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縛雞之論】
整理一下
時間 |
竹科報告 |
林碩士論文 |
20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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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論文寫作完畢 |
2008.06.20 |
報告完成繳交(初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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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6 |
竹科修正意見回函 |
碩士(初稿)/口試/修正 |
2008.07.05 |
竹科修正意見繳交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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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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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繳交/封面 |
林智堅論文正本8月才完稿 王鴻薇諷:對自己論文很不熟
聯合 20220710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的中華大學碩士論文,被質疑抄襲竹科管理局委外研究報告,台北市議員王鴻薇與律師舉行記者會,提供中華大學論文正本。
王鴻薇指出,林智堅說自己2008年6月26日口試,並於結案日7月2日前完稿發表論文,不算侵權,但中華大學的論文正本封面卻是林智堅是2008年8月完稿,林智堅對自己的論文很不熟,漏洞百出。
王鴻薇也指林智堅說謊,事實上這個標案的期末報告6月20日已經出來了,林6月26日口試,所以是「期末報告在先、論文口試在後」誰抄誰一目瞭然,當然是林志堅抄期末報告。
王鴻薇表示,7月2日是委託案的結案,但昨天到中華大學的圖書館,找到林智堅的論文正本,清清楚楚印的是「中華民國97年8月」,也就是林智堅的論文出版是在當年度的8月。這不就侵權了嗎?還硬拗說是6月26號口試。
王鴻薇表示,所有讀過碩博士論文的人都知道,口試之後還要對報告修正,老師一定會指導,不是嗎?林智堅是在騙沒有念過碩博士的人,但台灣的碩博士是在太多了,瞞不過大家,做論文的人都知道,口試時間絕對不是論文完成的時間。
王鴻薇還指出,林智堅的碩士論,2014年不知道什麼原因,中華大學竟然禁止外借?不覺得很奇怪嗎,如果這麼好?為什麼不提供中華大學學弟妹好好研讀?論文不外借有什麼不可告人之處?中華大學也應該說清楚、講明白,且 她真的很擔心,中華大學會不會要替林智堅背鍋。
律師柯晨晧指出,依契約規定,這件標案執行的是竹科管理局和中華大學,也就是說,林智堅在這份契約中,不是契約任何一方的當事人,縱使按林的說法,也只是中華大學的廠商參與人員。但依契約第14條的第3項明確約定,是由廠商取得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這是指不管參與人員寫得多認真,著作權要讓與廠商。
柯晨晧表示,若按林智堅的講法,等於是說廠商中華大學在契約的履行中竟然沒有遵照這一條的約定,不只與常理不合,還陷自己母校於不義。
另外,關於著作權, 廠商必須有法律的授權,也就是著作權法,要有授權才能使用,費用也應該由廠商負擔,但林智堅有取得授權嗎?有付費嗎?至於竹科管理局,針對標案執行應該有相關的監督,也不知道為什麼至今沒有依據主管機關的身分,針對契約違約提出說明。
王鴻薇:竹科0620報告 林論文0626口試
聯合 20220710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的論文門爭議,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昨舉行記者會,再指林智堅的論文正本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完稿,晚於竹科管理局標案結案的七月二日,當然是林抄竹科的期末報告,嚴重違反著作權法。林智堅昨重申,論文五月就完成,不要持續魚目混珠。
王鴻薇說,竹科標案期末報告六月廿日已出來,林六月廿六日口試,是「期末報告在先、論文口試在後」,林智堅對自己論文很不熟,漏洞百出。她到中華大學圖書館找到林智堅論文正本,封面清楚印著「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寫過論文的人都知道,口試時間絕不是論文完成時間,口試後還要修正報告,台灣碩博士太多,林智堅瞞不過大家。
律師柯晨晧說,契約規定,標案執行的是竹科管理局和中華大學,林不是任一方當事人,只是廠商中華大學的參與人員。依契約第十四條第三項明定,由廠商取得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不管參與人員寫得多認真,著作權要讓與廠商。按林智堅說法,等於是廠商中華大學未履約,不只不合常理,還陷母校於不義。
另外,關於著作權,廠商須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費用也應由廠商負擔。柯晨晧質疑,林智堅有取得授權、付費嗎?至於竹科管理局對標案執行應監督,為何至今未針對契約違約說明?
林智堅昨重申,口試是六月廿六日,論文五月就完成,口試完成後也有一些修正,台大國發所論文是原創,資料都來自二○一四年競選市長做的民調,希望有心要製造話題和攻擊的人,盼有心人士不要持續魚目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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