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
法律不是期待執法者是天使,而是也將執法者(各領域主管機關)視為可能違法濫權的一方(一般人、或惡魔),從而必須以嚴謹程序來保障人權。
《數位中介法》到底規定什麼?律師:草案問題非常多 新頭殼 20220819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早上舉行第3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由於中介法要求平台業者管制違法內容,此次找來PTT、Dcard、巴哈姆特、臉書、LINE等網路平台業者與會,與會業者認為此法有許多技術與實務上無法做到的部分,PTT法務部顧問許哲仁更直言,PTT非營利平台,草案要求大的商業平台應該要負擔特別義務,若PTT也被納管,根本不可能做到,將形同關站。「巴毛律師」陳宇安也透過粉專點出,此項草案問題非常多。
數位中介法成為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討論,在近一兩日掀起風暴,「巴毛律師」表示,她稍微看了一下草案,其中最讓她感到疑慮的地方,就是「資訊限制令」,她指出,草案的第18條規定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平台上面的資訊為謠言或是不實資訊且違反法律規定者,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法院專責窗口必須在48小時之內做出裁定。在法院下裁定前,如果機關若認定為不實且違法訊息,可以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誌。
「巴毛律師」指出此項規定的細節,第一個是要求法院要設置專責窗口處理限制令,並要求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雖然限制令規定要通過法官審查,不是直接由主管機關決定這點是好的,但她提到,這點根本沒有考量到現在法院量能已經緊繃,又要求48小時以內就要做出裁定,這麼短的時間以內,法官是否能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審查,做出正確裁定,這個裁定品質她很存疑。
接著她指出,雖然主管機關要做出資訊限制令必須要通過法院裁定,但是在法院還沒裁定之前,又給主管機關權限可以針對他們認為謠言或不實訊息,且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直接加註警示,而且最高可以執行30天,有人可能會覺得加註警示聽起來好像沒有怎麼樣,就像Youtube黃標一樣,不要開營利就好,但是這樣的做法可能對特定言論產生標籤化的負面效果。
然而,當大家看到一個訊息被下假消息警語,多少會對內容有點存疑。她引述司改會常務董事律師林俊宏所舉的例子,如果選舉期間,主管機關在短時間內大量作成暫時加註警示的行政處分,且執行期間長達30日,還是可能對網路言論自由產生很大的干預。重點放在「主管機關」有權限可以直接這麼做,如果事涉選舉,執政黨的主管機關把對自己不利的資訊大量先加註警語,她質疑,「這樣對言論自由沒有影響嗎?如果我在投票前一天把對手陣營的言論全部下警語,這樣他們來得及異議,來得及反駁嗎?」
「巴毛律師」認為,草案這些做法將間接管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更遑論草案還授權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行政處分調取人民的資料,涉及人民個資隱私問題,她直言,這個草案問題真的非常多,一旦通過真的又是腥風血雨,希望相關單位要做好審慎的評估,不能貿然讓這樣的法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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