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法第二場說明會 學者砲火猛烈聚焦平台問責 自由 20220816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2場公開說明會,邀集公民團體與學者專家與會。除了外界所關心的假訊息管制與專責機構外,專家也針對跨國數位平台的問責機制提供建言,還有學者呼籲,平台規範不侷限在中介法,更應納入台美貿易談判。
媒體改造學社理事長羅慧雯指出,跨國數位平台是守門人、內容和通道的控制者,不僅奪走大量廣告市場,影響各國新聞產業發展,還成為不實資訊的溫床,對民主自由構成威脅。
台灣與美國即將啟動「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羅慧雯呼籲,其中的數位貿易談判應列入平台問責;美國正處理數位平台壟斷,台灣政府不僅要公私協力,台美之間更要協力,應聯合美國政府力量。
台灣匯流研究學會副理事長何吉森批評,中介法幾乎都是內容管制,缺乏經濟管制,例如新聞分潤、大型網路平台利用演算法蒐集個資等,以及歐盟法案中有規範的定向廣告、暗黑模式,中介法都沒有著墨。
他質疑,中介法空有公私協力和治理的精神,但並沒有落實,「好像只是口號而已」。
NCC說明,歐盟針對守門人的管制分成兩個法案,包含DSA(數位服務法)和DMA(數位市場法),台灣的中介法是參考DSA,至於經濟管制,則不在NCC職掌範圍;但也盼未來國內推出類似歐盟DMA的草案。
台灣人權促進會專員周冠汝擔憂,中介法的罰則會影響到業者自律,業者會不會為了避免被開罰,而針對有疑慮的內容大量刪除或降低排序?光現在平台就時常對貼文發出錯誤警告,NCC有任何評估或調查嗎?
NCC回應,有注意到平台過度刪除的情形,正是為了防止業者過度刪除,中介法盼能打造社會問責機制,包含內部異議機制、外部爭端解決機制、使用者行政救濟和透明度報告,平衡平台可能過度刪除的風險。
中介法針對中介業者設有「安全港機制」,意即若符合一定條件業者可免責,但若具有「編輯責任」之資訊,就不能主張免責。台灣通訊學會秘書長簡維克提問,什麼是編輯責任?若平台以使用者條款為由,把不當資訊下架,這樣有編輯責任嗎?建議針對編輯責任的範圍與定義有更多說明。
NCC回應,基本上若平台修改使用者的文字,即有編輯行為;但若平台認為整篇不對把它刪除下架,就不算是編輯。
羅慧雯也質疑政府問責的決心,針對跨國平台為何僅要求指定代理人,而非台灣設立的分公司真正落地?中介法要求平台揭露使用者條款、演算法和透明度報告,但大型數位平台最引人詬病之處,是有獨斷的內容審查權力,僅揭露上述資訊,是否難以制衡它的權力?
NCC綜合規劃處長王德威表示,「法律可以制定得很嚴,但有能力執行才是關鍵」,中介法參考自歐盟,正因為歐盟是很大的市場,若歐盟的規範跨國平台業者都能遵守,代表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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