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7 月 1 日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78/L.86)]
78/311.
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方面的国际合作
大会,
重申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并回顾《世界人权宣言》[1]
又重申其2015年9月25日题为“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第70/1号决议、2015年7月27日题为“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的第69/313号决议、2023年9月29日大会第78/1号决议附件所载的、大会主持召开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高级别政治论坛通过的政治宣言和2015年12月16日题为“关于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执行情况全面审查的大会高级别会议成果文件”的第70/125号决议,
重申其2024年3月21日题为“抓住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机遇,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第78/265号决议、2023年7月25日题为“快速技术变革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的影响”的第77/320号决议、2023年12月19日题为“信息和通信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第78/132号决议和2023年12月19日题为“在数字技术背景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第78/213号决议。
认识到快速的技术变革,包括人工智能的迅速进步,有可能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加速推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通过平衡和统筹兼顾的方式从经济、社会和环境这三个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又认识到不当或恶意地设计、开发、部署和使用人工智能系统——例如在没有适当保障措施或不符合国际法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潜在的风险和挑战,认识到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贫困,包括消除极端贫困,是世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大挑战,对实现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
强调指出人工智能系统应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其生命周期包括前期设计、设计、开发、评价、测试、部署、使用、销售、采购、运行和淘汰等阶段,这些系统必须以人为本、可靠、可解释、符合道德、具有包容性,充分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国际法,遵循人工智能造福所有人的原则,符合以人为本、具有包容性、面向发展的信息社会的愿景,同时铭记本决议着重于非军事领域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方面的国际合作,不涉及为军事目的开发或使用人工智能,
调会员国应在设计、开发、部署、淘汰和使用人工智能方面享有平等机会,同时尊重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
关切地注意到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的人工智能鸿沟和其他数字鸿沟继续扩大,发展中国家在跟上人工智能发展迅速加快的步伐方面面临独特挑战,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的设计、开发、部署和使用方面,因此强调指出迫切需要缩小差距和协助发展中国家进行人工智能能力建设,以便它们不会进一步落在后面,
又关切地注意到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行动可能阻碍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创新以及全球合作,
注意到开源软件、开放模式和开放数据等方法和业务模式在传播人工智能惠益方面的积极益处及潜在风险,并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参与相关全球合作的重要性,
认识到缺乏数字基础设施连通性和技能,包括缺乏教育、专门知识和人的能力,仍然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面临的一个根本挑战,这可能加剧人工智能鸿沟和其他数字鸿沟,包括在利用和受益于人工智能方面的准备程度差异,
强调指出迫切需要弥合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的人工智能鸿沟和其他数字鸿沟,强调获取人工智能惠益的质量,因此强调指出必须提供充足的公共和私人资金,动用各种着重行动的执行手段,例如开展知识共享活动和按照共同商定条件转让技术,以及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国家需求、政策和优先事项提供能力建设援助,
注意到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及国际金融机构、私营部门、公司、民间社会、媒体、学术界和研究机构、技术界和个人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可在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和推广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强调指出必须加强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的协调与合作,增加对人工智能能力建设的投资,同时具体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优先事项和条件,并鼓励发达国家和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和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采取积极措施,
认识到联合国系统在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强调必须加强能力建设方面的国际合作和多方利益攸关方协作,支持发展中国家有效、公平、切实参与人工智能系统治理方面的国际进程和论坛并拥有代表权,
1. 决心弥合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的人工智能鸿沟和其他数字鸿沟,加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为此开展南北合作、南南合作和三方合作,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求、政策和优先事项,以期利用人工智能的惠益,尽量减少其风险,加快创新,加速在实现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取得进展;
2. 鼓励会员国在充分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国际法的情况下,酌情并根据本国国情和优先事项,将能力建设以及人工智能的设计、开发、部署和使用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和战略,并在这方面进行必要投资,还鼓励国际社会以及相关利益攸关方在能力建设领域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包括为此利用自愿合作举措;
3. 促请国际社会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方面的国际合作营造有利环境,并强调必须尊重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以及人权和基本自由;
4. 促请会员国加强惠及所有人的合作和伙伴关系,应对主要的结构性障碍,消除障碍,包括为此扩大获得基础设施、知识和技能的机会,以促进普遍和切实的数字连通,这有助于为数字化转型以及公平和包容地获得数字和人工智能发展与创新的惠益奠定基础;
5. 鼓励会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和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合作,包括政策交流、知识共享活动和以共同商定的条件转让技术、技术援助、终身学习、人员培训、劳动力技能发展、国际研究合作、自愿联合国际研究实验室和人工智能能力建设中心,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国家需求、政策和优先事项,并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讲习班等,以分享经验和最佳做法;
6. 促请国际社会在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提供和促进公平、开放、包容和没有歧视的营商环境;
7. 鼓励会员国在扩大负责任地使用开源人工智能和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等数字解决方案以及其他方法和业务模式时考虑惠益和风险;促进、保护和保全语言和文化多样性,在其训练数据中考虑到使用多种语言,特别在大语言模型方面;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消除种族主义、歧视和其他形式的算法偏见;推动人工智能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创新环境和数字公共产品的使用,以利用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的潜力;
8. 鼓励各国政府、私营部门、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民间社会、媒体、学术界和研究机构、技术界和个人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方面的国际合作,并酌情采取必要和积极的步骤,消除所有人,包括妇女和女童、残疾人、土著人民、地方社区、儿童和青年、生活在贫困中和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人以及处境脆弱者面临的障碍,并通过投资、教育、培训、技术创新、使用和应用,确保所有人充分享受人工智能的惠益,提高数字包容性,实现性别平等并增强妇女和女童的权能;
9. 促请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基金、方案、其他实体、机构和办事处以及相关组织在各自任务和资源范围内,利用机会,应对挑战,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为此利用适当的机构间机制,进行研究、摸底和分析,报告这一领域的进展和挑战,并利用其资源和专门知识提供有针对性的援助;
10. 促请其他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及国际金融机构和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在各自任务和资源范围内,充分利用现有国际和区域机制和平台,加强发展中国家的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并开展相关合作与协调;
11. 鼓励会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利用联合国系统和其他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与人工智能有关的能力建设资源,加强能力建设,包括支持根据本国需要、政策和优先事项拟订国家数字和人工智能战略,确保这些投资产生长期和可持续的成果;
12. 支持联合国在国际发展合作中发挥核心和协调作用;
13. 促请联合国系统加强在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方面着重行动的国际合作,包括通过自愿和透明的合作框架或举措加强合作,这也会促进发展中国家切实参与人工智能进程;
14. 期待人工智能问题高级别咨询机构的最后报告,以及在《全球数字契约》、《未来契约》和联合国相关后续进程的背景下就人工智能相关能力建设酌情进行的讨论;
15. 请秘书长在现有资源、程序和文件范围内,向大会第八十届会议报告发展中国家在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方面面临的独特挑战,并提出应对这些挑战的建议。
2024年7月1日
第97次全体会议
https://documents.un.org/doc/undoc/gen/n24/197/25/pdf/n2419725.pdf
A/78/L.86 adopted on 1 July 2024 without a vote
(A/78/PV.97) under ite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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