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上次公投(核四、萊豬、公投併大選、三接),行政院(院長、發言人、中選會)說,「行政院依法是公投案的反方當事人」,記住喔,是當事人!
這次公投,行政院不擔任反方當事人了,「反方由行政院來函中選會表示,持支持意見不予派員」?變成支持正方的反方??甚至於也募集不到反方了。
行政院說,上次是公投,這次是(複決)公投。上次有這樣講嗎?核四、萊豬、公投併大選、三接,哪一件不是複決?
又,上次的行政院應「使人民獲得充分資訊,得以投票決定國家的未來」的義務,這次不見了??
這就是選舉治國,政黨利益高於國家利益!
「18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民複決中選會將舉辦5場發表會 立法委員及支持意見辦事處擔任正方代表
中選會 20221107
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也是「18歲公民權」,中選會將舉辦5場發表會,主持人及正方代表名單也出爐。中選會表示,5場發表會分別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舉辦,並以現場播出,中選會網站也有直播,歡迎民眾準時收看。
中選會說明,發表會依法由立法院代表正方,相關政府機關或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經由正、反雙方報名結果,正方由立法院推薦5位代表人,反方由行政院來函中選會表示,持支持意見不予派員,且未有依公投法第20條申請許可設立之反對意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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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投領銜人批政府行政不中立 政院:法規明確指政院是當然反方 央廣 20211203
重啟核四、反萊豬、公投綁大選及珍愛藻礁4項公投案的領銜人黃士修、林為洲、江啟臣及潘忠政今天(3日)共同舉行記者會,批評民進黨政府動用行政資源與國家機器,用人民納稅錢洗人民的腦。江啟臣並指出,公投法規定反方辦事處不能設於機關、學校等依法設立的政府團體,代表政府機關不能成為反方。
對此,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回應表示,公投是「對事」(政策)的決定、選舉是「對人」(候選人)的抉擇,兩者性質顯然不同,公投是直接民意的展現,政府本有義務使人民獲得充分資訊,得以投票決定國家的未來。
羅秉成重申,不論是相關公投法規的明文規定,或是銓敘部依職權針對行政中立法的解釋,都已明確指出行政院依法是公投案的反方當事人。
他指出,中選會是依據公投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訂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其中第3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依本法第九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代表正方,立法院、『行政院』或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中選會也據此法規明文,再次對外說明行政院是「當然反方」,不適用申請許可設立辦事處的規定,所謂行政院沒有申請許可設立辦事處就不可以自任反方進行公投宣傳的說法完全錯誤,是有人刻意加以扭曲解釋、混淆視聽。
羅秉成強調,對於公民投票案所涉及的重大政策,政府有責任透過各種管道及方式使民眾容易瞭解政策內容,並適時對外界說明、辯護政策立場,且即時澄清相關錯誤訊息,向人民報告政府的反方立場與理由,讓國家的主人能夠對於各項公投案做出理性的判斷。
行政院站在公投反方 是當事人非第三者 自立晚報20211118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18日說,在公投過程中,「行政院是當事人、不是第三者」,是站在反方立場,必須提出意見書、派代表出席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沒有所謂違反行政中立的問題」。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17日質疑,行政院副院長沈榮津日前在「F-16維修中心廠商聯誼會」致詞時,公開宣傳政府公投立場,違反行政中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8日邀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內政部次長陳宗彥、銓敘部長周志宏、考選部長許舒翔、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等人列席,專題報告「全國性公民投票籌備情形及公務人員在選舉、罷免、公民投票與國家考試程序中應恪守之行政中立規範」,並備詢。
李進勇會前受訪時說,公民投票過程中,「行政院是當事人、不是第三者」,站在反方的立場上,行政院必須提出對公投案的意見書,並會登載在公報上;中選會辦理的電視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中,行政院的代表就是反方代表,必須提出說明、辯護,「沒有所謂違反行政中立的問題」。
李進勇指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時中央機關、地方政府都不可以在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從事競選或罷免宣傳相關活動,這是對「人」的選舉;但公投法的程序中,沒有這樣的規定,因為對「人」跟對「事」是不一樣的,對於這兩個選舉、投票活動不同性質之處,希望社會各界能了解。
「18歲公民權」修憲公民複決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民眾如有意擔任代表人,應先申設辦事處及完成報名
中選會 20221005
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將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11月22日期間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舉辦5場,由立法院代表正方,相關政府機關或依公投法第20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中選會表示,民眾如有意願擔任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人,應先申請許可設置辦事處,再完成報名程序,受理期限至10月20日止。
中選會說明,民眾持支持意見者,由支持意見辦事處向立法院報名,再由立法院於111年10月20日前向中選會推薦代表人;持反對意見者,由反對意見辦事處於111年10月20日前向中選會推薦代表人。
公投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代表人應於申請設置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以下資料:
一、 辦事處登記書。
二、 辦事人員名冊。
三、 辦事人員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印本。
四、 代表人如未申請經費募集許可,另應檢附聯名成員名冊,及其依中選會指定格式之電子檔,聯名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零點五以上,亦即966人。
中選會提醒,依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規定,聯名成員有與受理在前之申請案件重複者,不計入聯名人數。此外,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辦事處之設置以每一直轄市、縣(市)各設1所為限。辦事人員之名額,除義工外,以100人為限。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以具公民投票權人為限。未經許可設置或經申請不予許可仍予設置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者,依公投法第45條第7項規定處罰。
史上首次! 「18歲公民權」修憲案今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民複決
中選會 20220929
立法院三讀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於9月28日公告期滿,今日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民複決投票。投票日期經中選會委員會議決議,訂於111年11月26日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表示,本次憲法修正是我國憲政史上首次交由公民複決,中選會深感責任重大,全國選務人員都將做好充分準備,讓選務和防疫都能順利完成,也呼籲國民年滿20歲,踴躍投票,積極行使公民的權利。
此外,中選會也會在10月12日發布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公告,內容包括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編號、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政府機關針對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提出之意見書、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以及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公告事項也會刊登在公民投票公報,於11月23日前發送到全國各家戶。
中選會說明,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有別於一般之公民投票案須具主文及理由書,立法院本次交由中選會辦理複決者係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中選會將依立法院提供之條文內容,列為「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編印於公投公報及公投票。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本次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係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於111年3月25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並由立法院於同年月28日公告,公告期間自111年3月28日至111年9月28日止,公告期滿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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