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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覆議OR釋憲,是互斥的程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訂覆議結果出爐,行政院覆議被否決。依據憲法第57.3條: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法只有「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並無「釋憲」選項

表示,覆議OR釋憲,是互斥的程序

行政院選擇覆議,將又展開另一個爭議舞台。

2 則留言:

  1. 我個人認為
    覆議 相當於 向原機關訴願
    釋憲 接近 要求行政法院決定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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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聯想,有趣。
      訴願,其實是「窮盡」(原始程序)。
      原程序窮盡不成了,然後才(找第三者)進行補救程序。
      為了正義、人權保障,制度設計總是有好幾套。

      覆議,到底是以原條件(我國),還是更嚴格條件(美國)審議,有不同想法。
      總之,成為制度了,就信受奉行吧!
      制度並非真理或正義,制度只是管理,以及最無礙的趨近真理或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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