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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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現狀
UN / Taimocracy翻譯 20130801
過去半個世紀以來,巴勒斯坦在聯合國的地位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最初是民族解放組織(national liberation organization)巴勒斯坦解放組織(regar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LO)的觀察員代表團(Observer Mission),現在是觀察員國(Observer State)。巴勒斯坦仍然致力於獲得聯合國正式會員國地位——在國際社會和國際社會中佔據其自然位置(taking its natural place)。
《聯合國憲章》並未提及觀察員地位問題。這個問題純粹取決於實踐,透過大會的討論、決定和實踐,已經建立在堅實的法律基礎上。觀察員的類型不只一種,其中包括非成員國(non-State membership);民族解放運動(national linearization movement);跨政府組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和其他實體(other entities)也是如此。
觀察員的權利和特權各不相同,先例涉及廣泛的「活動」或「權力」。差異源於獲得觀察員地位的不同程序、授予觀察員地位的相關大會決議的措辭和授予特定觀察員更多權利和特權的任何附加決議以及這方面的既定做法,包括秘書處對這些決議的解釋。
這些差異體現在參與聯合國主要機構、聯合國附屬機構和聯合國會議的機會上的差異;為參與聯合國系統而提供的領域和設施的准入方面存在差異;參與實質問題和參與程序性問題的差異;最後是關於豁免和特權問題的分歧。
聯合國承認民族解放運動並給予他們觀察員地位。這種認識源自於非殖民化政策,特別是在非洲。參與民族解放運動的意義不僅在於非殖民化和自決權領域,也在於經濟和社會關切領域。他們被認為是對其人民的社會和經濟福祉負責的權威政府。
自 1948 年以來,已有 17 個非成員國在聯合國設立了「常駐觀察員代表團」(Permanent Observer Missions to the UN),瑞士是第一個,其他非成員國也遵循同樣的程序。目前,只有兩個非成員國在聯合國總部設有觀察員代表團,即巴勒斯坦國和羅馬教廷。所有其他觀察員國最終都成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
巴勒斯坦解放組織
1964年5月,巴勒斯坦全國委員會(the
Palestine National Council)向聯合國秘書長發出關於成立巴解組織(regar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LO)的正式通知,1965年10月,特別政治委員會(the Special Political Committee)應一些阿拉伯國家的要求,決定允許巴解組織代表團出席委員會會議並發表聲明,但不暗示認可。1973 年之前,巴解組織以大致相同的方式參加了委員會在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the United
Nations Relief and Works Agency for Palestine Refugees in the Near East (UNRWA))議程項目下的討論。
1969年12月10日,大會通過第2535 B(XXIV)號決議,重申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剝奪的權利。1970年12月8日,大會通過第2672 C(XXV)號決議,承認巴勒斯坦人民根據《聯合國憲章》享有平等權利和自決權
1973 年 12 月 12 日,大會通過了第 3102(XXVIII)號決議,其中除其他外,敦促邀請民族解放運動作為觀察員參加重申和發展適用於武裝衝突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外交會議。1974年5月,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SOC)通過第1835(LVI)和1840(LVI)號決議,邀請非洲統一組織和/或阿拉伯國家聯盟承認的民族解放運動代表參加,但無權參加分別在世界人口會議和世界糧食會議上投票。這些會議邀請巴解組織參加,到 1974 年底,巴解組織已經作為觀察員參加了其他幾個國際會議,例如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1974年10月14日,大會通過第3210(XXIX)號決議,承認巴解組織為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並邀請其參加大會全體會議對巴勒斯坦問題的審議。因此,亞西爾·阿拉法特於1974 年11 月13 日在大會上發表講話。除了教皇保羅六世在大會上講話的禮儀場合外,他是第一位在大會上講話的非成員國實體的代表。
聆聽亞西爾·阿拉法特的演講(阿拉伯語)
1974 年 11 月 22 日,大會通過第 3237 (XXIX) 號決議,給予巴解組織觀察員地位(如上所述)。自 1974 年以來,巴解組織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和日內瓦設立了一個常駐觀察員代表團。
1975年5月8日,經社理事會通過了第1949(LVIII)號決議,修改了議事規則第73條,規定民族解放運動可以觀察員身分參加理事會的審議。1977年4月,西亞經濟社會委員會(西亞經社會)通過第36(IV)號決議,建議經社理事會修改西亞經社會的職權範圍,將巴解組織納入其成員名單。1977年7月,經社理事會通過了第2089號決議(LEXIS)中的建議,巴解組織成為西亞經社會的正式成員。
安全理事會當天以投票決定,應向巴勒斯坦解放組織(PLO)代表發出邀請參與辯論,這一邀請將賦予它“在根據第37條規定邀請會員國參與時所賦予的參與權利”。
1982 年 9 月 23 日,法律事務廳在給私人法律顧問的信中指出,「如上所述,對聯合國程序實踐的審查表明,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目前在聯合國擁有廣泛和持續的參與權。即使在聯合國框架之外,絕大多數國家也正式承認巴解組織是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並與其建立了雙邊直接聯繫,有時甚至給予其完全外交地位。1986年4月2日,聯合國亞洲集團決定接受巴解組織為正式成員。這一邀請在安全理事會的投票之後,從此以後多次重複發出。
1988 年 12 月 9 日,大會在題為「非洲統一組織和(或)阿拉伯國家聯盟承認的民族解放運動觀察員地位」的議程項目下通過了第 43/160A 號決議,決定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有權將其信函作為聯合國正式文件印發和分發(entitled to
have its communications issued and circulated as official documents of the
United Nations.)。同一項決議也賦予了南非人民組織(SWAPO)同樣的權利。迄今為止,沒有其他觀察員享有這項權利。
1988 年 3 月 2 日,大會續會通過了第 42/229 A 和 B 號決議,重申巴解組織常駐聯合國觀察員代表團受《聯合國總部協定》管轄,並呼籲美國遵守本協議。在決議 B 中,大會決定請求國際法院(ICJ)提供諮詢意見。後來在這方面通過了其他幾項決議,直到美國停止試圖關閉巴解組織駐聯合國代表團
巴勒斯坦
在同一年,1988年12月15日第43/177號決議中,大會承認(acknowledged )巴勒斯坦國家議會於1988年11月15日宣布「巴勒斯坦國」(the State of
Palestine )的建立,並決定,包括其他事項,聯合國體系應該使用「巴勒斯坦」(Palestine)這個名稱代替「巴勒斯坦解放組織」(PLO)的名稱。
1989年2月9日,安全理事會第2845次會議審議了巴勒斯坦觀察員代表團(the
Observer Mission of Palestine)直接提出的讓巴勒斯坦觀察員參加安理會辯論的請求。同樣,該請求並非根據第 37 條或第 39 條提出,安理會投票決定邀請巴勒斯坦觀察員「享有與第 37 條相同的參與權利」。經安理會表決後,這項邀請此後多次重複。
1994年2月28日,在第3340次會議上,巴勒斯坦觀察員代表團提出了同樣的請求,經過旨在不經表決接受該請求的談判,安理會決定邀請巴勒斯坦觀察員參加本次辯論安理會「根據議事規則和這方面的以往慣例」。這項邀請也多次重複。
1994年11月9日,大會未經表決通過了第49/12號決議,批准了聯合國五十週年籌備委員會的報告。委員會在該報告中授權其主席致函巴勒斯坦常駐觀察員,確認大會 1994 年第 48/215B 號決議中提到的關於成立 50 週年的大會特別紀念會議的安排聯合國的規定除適用於所有成員國和觀察員國外,也適用於作為觀察員的巴勒斯坦(shall also
apply to Palestine, in its capacity as observer.)。此外,大會於 1995 年 5 月 30 日通過了第 49/12B 號決議,其中以觀察員身分的巴勒斯坦以及成員國和觀察員國參與了紀念會議發言名單的組織過程。
1998 年 7 月 7 日,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題為:巴勒斯坦參與聯合國工作的第 52/250 號決議(Participation of
Palestine in the work of the United Nations)。該決議賦予巴勒斯坦額外的參與權利和特權,而這些權利和特權以前是會員國獨有的(Palestine
additional rights and privileges of participation that had previously been
exclusive to Member States.)。其中包括參加大會每屆會議開始時舉行的一般性辯論的權利、共同提出決議的權利以及就巴勒斯坦和中東問題提出程序問題的權利。該決議還將巴勒斯坦的席位更改為直接位於非成員國之後,並為代表分配了六個席位(觀察員獲得兩個席位)。該決議還對參與不同議程項目下的辯論做出了幾項重要改進。簡而言之,該決議將巴勒斯坦在聯合國的代表權提升到了獨特且前所未有的水平,介於其他觀察員和會員國之間。(the resolution
upgraded Palestine's representation at the UN to a unique and unprecedented
level, somewhere in between the other observers, on the one hand, and Member
States on the other.)
1998年10月28日,亞西爾·阿拉法特先生在大會第五十三屆全體會議上在議程項目:一般性辯論下發表講話。這標誌著聯合國歷史上首次有非成員國實體參與此計畫。(the first
time in the history of the UN that an entity that is not a member state
participated under that item.)巴勒斯坦的參與不受辯論發言順序的限制。在第53屆聯大期間,巴勒斯坦也共同提出了21項決議和1項決定。這兩項都是第 52/250 號決議的直接結果。
1998年11月,聯合國秘書處對《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名冊》(「藍皮書」)中有關巴勒斯坦問題的內容進行了一些修改。巴勒斯坦類別的位置已移至非成員國之後、政府間組織之前( immediately
after non-member states and before the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巴勒斯坦的類別標題也被更改為「已獲常設觀察員邀請參與大會會議和工作並在總部保持常駐觀察員使命的實體」(Entities Having Received a Standing Invitation to
Participate as Observers in the Sessions and the Work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and Maintaining Permanent Observer Missions at Headquarters),而不再是「已獲常設觀察員邀請參與大會會議和工作的組織」。(Organizations
Having received a standing invitation to participate as observers in the
sessions and work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早些時候,使用「辦公室」(Office)一詞代替「代表團」(Mission)。應代表團要求,另一項此類更改是將「大使」頭銜與「巴勒斯坦常駐觀察員」頭銜結合使用。(the use
of the title ” Ambassador ” in conjunction with “Permanent Observer of
Palestine “.)
巴勒斯坦國
2011年9月23日,馬哈茂德·阿巴斯先生以主席身份代表巴勒斯坦國向秘書長潘基文先生提交了加入聯合國的申請,該申請載於S/2011/592。根據《聯合國憲章》,秘書長隨後將申請轉交安全理事會主席(黎巴嫩)。經過安理會接納新成員常設委員會多次審議,安理會於 2011 年 11 月 11 日通過了報告 S/2011/705,許多安理會成員在報告中表示支持,兩名成員表示不支持巴勒斯坦的申請,其中包括一個常任理事國美國;因此委員會無法向安理會提出一致建議。巴勒斯坦的申請仍在安理會等待積極建議。
2011年10月31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教科文組織) 以107票贊成、14票反對、52票棄權的結果,接受巴勒斯坦為其第195個成員國。巴勒斯坦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成員國,現在允許根據「維也納進程」(Vienna Formula)、聯合國會員國或專門機構成員國考慮巴勒斯坦,該進程用於確定哪些國家可以被邀請參加各種外交會議和條約。
2011年11月23日,巴勒斯坦國外交部長裡亞德·馬爾基博士簽署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章程》批准書並將其交存英國外交部。英國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憲法》的條約保存國。
2012年11月29日,大會以138票贊成、9票反對、41票棄權通過題為「巴勒斯坦在聯合國的地位」的第67/19號決議。該決議賦予巴勒斯坦聯合國非會員觀察員國(non-Member observer State status in the United
Nations)地位,標誌著大會首次將巴勒斯坦視為一個國家(the first time that the General Assembly considered
Palestine to be a State.)。巴勒斯坦在聯合國工作中的權利和特權保持不變,並因第 52/250 號決議而得到加強,該決議在不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的情況下賦予巴勒斯坦最大的權利。(maximum
rights without becoming a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觀看授予巴勒斯坦非會員觀察員國地位的程序:
2012 年12 月12 日,巴勒斯坦常駐觀察員代表團致函聯合國秘書處,回顧第67/19 號決議,並要求在包括「藍皮書」在內的所有聯合國文件中,將巴勒斯坦的名稱改為「巴勒斯坦國」,並要求閣下馬哈茂德·阿巴斯先生是巴勒斯坦國總統。於2012年12月17日,秘書處回應了巴勒斯坦代表團,確認了所有的變更,並現在將巴勒斯坦列為第二類,位於教廷之後,作為一個「已獲常設觀察員邀請參與大會會議和工作並在總部保持常駐觀察員代表團的非會員國家」。(Non-member
State having received a standing invitation to participate as observer in the
sessions and the work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and maintaining permanent observer mission at Headquarters.)
2013 年 3 月,聯合國秘書長根據第 67/19 號決議發布了報告 A/67/738,其中再次確認了巴勒斯坦在聯合國的地位以及「巴勒斯坦國」履行了「所有國家」和「維也納進程」,允許巴勒斯坦國參加許多對聯合國會員國以外的國家開放的外交會議和條約。(reconfirmed
the Status of Palestine i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State of Palestine’s
fulfillment of the “all States” and “Vienna” formulas allowing the State of
Palestine to participate in many Diplomatic Conferences and Treaties which are
open to States other than the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http://palestineun.org/status-of-palestine-at-the-united-n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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