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
林滿紅很努力持續挖掘,但東拉西扯,包括套套邏輯的「功力」一樣沒有改變。
中華民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繼承? 國史館可化解社會質疑 林滿紅@聯合 20220811
國史館於四月廿三日辦研討會拋出人民主權與有效自決兩概念為國家定位;八月七日於館方臉書貼出來館演講者中華民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繼承的觀點,都引起社會質疑。本文要指出國史館於台北和約簽定地點台北賓館歷史的策展過程中,對國家定位的歷史建構曾有過重要業績;以此業績為基礎,當可化解社會質疑。
二○○八年七月,筆者在國史館館長崗位上受總統府之命,承辦於二○○九年四月的「台北賓館百年回眸展」。合全館上下之力,蒐集相關檔案與資料,展出目前仍在的台北賓館有過的重要活動簡介與圖示。由於這些活動以台北和約的簽定最為重要,特別展出其簽訂過程之記錄片,相關重要史料,及簽約者銅像。
重要史料中之總統府公報,表明這項條約是依憲法六十三條制訂的國內法。總統府公報中的蔣中正總統令包含條約生效後到聯合國登記。因協助辨識簽約相片中的人物以供製作銅像,且提供外交官禮服樣式的甯紀坤大使曾任職於聯合國,所以請其協助查找登記情形。結果是一九五二年九月廿五日依聯合國憲章一○二條登記為該年聯合國條約系列的一八五八號。目前在聯合國網站仍可看到此約主文及附件中日英法四個語文版本。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此約已執行部分不因斷交、退聯而失效。
指出此約以上國內法與國際法效力,為此約以往研究所無。此約照會第一號以中華民國現在或將來有效控制的領土為實施範圍,使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或將來」則可與憲法中的「大陸地區」相協調。此約第十條對一九四五年十月廿五日之後國家在台澎所訂規章也進行國際法的再確認。依照凱爾森的國際法原理,此約確保國家在效控制領土建置與證照的效力。這與人民主權論與有效自決論者謂一九九一年以後依憲法增修條文使民主更為發展後國家地位方由未定轉為已定,將使未定期間國家在此的建置與證照無效有別。香港雖有經濟與民主發展,但不能有效自決,而須遵守近代條約,乃因國際法尊重歷史性所有權。而就台澎而言,台北和約界定了其歷史性所有權。
彭明敏、黃昭堂因未注意及舊金山和約的第四、十一、廿六條及馬關條約與台北和約一樣在國籍界定時都用「視為」兩字,而使台灣深受法律地位未定之困擾,但其指出開羅宣言之後仍待和約的立論與陳治世、丘宏達等國際法學者相同。彭黃另指出,英美對蔣委員長的迫切需要而有開羅宣言。無此宣言,英美與中國個別難以致勝,韓國難以獨立,台北和約也無簽訂基礎。
忽略此一重大歷史意義,將使國人坐失中華民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史貢獻,也將使一九九三年及昨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白皮書所說,開羅宣言規定日本戰敗台灣要歸還「中國」而不是「中華民國」更振振有詞。台北和約第一條中日戰爭狀態至此約生效日結束也說明在台灣對在大陸中華民國政府的完全繼承。此約第十條與照會第一號則說明前者對後者人民與領土的部分繼承。
二○一六年第三次政黨輪替之後,台北和約簽約者銅像被移至非簽約地的中興新村,總統副總統文物展也被拆除。現任館長一直希望改以中正紀念堂為主要展場。國史館如能遷回台北和約簽約者銅像,並在蔣中正總統相關活動中,除了正反表述並存之外,彰顯其所參與的開羅宣言對台灣、中國與世界歷史之重要影響,將可化解社會對國史館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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