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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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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人性而言,重大案件常要找人來分攤責任,檢察官、法官也是如此。見檢察官先跳過可自行決定的(交保、無保)責任,而找法官裁定嚴重的(羈押)。
法官一級的先鄉愿,讓二級(第三者)來指示,之後再由一級的第三者根據「指示」來裁定。
Voila

否則無法解釋地方法院荒腔走板的裁定所圖何來。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偵抗字第1817號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 20240904

柯文哲等人聲請羈押抗告案件

檢察官及被告彭振聲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4)日就柯文哲部分裁定,茲說明要旨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審裁定主文:柯文哲請回】

貳、理由要旨:

一、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依同案被告彭振聲及朱00之供述、證人邵00之證述,佐以朱00與應00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00受雇於沈00之目的、沈00行賄應00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被告是否如其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是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二、被告彭振聲之抗告狀未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本院合議庭業已通知其補正,將待補正此項程序合法要件後,另行裁定。

叁、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魏俊明、受命法官鍾雅蘭。

肆、本件不得再抗告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803-2528306-a3000-051.html

 

 

台北地院就柯文哲裁定結果之新聞稿如下:

一、檢察官係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而本案爭點在於:11099日都委會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乙事(下稱系爭20%之容積獎勵),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之:1.臺北市政府以11011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之都市計畫所外加20%之容積獎勵、2.1111018日臺北市都發局所核發之建照,客觀上是否合法,以及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仍為指示。

二、按羈押要件中所稱「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先予敘明。

三、就系爭20%之容積獎勵,其客觀上確有違法之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即認: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四、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或被告是否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然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之意見,尚非無據。而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亦尚未達前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故尚不能認被告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被告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認被告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為圖利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之情形。綜上諸情,應認聲請人就羈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釋明尚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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