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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4

19520730 外長葉公超對立法院秘密報告

【縛雞之論】
美國國務院1971年〈台灣法律地位備忘錄〉 雲程譯

外長葉公超對立法院秘密報告 1952.7.30.

第二條為領土條款,就金山和約中關於日本放棄其所占據之我國領土部份之規定,予以承認。查金山和約尚有日本放棄其他領土之規定,但因各該其他領土與我無直接關係,故中日和約未予提及。中日和約對於日本所占我之領土,因格於金山和約之規定,除規定由日本予以放棄外,並未明定其歸還我國。惟各該領土既原屬於我,現亦由我統治,而中日和約復承認由日本依金山和約予以放棄,故在事實上歸屬於我。

第十條-第十條規定臺、澎人民及法人之地位,為金山和約所無,但其對我之重要性甚大。臺、澎人民及法人之為中華民國人民及法人,在實際上原無疑問,惟在法律上因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均未明定臺、澎之歸屬,故有此項補充規定之必要。此項規定連同關於臺、澎船隻及產品之地位之規定,在本席於本年二月二十日提交河田全權之和約初草中,原列為一條,嗣因船隻及產品主要係與通商有關,故在簽署之中日和約第十條中僅規定人民及法人之地位,至船隻及產品之地位,則移在議定書第二項有關通商航海事項之條款中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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