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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2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詹大法官森林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部份摘要)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詹大法官森林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本席始終認為,死刑制度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不得有任何例外情形。」

「憲法第15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本條規範,不但可解為人民有積極向國家請求維持最低程度生活的權利,且具有人民可禁止國家剝奪生命的意涵,要無可疑。」

「據此,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認為,個人並未同意讓渡生命給國家,國家自然無從以公權力加以剝奪。」

「在探討死刑制度合憲性問題時,不能遺忘上述曲折的發展過程中,前人所探得生命權受絕對保障之真理,否則難免將此一絕對權利相對化,而誤認為實現特定國家公益目的時,可以犧牲生命權為代價。」

「依本席所見,憲法所定之基本權,原則上僅得以法律予以限制,而不得剝奪之。對於最重要之基本權,例如自由及生命,尤其如此。」

「對於人民之自由,國家既然不得以法律剝奪之。對於人民之生命權,更不容任何法律予以剝奪,否則即屬違憲。」

「依我國憲法第8條之文義,國家得依法定程序而限制之基本權,僅及於「人民身體之自由」,而不含「人民之生命」」

「即使肯認死刑制度合憲,但在決定何者屬於得以判處死刑的「情節最重大犯罪」之際,仍然需要一個具普世性(universal applicability)的準據。」

 

「即使認同基於罪責原則,對客觀上罪責程度最嚴重的行為,國家可科處死刑,仍然面臨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應完全為其自身行為負責的問題。現代刑罰學、社會學、心理學、精神醫學乃至於腦科學的研究成果也指出,所有人的行為都會受到家庭成長環境、教育機會、經濟資源等外在條件所影響,甚至因發展障礙、精神疾病、人格障礙等因素,導致行為人不能完全依據自身自由意志辨識特定的行為是否違法,或控制自身依法行事。」

「現代文明社會法律,絕對不允許「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刑罰(偷竊者,去其手;傷人者,廢其身)贊成死刑的論者,不能真正以公正應報的理念或罪責原則充分解釋其立場,最終只能訴諸「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償命」的「同態復仇觀」(lex talionis)。」

應報正義與罪責原則的核心

以死刑作為刑罰,僅僅是恐懼、復仇與洩憤,而非實現正義

死刑無助於嚇阻犯罪

死刑並非唯一有效遏止犯罪的手段

刑罰另一個重要目的;亦即透過刑罰手段,避免特定的行為人再次犯罪。

「所有刑罰的最終目的,均應蘊含著對行為人改過遷善的期待,對犯罪者而言,則為有朝一日可能更生復歸社會的希望。」

死刑本身即為酷刑---精神上的折磨,也應視為酷刑的一部分。

「誤判死刑」的可能性---美國學者於2014年所發表的研究認為,至少有4.1%被判處死刑的被告其實無辜。

「死刑一旦執行,即無任何彌補機會。」

「廢除死刑為超越不同文化觀點的人類共通價值」

「正因為死刑具高度爭議性與社會對立性,就死刑存續問題,反而很難期待由政治部門經由民主多數決原理,以理性方式討論後做出決定。相較之下,司法機關是更適合引領及推動廢除死刑理念的合適部門。」

「從外國走向廢死的實踐經驗來看,往往是司法機關或政治家引領廢除死刑的進程,而非交由多數民意決定死刑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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