權?例如,中國是否在該領土上進行了大規模的建設、行政管理或軍事部署,而這些行動的基礎是相信美國不會反對?

    如果中國能證明其行為是基於對美國沉默的合理信賴,且美國現在的反對會對中國造成實質損害,那麼禁反言原則就可能適用。

    美國先前是否有其他「表態」:

    即使美國對中國的特定聲明沒有立即反對,但如果在其他場合或透過其他方式(例如外交照會、官方聲明、國際會議上的發言)表達過對該領土所有權的保留或否定,那麼這些表態可以抵消其在特定時刻的沉默效果。

    國際社會的普遍立場:

    對於該領土所有權的爭議,國際社會的普遍觀點為何?如果大多數國家都承認或支持中國的主張,那麼美國後來的反對將面臨更大的外交和法律壓力。

    結論
    簡單來說,如果中國能夠證明:

    其聲明是公開明確的;

    美國在有機會和義務反對的情況下,長時間保持了沉默;

    中國合理地依賴了這種沉默,並因此改變了其處境,例如投入大量資源鞏固對該領土的控制,

    那麼,美國未來再提出反對的立場將會非常困難,並且可能因為觸及禁反言原則而喪失其反對的權利。

    然而,如果美國的沉默可以有其他合理解釋,或者美國曾以其他形式表達過保留意見,又或者中國無法證明其對美國沉默的合理依賴及由此產生的損害,那麼美國仍有可能在未來提出反對。

    這類問題通常複雜且高度依賴具體事實和國際法解釋,最終可能需要透過外交談判或國際司法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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