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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

監察院宣布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監察院 20240625

【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做個記錄。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摘錄)完整多了,立法院不是錯誤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惟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於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

反對國會擴權 嚴守權力分立 捍衛監察職權 ~監察院宣布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監察院 20240625

監察院乃國家最高監察機關,是國家重要憲政機關之一,但立法院甫於113528日表決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已嚴重妨害監察職權行使,明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也不符人權普世價值,難脫國會擴權訾議。基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以及國際人權公約意旨,確守各憲政機關平等相維以捍衛監察調查職權,監察院決定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特召開記者會說明。

 

一、監察調查權乃憲法賦予監察院之核心職權,專屬監察院行使,不容妨害與侵犯:

我國目前乃五權憲政體制,立法院調查權與國外三權分立之國會調查權明顯殊異,不應混淆,依司法院(下同)釋字第325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乃憲法所賦予監察院的核心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立法院與監察院應依憲法各司職權,不應相互影響與妨害。未來我國是否朝三權分立發展,監察院均表尊重,然未修憲前,各院均仍應尊重五權憲政的體制。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擴大調查之規定,已侵害憲法所賦予監察院之核心職權,如正式施行,將造成行政機關疲於奔命,倘監察院與立法院未來調查結果歧異,更將肇致公務人員無所適從,混亂政府運作:

釋字第585號解釋係補充而非取代釋字第325號解釋,其旨在於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其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且立法院調查權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之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明顯有別,三者本質大不相同,立法委員不應擴權扮演檢察官或監察委員的角色,混亂憲法該有之角色與分際

經審視甫表決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如45條、第47條、第59條之3,均未明文其調查之事項及範圍是否與其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恣意擴權已背離上述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嚴重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明顯違反權力分立,招致社會各界對其國會擴權之責難與非議。甚者,違反權力分立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如正式施行,監察院、立法院未來如均對同一案件進行調查,於調查過程中將造成被調查機關疲於奔命窮於因應,倘監察院與立法院調查結果歧異,更將肇致公務人員無所適從,政府運作秩序恐被破壞殆盡。

 

三、人權乃普世價值,全體國人均應守護,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已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意旨,恐斲傷我國長期以來戮力護衛有成之人權保障形象

我國於98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其中第4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國家整體均有遵守公約運作之義務;維護人民權利,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是不分五院皆應履行之國家責任。然而,經審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9條之3及第59條之4等部分條文規定,立法院調查權過度擴張,欠缺行使調查權之構成要件與正當法律程序,將肇生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無理侵害與剝奪人民財產權及戕害人民獨立無私及平等公開之司法權等甚多疑慮。

基於恪守我國憲政秩序,維護我國得來不易之人權保障大國形象,並確保監察調查權於未修憲前在監察院之有效行使,監察院責無旁貸,必須即刻採取行動,毅然果決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始不負監察院之憲政責任與廣大人民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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